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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56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568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姚瑞杰,被害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对数额没有意见,但我是借钱,不是诈骗。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所发生的金钱关系是民事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违约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81081.06元。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我和李某是初中同学,我们俩一直有QQ,偶尔联系,后来加了微信。2016年夏天我和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从2016年底我开始向李某借钱,后来陆续加上信用卡的钱,至今借款6万左右,李某有时是微信转给我,有时是我刷她的信用卡,当时我跟李某借钱的时候说以后有钱还她,但是一直也没有还,就是在2019年还了300元。从2019年3月份开始,因为我借的钱多了李某就不愿意借给我钱了,当时我向她借2000元,她开始不同意,后来我跟她承诺年底还给她,她就通过微信把钱借给我了。2019年4月份,我又向李某借钱,她说没钱了,让我第二天去拿她的信用卡,我就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她把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给了我,我跟她说先用着这张卡,李某跟我说记得还款,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在附近建设银行取现5000元现金,后来都给消费了。2019年5月份,因为我不能办理信用卡,我就让李某办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给我用。我一共用过李某这三张信用卡,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是我让李某办的,办卡之后我和李某一起去开通的,卡平时我拿着,她没用过,2019年6月份,三张信用卡被我弄丢了。李某让我还钱,但是我没还过,因为我的钱没倒开,钱都被我用于生活消费了。我用她的信用卡租车、吃饭还有去过KTV等。我第一次用李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取现的时候跟她说过,之后再用就没跟她提过。我一直想还但钱总是不够用,到了2018年底我手上有1.5万元左右,我直接给我妻子了,我当时就是不想给李某。2019年6月中旬,因为我用李某的信用卡没有把钱还上,李某的父亲给我打电话问这件事的。我的微信名叫“你得不到的爸爸”“奔跑的佩琪”“不忘初心”。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9月8日左右,我的初中同学赵某申请添加我为微信好友,成为好友后我们互相聊了几句。9月10日,赵某约我出来,我们在他的车上发生性关系。9月11日,赵某跟我说有事向我借款,当天我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500元,9月12日赵某又向我借了1000元,9月15日又借了我1200元。到了2017年10月份,赵某还是找我借钱,我陆续给他转了六万多,后来又和他发生了几次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还是跟我借钱,我身边的人没法再借给我了,赵某就叫我申请办信用卡,我一共三张信用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一张**安银行的,一张招商银行的,我办完卡之后就交给了赵某,赵某用我的卡消费,他告诉我他用我的卡花的钱自己都还上了,我当时就相信了。后来我妈接到中国建设银行的逾期未还款的电话,我就把事情跟我妈说了,2019年6月20日,我妈就打电话报警了。赵某用我的信用卡消费了2.5万左右,赵某借我的钱一直没有还过。

另证实,被害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对一组12张不同照片的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赵某。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是我表哥,他用了李某的信用卡消费了2万多,他想让我帮忙先把钱还了,然后再刷出来,我没钱给他。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给被告人赵某发微信催其还信用卡的欠费的事实。

5.转账记录,证实李某自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通过微信多次向微信名为“奔跑的佩琪”“你得不到的爸爸”转账的事实,共计向赵某支付金额共计为5.4万余元。

6.银行卡等交易明细,证实李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的交易情况,三张信用卡共计支出金额27000余元。

7.鉴定意见,证实经过对李某的手机进行鉴定,提取出李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赵某微信名为“不忘初心”“奔跑的佩琪”“你得不到的爸爸”聊天记录,其中聊天记录中显示赵某曾以要账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

8.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赵某黑色oppo手机一部。

9.报警材料,证实2019年6月23日15时许,李某报警的事实。

10.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被传唤到案。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被害人借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八万一千零八十一元零六分元;扣押被告人赵某手机一部,变价后充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金红

人民陪审员  秦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颖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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