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87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被害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翟某于2020年1月8日,虚构有百达翡丽牌女士手表现货出售的事实,骗取李某(男,35岁,天津市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向其转账人民币88000元。后翟某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向李某邮寄仿冒手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0元)。被告人翟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报告、鉴定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和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翟某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翟某退赔人民币八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轶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