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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137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37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月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B座等地,以收取服务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女,35岁)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辩解等证据,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B座等地,以收取服务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魏某的人民币20余万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魏某的上述经济损失,取得了魏某的谅解。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曾某、徐某、李某2、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付某某有前科之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加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王雅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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