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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132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32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沙某某2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沙某某2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伙同沙某某2于2018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中街华业玫瑰东方,以将李某某1名下一套房产卖给被害人陈某(女,53岁,北京人),由被害人出资为该房产解除抵押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2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1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沙某某2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伙同沙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1当庭表示其与被害人陈某之间是借款往来,没有进行房屋买卖,没有诈骗的故意。辩护人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提出李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李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某某2当庭亦表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当时只是为了周转资金需要,以卖房名义向陈某借款,在整个过程中,其主要就是进行了转账。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理由如下:1.沙某某2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当时是为了缓解借款压力,通过卖房的形式与被害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在整个过程中,沙某某2都是听从李某某1的安排实施相关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伙同其丈夫沙某某2,以出售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的房屋名义,与被害人陈某(女,53岁,北京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通过编造为该处房产解除抵押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二人仍继续编造事由欺骗陈某可以办理房屋过户。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1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沙某某2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陈某和李某某1是朋友关系。自2015年开始,李某某1与其丈夫沙某某2以开医院之名陆续向陈某借款,本金共计208万,但是一直没有还。2018年李某某1说要出售慈云寺的房子还陈某钱,陈某就提出要买该处房子,李某某1夫妇说该房子有抵押贷款420万,抵押权人中诚信托贷款公司,后双方商定好李某某1夫妇以61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陈某,其中208万的钱款折抵190万元首付,陈某再打给李某某1420万用于归还贷款公司,将房子解押,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了购房协议,通过北京捷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办的网签合同。2018年11月23日,陈某通过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某1名下招商银行分5次共转款420万,当时为了确保钱是还给贷款公司的,陈某先提出与沙某某2到贷款公司现场还钱,但沙某某2称不想让贷款公司知道在卖房,就改成在沙某某2家中操作,沙某某2当场将420万转给了一个叫苑某的人,沙某某2说苑某就是实际出资方。之后陈某多次联系李某某1过户,李某某1在2019年春节后就失联了。陈某找沙某某2,沙某某2就说苑某业务多,在出差,让陈某等。2019年11月,陈某就报警了。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是李某某1的舅妈,与陈某是好朋友。刘某知道陈某多次借钱给李某某1用,大概欠了有200万。2018年下半年,李某某1还不上钱,说要将在朝阳区红庙的一栋房子卖给陈某,让陈某再补个差价420万,后来陈某给李某某1转了账。之后李某某1没有给陈某办过户,陈某联系不上李某某1,就希望通过刘某找李某某1。刘某就此多次问李某某1,李某某1先后以信托的贷款公司主管出差,不折腾在房子里住着的老人等事由往后拖,再之后,李某某1就下落不明了。李某某1、沙某某2二人估计得有两三千万外债,都是李某某1借的。

3.证人苑某的证言证明:苑某是北京金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产部经理。沙某某2、李某某1是金石典当公司的客户,两人曾用抵押房子在公司贷款210万,是以沙某某2的名义办的贷款,还款日期是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2日,苑某联系沙某某2还款,沙某某2表示尽快还。第二日,沙某某2联系苑某,说会先从李某某1银行卡给苑某转420万,让苑某将这笔钱转到沙某某2的账户,之后沙某某2再给苑某转210万,还清贷款。因为沙某某2是老客户,为了保证公司能及时得到还款,就没问沙某某2这么做的原因。2018年10月的时候,苑某曾问过沙某某2是否续借,沙某某2说要和李某某1商量一下,之后就没再提续借的事。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4年左右,王某认识李某某1、沙某某2夫妇。2017年11月15日,王某将从朋友处借来的200万出借给了李某某1,说好期限一年,月利率2%,要求李某某1夫妇务必到期还款,不能逾期。2018年11月15日,李某某1夫妇按期归还了本金,王某在将钱还了朋友之后又借了出来,然后出借给了李某某1夫妇,还是说好一年期限,但是到2019年11月15日,李某某1说先转10万,其余的让宽限几天,其名下在慈云寺的房子到时以网签的形式抵押给楼上的邻居借出300万,这样就可以还钱了。11月23日,沙某某2转给王某190万,但因为逾期了,王某的朋友不同意续借,李某某1虽然多次找王某要去见该朋友,想再借出200万,但也没有结果。当时李某某1借这200万,说是买房、开医院、买医疗器械。另李某某1自2014年开始陆续从王某处借走500万,也还没有归还。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2018年11月份,陈某与沙某某2联系,沙某某2将慈云寺的房子出售给陈某,陈某提出价款方面一部分用之前沙某某2、李某某1的欠款抵,其支付余款,并要求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过户,沙某某2提出过户没问题,并承诺当年12月份陈某能拿到房本,但房子在中诚信托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420万的抵押借款,需要先还了该借款才能解抵押过户给陈某,另其还想与陈某到时签订租赁合同,让家里老人继续居住。11月22日,陈某提出要在23日汇款前,与沙某某2一同去沙某某2夫妇借款的小额贷公司,看看借款合同和房本。2018年年底以后,陈某多次找李某某1办理房屋过户,李某某1以沙某某2父母年岁太大等理由提出时间往后延,陈某逐渐表示不再相信李某某1、沙某某2做出的解释,并称“你们既然考虑老人,当初别卖我房子呀,我也不至于去借420万高利贷”。(2)2018年11月22日,沙某某2与苑某联系说好23日上午会从李某某1的账户给苑某转款420万,收到后让苑某马上转入沙某某2名下尾号9665的账户。

