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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64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9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5刑初64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定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1及辩护人许友,被告人鲍某2及指定辩护人党婵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1伙同被告人鲍某2通过虚构工地项目用款、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鲍某2(分别系鲍某2妻子和女儿)钱款共计人民币35.13万元。被害人于2020年1月8日报警,二被告人于次日被传唤到案。二被害人对鲍某2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虚构工地项目用款、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某1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在原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并处罚金的幅度以下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2骗取近亲属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鲍某2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何某某1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被告人何某某1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何某某1当庭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何某某1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鲍某2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2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其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鲍某2系从犯;2.被告人鲍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鲍某2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鲍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1伙同被告人鲍某2通过虚构工地项目用款、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鲍某2(分别系鲍某2妻子和女儿)钱款共计人民币35.13万元。2020年1月8日,被害人王某报警,当日被告人何某某1自动投案;次日,被告人鲍某2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鲍某2鉴于与被告人鲍某2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家庭经济来源考虑,对被告人鲍某2表示谅解;被告人何某某1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鲍某2损失人民币25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何某某1表示谅解,并约定剩余未退赔部分按照法院判决数额补足差额,何某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鲍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7、8月份,王某跟我说机场工地继续用钱,让我给我爸鲍某2转账1.5万元,之后鲍某2把钱转给了何某某1;2019年9月29日,何某某1说机场工地要结工程款,监理不签字,让我家出2万元好处费给监理,次日我用微信给王某转账2万元,王某通过他的微信转给了何某某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何某某1添加我为微信好友。同年10月14日,何某某1跟我说机场结算工程需要鲍某2签字,他找不到鲍某2,让我和我母亲王某联系,我联系鲍某2问去哪了,鲍某2说何某某1知道他在哪里。中途还有人来我家找鲍某2要债。同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何某某1到我家问我家的宅基地房本在哪,我们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我们感觉房本可能是被鲍某2抵押出去了,何某某1说他可以帮我们查查房本在哪儿。过了两、三天,何某某1来我家说房本被鲍某2抵押给何某某1的哥们儿了,何某某1就带着王某去找鲍某2核实抵押房本的事,鲍某2说房本是被他抵押出去了,还写了一个16万元的欠条。后何某某1来我家找我和我母亲王某,说能帮我们查鲍某2有没有其他大额借款,需要花1万元,我就通过微信给何某某1转了1万。之后何某某1单独找我说如果这16万不还,债主要到我家闹,还说不把房本赎回,人家把房卖了我们也没办法,何某某1说能帮我办理贷款。之后何某某1带我到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申请贷款,我从两家银行各贷款10万元。当时有一个10万元的贷款先批下来,2019年10月30日、31日,我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了何某某1,何某某1说他帮我把这笔钱还给押房本的人了。过了一星期左右,何某某1又说他查出鲍某2在外面还有一笔30万元的欠款,还说如果何某某1是用假的房本借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所以何某某1让我先把这笔30万元的钱还了。之后我申请的第二笔贷款10万元批下来了,2019年11月5日,我在房山区窦店镇建设银行取了10万现金,然后当场给了何某某1。何某某1说他把这笔钱用来还那30万元的欠款了,还说30万的欠条还20万就行,但要尽快还。之后何某某1就经常找我催还款,还介绍我认识一个叫杨涵的人,2019年11月7日,杨涵帮我在宜信公司贷款2.5万元,我转给何某某12万元用于还款。杨涵还介绍一个叫小别的人,2019年11月11日,小别让我通过“小花钱包”贷款贷了2万元,我给了小别1000元手续费,剩下的1.9万元给了何某某1。何某某1几乎每天都会到我家来催还款,他说要不是他压着,债主早就到我家闹了。2019年11月22日,我微信向何某某1转账1万元,2019年11月26日,我微信向何某某1转账6000元,2019年12月6日,我向何某某1转账1.3万元。此外,我母亲王某也被何某某1骗了,我知道的有两笔共计3.5万元。何某某1为了让我贷出更多钱,曾给我转过钱让我还款。其中11月5日何某某1微信转给我5000元,12月5日微信转给我1600元,12月10日微信给我转账1000元。我被骗的这些钱都是我自己的,不是我父母的。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份,何某某1来我家找鲍某2,何某某1说大兴机场工地栽树的工程需要继续投钱,何某某1说现在需要再投入3万元,鲍某2当时也说是栽树钱,让我给何某某1钱,我不想给,何某某1说不投的话前期投入的钱也打水漂了,鲍某2也说前期投了几万元让我给何某某1钱,然后我女儿鲍某2和儿子鲍某3给鲍某2转了2.5万元,其中鲍某2出了1.5万元,鲍某3出了1万,鲍某2把钱转给了何某某1。2019年9月份,何某某1打电话说需要2万元给大兴机场工地监理好处费,否则监理不签字,拿不到大兴机场的工程款,然后我女儿鲍某2给我转了2万元,我通过微信转给了何某某1。这件事过了几天之后我问鲍某2是否知道这件事,鲍某2没有否认。2019年10月份,何某某1到我家让我看宅基地证在不在家,我一看没有了,何某某1说帮我查查看是不是鲍某2拿出去抵押了,需要我给他1万元,我女儿鲍某2给何某某1转了1万元。过了几天,何某某1找到我说我家的宅基地证被鲍某2抵押出去贷款了,我找鲍某2核实,鲍某2说是把宅基证抵押出去了,抵押了16万元,何某某1说让我筹钱赎回宅基地证,何某某1带着我和鲍某2去做银行贷款,我女儿在何某某1的陪同下贷了10万元,然后给了何某某1,何某某1说宅基证现在拿不回来,还需要继续凑钱去赎,后这件事就放下了。之后何某某1又到家里说鲍某2在外面欠了30万元,要是现在还钱还20万就可以了。我又去找鲍某2核实,鲍某2亲口承认他欠30万元的事,还说钱都投到工地里面了,我和女儿鲍某2又赶紧凑钱,何某某1又带着鲍某2贷了10万元,然后给了何某某1。后何某某1又带着鲍某2从别的地方贷款,贷了几万元也给了何某某1。之后何某某1又来我家催要欠款,还说不还钱债主就会来我家闹,我就从亲戚家借了3.5万元分两笔通过微信转给了何某某1。2019年10月29日我跟何某某1说我被人逼着要债,何某某1给我转账5000元。我家的日常开销主要是靠我,我女儿和我儿子都上班自己赚钱了,鲍某2不怎么往家里拿钱,他在外面赚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就够他自己花的。

