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86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乐成公馆××号楼××单元××室,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曹某(女,28岁,黑龙江省人)的丈夫办理北京户口,以好处费、缴纳社保和工资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向曹某退赔26万余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自首、退赔并获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间,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曹某的丈夫王某办理北京户口,先后以缴纳社保、工资以及好处费的名义向曹某、王某索取费用。曹某、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乐成公馆××号楼××单元××室等地,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向李某某转款共计264372元。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5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向被害人一方退赔264372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王某陈述,证人李某、胡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之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在诉讼期间表示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人民币3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三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李某某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旭晖
人民陪审员 骆尚朴
人民陪审员 杨燕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