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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刑初4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4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8)津01刑初44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津检一分院四部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牛某某3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何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牛某某3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张世红及其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君强、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海,被害人孙某1、孙某2、高某1,被害人杨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完秋、杨某1之父杨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通过虚构孙某某1的表哥有经济实力,且在澳门开设赌场等事由,累计骗取被害人张世红、张某2钱款人民币127872566.9元。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以孙某某2参与土地竞标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1、孙某2、高某1、杨某1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765300元。

上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4637866.9元均被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案发后,孙某某1逃匿。2017年3月24日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牛某某3伙同被告人孙某某1通过虚构牛某某3为“于老板”,在北京从事土地招投标和房地产生意,入股澳门赌场等事由,累计骗取被害人张世红、张某2款项人民币127872566.9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牛某某3伙同被告人孙某某1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害人张世红的诉讼代理人杨君强的意见是:孙某某1、孙某某2诈骗所得部分用于偿还赌债,部分出借给李某3和高某4,孙某4应为本案共犯,希望追缴被告人或相关人员所有的财产。综上,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缴犯罪所得,减轻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害人张世红的诉讼代理人张振海的意见是:孙某4涉嫌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孙某某1、孙某某2支付给高某4多出的1800万元,应作为诈骗赃款予以追缴;大邱庄名仕博郡6号楼2门301号房产实际由孙某某1购买,该房产及孙某4保管孙某某1的金条、钻戒、手表、名包,孙某某1购买登记在孙某4、王某2名下的汽车应查封追缴;李某2、李某3、高某4等人开设赌场进行网络赌博,向孙某某2收取巨额赌债,应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非法收入。

被害人高某1的意见是:应查清钱款去向并予以追缴。

被害人杨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某3的意见是:本案部分被害人为赚取利息而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已不能认定为被害人。

被害人杨某1的诉讼代理人邱完秋的意见是:本案诈骗的被害人不应该包括张世红;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应依法判决返还、退赔被害人;杨某1与孙某某1的哥哥系再婚,结婚时间不长即被诈骗,被骗钱款系多处筹借而来,杨某1面临巨大还款压力,希望查清钱款去向并予追回以退赔杨某1。

被告人孙某某1辩称本没想要骗张世红,认为可以归还,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和罪名无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建议以孙某某1当庭供述为准,对其坦白情节予以认定,对其从宽处罚。2、本案属于隐瞒资金用途的借款型诈骗,孙某某1主观上并没有直接侵吞借款拒不返还的意图,有别于一般的诈骗犯罪。孙某某1客观上没有将涉案资金据为己有或挥霍拒不返还,其主观目的还是将涉案资金交给孙某某2进行“洗码”获取利润后再还给张世红。3、孙某某1在与孙某某2的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建议量刑时有所区别。(1)孙某某1向张世红表现出孙某某2对借款不知情是孙某某1编造的虚假事实之一,不能以孙某某1与张世红的聊天记录认定孙某某2不知情;(2)孙某某2处于幕后支配地位,孙某某1受孙某某2指使;(3)孙某某2对涉案资金有绝对的支配权,孙某某1收到款项后按孙某某2指示转账;(4)孙某某2操控资金,致使资金不能返还的责任大于孙某某1;(5)孙某某1没有自己占有资金不归还的目的,有别于孙某某2;(6)孙某某1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此外,孙某某1与孙某某2共同生育一子尚年幼,孙某某1还有一未成年女儿,苛以重刑对子女成长极为不利。综上,请求对孙某某1从宽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2辩称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诈骗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孙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认定孙某某2主观与孙某某1具有共同诈骗犯意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孙某某2没有参与实施共同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2、认定孙某某2挥霍涉案资金的证据不足。3、张世红自认与孙某某1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性质决定其不再是被害人地位,其所给付钱款为开设赌场所用。4、孙某某1辩解是孙某某2指使其以表哥名义在外借款与现有证据不符。5、案卷中有孙某某1的供述,孙某4、王某3、刘某1的证言,张某2的陈述证明孙某某2对孙某某1在外借款不知情。6、有孙某4与张世红微信聊天记录、臧某1与孙某某1微信聊天截图、张世红与孙某某1微信聊天截图和记录证明孙某某2对孙某某1在外借款不知情。综上,现有证据指控孙某某2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牛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牛某某3构成诈骗罪。没有证据显示孙某某1与牛某某3事前曾预谋;没有证据证明牛某某3因对张世红、张某2实施诈骗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张某2、张世红没有提及因牛某某3有钱、有实力的缘由借钱;即使牛某某3使用过“于总”的身份,张某2、张世红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也应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对牛某某3的身份加以核实。2、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不准确,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即使认定牛某某3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应考虑其地位、作用及是否应对1.2亿余元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牛某某3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2、孙某某1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2、孙某某1预谋后,通过虚构孙某某1的表哥有经济实力,在澳门开设赌场、买地盖楼,将钱借给孙某某1的表哥可以赚取利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世红及其父张某2的钱款。孙某某1还以和张世红合伙在赌场“洗码”赚钱及与他人共同入股赌场的虚假理由欺骗张世红。其间,被告人牛某某3在孙某某1的授意下,虚构其系做钢材生意及在北京从事房地产生意的“于老板”的事实,使张世红相信可将钱款出借给牛某某3获利以及牛某某3用其钱款赌博可使其“洗码”获利,从而帮助孙某某1诈骗张世红及张某2。以上共计骗取张世红、张某2钱款127872566.9元。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以孙某某2参与土地竞标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1、孙某21320.23万元,骗取被害人高某1215万元,骗取被害人杨某1141.3万元。

