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三义西里等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北京小客车车牌指标的虚假信息,以办理小客车指标需要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现钱款已挥霍。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牛某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