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19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冉国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父亲病重、有巨额遗产继承”等事实,并利用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骗取被害人焦某的信任,使其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嘉园1号楼3单元1604号的家中,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黄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赃款未起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定罪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亦无辩解。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父亲病重、有巨额遗产继承”等事实,并利用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骗取被害人焦某的信任,使其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嘉园1号楼3单元1604号的家中,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黄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77880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焦某的陈述证实,焦某在玩网络游戏时与黄某某结识,后添加微信成为朋友。黄某某自称是宁波人,有车有房,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管。2019年3月,黄某某告知焦某,其父在汗蒸时突发脑溢血,需要看病,向焦某借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焦某向黄某某转账。后黄某某称父亲过世,需要办理丧事,继续向焦某借钱。焦某要求还款时,黄某某称已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并发送了其与“陈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照片。后黄某某又以“继承七千万遗产需要缴税”等事由,继续借钱。2019年6月,黄某某失联,焦某报警。后黄某某再次联系焦某,称自己因其他事情被司法机关拘留,故而失联。焦某要其还款时,黄某某称钱款已投资其他公司,如要提款,需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焦某代为缴纳手续费后,黄某某出具委托书,让焦某与投资公司客服联系。焦某与客服沟通时,对方让其继续缴费。此时,焦某发现客服QQ号名为“陈俊”,与之前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陈俊”同名,且头像图片高度近似,遂产生怀疑,再次报案。自2019年3月,焦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嘉园1号楼3单元1604号的家中,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黄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黄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时与焦某结识,2人之间曾有钱款的往来。2019年3月,黄某某虚构“父亲病重、继承千万遗产”等事实,多次向焦某借款。期间,为拖延还款日期并再次行骗,其还伪造与“陈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之发送焦某。其父实际并未患重病及死亡,其本人亦没有进行房屋买卖,更未有千万遗产继承。骗取的钱款,部分用于日常消费,部分进行投资理财。黄某某还借用“陈俊”QQ号,冒充北京承点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与焦某联系。
3、归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的情况。
4、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父亲黄全林未死亡注销户口;其妹妹黄婷婷亦称黄全林未死亡,家中无七千万遗产继承,家中房屋有出售意愿,但因客观因素无法出售。
5、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实了北京承点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黄某某并非投资人。
6、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其与“陈俊”买卖房屋的情况。
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涉案资金流查控研判报告证实了被害人焦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资金往来的情况。
8、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焦某之间微信联系的内容及资金转账的情况。
9、扣押清单证实了涉案物品被扣押的情况。
10、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情况。
11、视听资料证实了涉案的询问及讯问情况。
经质证,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七千八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焦某。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 艺
人民陪审员 赵力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道平
书 记 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