上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4637866.9元均由被告人孙某某2、孙某某1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案发后,孙某某1逃匿。2017年3月24日孙某某1、孙某某2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8日,牛某某3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世红的陈述证明,孙某某1骗其合伙做生意开赌场等,让其借给她钱挣利息,总计给了她21256万元,这些钱有其自己的,其父张某2的,其余是找外人借的。从2016年8月17日开始骗,开始是短期,都还了,还额外给点钱。9月一起去澳门,她说给6分利息,让其长期放钱,后给其打了6000万的合同。孙某某1说她表哥在澳门很有实力,又开赌场又买地,把钱放在她表哥那里挣利息。2016年10月左右,孙某某1让其跟她合作“洗码”,说稳赚不赔。其同意,跟着孙某某1、孙某某2到澳门赌场,由孙某某2开立了其与孙某某1的联合账户。到12月共给孙某某1打款1个多亿,孙某某1给其打了4个亿的合同。2017年2月其给孙某某1一笔3000万,当时她说跟“二哥”合伙干赌场,给其二成股份,后来她以这个借口让其先找“二哥”借500万,给“二哥”50万利息,让他看到其有实力,能合伙干赌场。案发后“二哥”向其要钱,说根本没有干赌场的事。

2016年12月其和父母、孙某某2、孙某某1、王某2、孙某4等一起去澳门,当时还有一名男子孙某某1介绍姓于,是王某2的老板,做钢材生意和在北京开发房地产,很有实力。孙某某1说从其的钱里提5600万借给“于老板”,2017年1月底其找孙某某1要钱时,她说“于老板”的卡被锁了,卡里有7900万元,等解锁再给钱。孙某某1曾让其到盛世澜湾酒店开房给“于老板”打网,后“于老板”去弄了会儿电脑就走了,说下午和别人再过来打网。

孙某某1给其一张澳门赌场黑卡,里面代金券可以消费,说代金券是表哥给的;给其两个手机号,也说是表哥给她的;给其一辆红色保时捷,说她表哥给她一辆宾利,她用宾利置换了两辆保时捷。保时捷被其用来还账了。

孙某某2肯定伙同孙某某1骗钱,孙某某1借钱孙某某2知情,孙某某1说的谎话孙某某2也说过,比如孙某某1在澳门有个开赌场的表哥。每次去澳门,吃饭时提到孙某某1表哥在澳门开赌场,孙某某2都在场。孙某某1让其入股澳门赌场,孙某某2也在场。