3.证人鲍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8日,我父亲鲍某2给我打电话说机场工程需要钱,我当时通过手机微信给我父亲转了11500元。

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1是我丈夫。何某某1有两个微信号,第一个微信号是×××,昵称为“NMB”,第二个微信昵称为“天地为道”。何某某1经常和一个叫老鲍的男子打电话,每次打电话的时候何某某1都会到外面打,不让我听。

5.证人鲍某4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份,鲍某2来我家说有人找他要工资,他没钱开工资,所以来我家住几天。鲍某2在我家住了三四天,鲍某2的妻子王某和另外一名年轻男子到我家来找鲍某2,王某跟我说让鲍某2去大兴区上班,然后王某和年轻男子就把鲍某2接走了。

6.被告人何某某1的供述:2019年6月份左右,我和鲍某2商量编造一个工程,谎称我和鲍某2在北京市大兴区新机场合作一个工程,我和鲍某2骗鲍某2的妻子王某,说我们之前在新机场工地里投资了几万元,现在需要买树和机械费、人工费,让王某拿几万块钱,王某从女儿和儿子那里要了钱之后将钱转账给鲍某2,当天鲍某2将这笔钱转账给了我,大概3万元。2019年9月份左右,鲍某2提议再从王某那里骗点钱,我和鲍某2商量好,谎称新机场工地需要结账,要给工地监理几万块钱的喜钱,当时说我去找监理办这个事,王某把2万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我。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鲍某2把他家的宅基地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保卡、珍珠项链都拿出来给我,鲍某2给我签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一张10万元的欠条,让我拿欠条的照片和宅基地证等东西去找王某要钱,鲍某2让我谎称他欠别人16万元,把宅基地证等东西都抵押了,其中宅基地押了10万,户口本、结婚证、鲍某2的社保卡、珍珠项链四件东西押了6万元,我按照鲍某2出的主意跟王某说了,王某让我带她去鲍某2的亲戚家找鲍某2,鲍某2当面对王某承认他将宅基证抵押了16万。我跟王某谎称可以帮她们查鲍某2有没有其他欠款,需要1万元费用。鲍某2还让我骗王某说他因为工地用钱,欠了30万元,我就跟王某这么说了,还说债主催鲍某2还钱。后鲍某2又谎称有人要高价租他家的库房,先让王某想办法借钱,我又去找王某,也建议王某先去借钱,等库房租出去再还借的钱。后王某和鲍某2就让我帮忙找利息低的银行贷款,我把这事给鲍某2说了,鲍某2也同意,鲍某2从南京银行贷款10万元,从江苏银行贷款10万元,江苏银行贷款的10万元鲍某2取现金后直接给我了,我谎称这笔钱用于赎宅基地证了,南京银行的10万元鲍某2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了我。我谎称这些钱用于还30万元的欠款了,我跟王某、鲍某2说赎房本的钱够了,但赎户口本、结婚证、社保卡和珍珠项链还要6万元。我又带鲍某2去宜信贷款2万元,鲍某2还去小花贷款了,鲍某2就把这些钱转给了我,我就把宅基地证等还有10万和6万的两张欠条给王某了。鲍某2和王某一共给了我30多万元。骗得的钱大部分都是我自己拿走了,只给了鲍某2少量的买烟钱,我一共给了鲍某25000元左右。