6.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协议证明:2018年11月22日,陈某以610万的价格购买李某某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8号楼3层4门202房屋。由于该房屋有420万抵押贷款,陈某于11月23日将420万元汇入李某某1的账户,用于该房屋解押还款,剩余190万元用于李某某1还陈某借款。陈某、李某某1、沙某某2签字。

7.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典当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证书等证明:(1)2016年,李某某1、沙某某2将慈云寺的房屋抵押给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20万元,月息0.75%,借款到期后又陆续展期借款。(2)李某某1向北京金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典当的房屋为朝阳区延静里中街。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开鑫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8.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1)2018年11月23日,陈某名下尾号7814的账户向李某某1名下尾号2521的账户共计转款420万元。同日,李某某1名下尾号2521的账户又向苑某名下尾号3555的账户转款420万,后苑某名下尾号3555的账户又向沙某某2名下尾号9665的账户转款420万。(2)2018年11月23日,沙某某2名下尾号9665的账户,在收到420万后,向王某转款190万,向北京金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转款210.42万元,向其本人名下尾号3473的账户转款15万。

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证明:李某某1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0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沙某某2曾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12日、2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决定拘留十五日。

10.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1被民警查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大兴区东城拘留所将被告人沙某某2拘传到案。

11.户籍材料证明李某某1、沙某某2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李某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李某某1与丈夫沙某某2开了一家小额贷公司,2015年以前是李某某1主要负责经营,之后是沙某某2。大概在2014年左右,李某某1通过舅妈刘某认识了陈某,后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就找陈某,双方合作了五年,到2017年左右,李某某1有时不能按时付利息,就开始写借条,之后李某某1、沙某某2二人陆续欠了陈某本金、利息200万左右。2018年,李某某1做贷款遇到了资金困难,刘某和朋友陈曦找陈某帮忙,陈某说可以从亲戚处凑钱,但亲戚要手续齐全,借款有保障。这样李某某1向陈某借款420万,同时将名下慈云寺的房子,办理网签给陈某,这么做只是为了让陈某好有理由找其亲戚凑钱,实际上不是要将房屋卖给陈某。购房协议是陈某和沙某某2写的,李某某1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也知道协议上有写这420万用于房屋解押,后来陈某在与李某某1微信聊天中也有提到这420万是买房,但这些都不是真实的意思,聊天记录是为了用于做截屏给陈某亲戚看。对于借卖房形式向陈某借款420万元,刘某和朋友陈曦也知道这事。当时这420万元,是直接打到了李某某1的账上,其中一部分是被沙某某2用于拆借、放款,大部分用于归还贷款了,不涉及房屋解押,本身也没有房屋解押这回事。与金石典当行对接都是沙某某2,有用华业玫瑰东方的房子从典当行进行抵押贷款。

13.被告人沙某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沙某某2和妻子李某某1在2015年之前做了一段时间小额贷款,后来改行做医疗项目,但是赔了。陈某之前向沙某某2、李某某1多次提供借款,沙某某2夫妇都能按时支付利息,这种情况持续了很多年,双方也逐渐成为了朋友。大概从2017年开始,沙某某2夫妇支付利息能力逐渐降低,到了2018年下半年,共欠陈某本金加利息200万左右。因为还不上钱,陈某就找李某某1商量买慈云寺的房子,这房子有420万的抵押贷款,抵押权人是中诚信托贷款公司,当时沙某某2夫妇告诉了陈某房子有抵押。经商量后,沙某某2夫妇将房子以610万的价格卖给陈某,其中190万元抵之前欠陈某的钱,陈某再出420万,用于偿还中诚信托贷款公司的抵押贷款,然后将房屋解除抵押,过户给陈某。双方是于2018年11月签了购房协议,办理了网签,当月23日,陈某在沙某某2夫妇位于所出售的屋中,通过网银向李某某1账户转了420万。到账后,沙某某2先是将该笔钱转入金石典当行负责人苑某的账户,苑某再将钱转入沙某某2的民生银行卡,接着沙某某2向王某转了200万,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给苑某转回210万,用于归还之前在金石典当行的贷款,剩余10万用于付零散的利息了。在转账时,陈某见到沙某某2将钱转给了苑某,问苑某是谁,沙某某2称苑某是中诚信托贷款公司的。

在拿到陈某的420万后这么做,是因为到2018年11月底,金石典当行的贷款和王某的个人借款都到期了,李某某1说先将这两笔款还了,走个流水,然后再把钱续借出来,而且中诚信托贷款公司的420万贷款到12月底才到期,中间有一个月时间,不会影响陈某买房的事,但是到了12月,这两笔钱都没有续借出来,耽误了还贷解押。由于无法办理解押,过户房子给陈某,在陈某追问苑某什么时候办解押时,沙某某2就以苑某出差等事由拖延。后来沙某某2夫妇与陈某发生了争吵,就闹掰了。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均有密切关联,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沙某某2编造事由,以虚假卖房,办理出售房屋解除抵押事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沙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关于二被告人及沙某某2辩护人所提无罪的意见,经查,在案房屋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足以充分证明李某某1、沙某某2通过编造事由的方式套取陈某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到期债务,且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实现所自称的续借,腾挪资金能力,相反二被告人仍继续以要卖房、过户之名欺骗被害人。故无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均就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某1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沙某某2主要是按照李某某1的安排实施相关行为,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量刑,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沙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某1、沙某某2退赔被害人陈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兵

人民陪审员  刘帅锋

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胜

书 记 员  冯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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