7.被告人鲍某2的供述:因为我在外边借款太多,老家附近的人不愿意把钱借给我了,何某某1跟我说他认识民间借贷的人,我就让他帮我借钱。2019年6月份,何某某1找我说可以帮助我做银行的大额流水,然后从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我当时说行,我配合何某某1弄这件事,何某某1让我先交一个3.5万元的包装费,我当时愿意做这个,就把钱给了何某某1,这个包装费是用于我伪造银行大额流水使用,其中包括工资表、社保记录、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表格,何某某1一直帮我弄这件事,陆续做了几个月,也没有进展,我总共给了何某某18万元做这个大额流水,都是我自愿给何某某1的。后来何某某1跟我说需要我妻子王某给我拿钱做大额流水,何某某1说以大兴机场工地工程需要用钱的名义去找我妻子王某要钱,实际上没有这个工地工程,目的是我和何某某1骗我妻子王某给我拿钱做这个银行大额流水的业务。我当时知道这件事,也认可何某某1这么做,这次从我妻子王某那里拿出2.5万元,是我女儿和儿子的钱,当时这钱都给何某某1了。后来我跟何某某1串通再从我妻子王某那里拿钱,就编造了一个需要给大兴机场工地监理好处费这件事,从我妻子王某那里骗了2万元,王某通过微信转给了何某某1。后来何某某1跟我说让我交一个30万元的包装费,能做银行大额流水从银行贷款200万元,我同意了,何某某1让我写了三张欠条,一张6万、一张10万、一张30万。这个借条是个假借条,何某某1拿着我写的借条去找王某要钱,我和何某某1合伙串通骗我妻子王某出钱。我和何某某1商量去我们家找我妻子王某,说我在外边有欠款,还把家里的宅基地证抵押出去了,在外边还有30万的外账,何某某1找我妻子说的这事,编造了我抵押宅基地证贷款的事情,何某某1带着我妻子去找我,王某向我核实,我说是把宅基地证抵押了16万元。当时我和何某某1骗了我妻子16万元。第二次我和何某某1商量用结婚证、户口本、社保卡等去找王某,说还得凑钱赎这些东西。第三次我和何某某1串通好了,又拿着我写的30万的借条去找王某,说我外面有欠款,还让何某某1带着王某去找我核实30万借条这件事,我当时说有这事,我说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妻子王某相信有这事,然后从王某那里骗钱给何某某1办理银行大额流水。诈骗的钱我拿其中2万元用于还债了,3000元用于日常开支,剩下的钱都让何某某1用于办理银行大额流水了。

8.虚假借条三份证实: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为骗取被害人钱财,书写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的借条三份,借条金额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0万元。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向被害人王某、鲍某2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5.13万元。

10.监控录像及鲍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1月5日,鲍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人民币10万并将该笔款项交予何某某1的事实。

11.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电)字【2020】第5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对被告人何某某1、被害人王某、鲍某2等人的手机内容进行提取,内有何某某1向王某、鲍某2行骗内容等。

12.扣押清单证实:民警起获并扣押被告人何某某1手机三部(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鲍某2白色华为手机一部,扣押王某金色华为手机一部、鲍某2黑色iPhone手机一部(均已发还),扣押何某某1用诈骗款购买的蓝色别克GL8汽车(车牌号×××)一辆。

13.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王某、鲍某2鉴于与被告人鲍某2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家庭经济来源考虑,对被告人鲍某2表示谅解;何某某1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鲍某2损失人民币25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何某某1表示谅解,并约定剩余未退赔部分按照法院判决数额补足差额,何某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14.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1自行来所并谎称其与鲍某2存在债务关系并拒不承认其涉嫌犯罪的行为;次日1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鲍某2传唤到案。

15.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工地项目用款、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1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2当庭自愿认罪,且其骗取的是近亲属财物,现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鲍某2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鲍某2系从犯、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鲍某2与何某某1合谋骗取被害人钱财,且被害人之所以受骗是基于对被告人鲍某2的信任,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性作用,且其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中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何某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鲍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鲍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何某某1、鲍某2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鲍某2。

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蓝色别克GL8汽车(车牌号×××)一辆、被告人何某某1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退赔款;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何某某1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鲍某2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国娟

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

人民陪审员  徐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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