听孙某某1和孙某某2说李某3在澳门和本地网络赌场“洗码”,孙某某1让其给李某3打过钱,是打给孙某某1,她再打给李某3。其好像给广东账户打过钱,是孙某某1让的;张某3转萧振通的钱是孙某某1让其打的;还让其给一个姓张的转了100万,这些账户可能是地下钱庄。出事后听说孙某某1和孙某某2在澳门输了七八千万,在本地网络赌博也输了好几千万。

高某4、杨俊德、李某2、程某12017年3月4日凌晨到其家,说给2000万让其家撤诉,他们害怕网络赌博的事被抖出去。

另有张世红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孙某某1;辨认出“于老板”是牛某某3。

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初,孙某某1说她表哥澳门赌场有股份,她以她表哥的赌场用钱或者她表哥的填海工程用钱为由向其借钱,给其利息。其共借给孙某某12亿多,通过张世红、张帅和张某3的卡转账。她打回来6000多万,给其打过6000万和4亿的条,4亿的条是孙某某1说自己有4亿存款在表哥那,怕离婚孙某某2分她的钱。多数是孙某某1自己来借,也有和张世红一起来的时候,听张世红说过一次“洗码”。

2017年春节前,孙某某2和孙某某1请其一家去澳门,在天津机场吸烟室孙某某2说借钱是给孙某某1表哥在澳门赌场用,还有盖楼、填海。孙某某2在澳门时,总说孙某某1表哥相当有钱,赌场有股份,天津空港有地,说他澳门黑卡是表哥给办的,在海边时孙某某2曾指着一栋快封顶的楼说是表哥盖的。孙某某1、孙某某2每次借钱之前都请其去澳门,其跟孙某某2说不用总请,他说都是小钱,表哥不在乎,表哥有40多亿家产。其想看看孙某某1的表哥是不是真有实力,孙某某2两次跟其约了见表哥都没见上,一次说开会、一次说吃饭。

其见过“于老板”一次,出事后才知道叫牛某某3,当时是孙某4给介绍说是王某2的老板,做钢材生意。

其曾改变陈述称孙某某2不可能骗其钱,是孙某某1自己借钱。这是因为报案后第二天晚上李某2、高某4、程某1、杨俊德、孙某某2等人去其家让其私了。之后李某2、高某4、程某1、杨俊德凌晨到其家,程某1说给其2000万了事。期间李某2说让孙某某2出来先还一部分,总比两人进去不还强。其想能还钱怎么都行,导致其陈述有矛盾。

另有张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于老板”是牛某某3。

3、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明,孙某某1是其二女儿。2016年上半年,孙某某1给其打电话说孙某某2招标买地借钱,当时其让孙某某2接电话,在电话里问孙某某2,孙某某2说是买地,其就借给孙某某1钱了。其一家人还有亲戚都借给孙某某1钱了,她就是说和孙某某2在西青区张家窝镇买地搞开发用钱,到现在欠其老两口和她三妹孙某2及亲戚的钱一共有1500万左右。其通过孙某2的银行卡给孙某某1钱,找孙某某1大伯孙某3借过钱给孙某某1,最后欠孙某3100多万没还。

4、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明,孙某某1向其借500多万,向其父孙某1借700多万。听孙某1讲,孙某某1打电话借钱,说孙某某2招标买地用。孙某1让孙某某1把电话给孙某某2,孙某某2说自己招标买地用钱,孙某1就借钱了。通过其账户打钱,有时打到孙某4、王某2账户。其夫王某1跟孙某某2聊天时提过招标买地,孙某某2说是在西青张家窝买地。还有一次其和王某1在孙某某1家吃饭,孙某某2也在,当时借的钱快到期了,孙某某1说孙某某2联系着了,钱马上到账。果然一会儿钱到账了,孙某某2也确实打电话给别人了,其更认定招标买地是孙某某2的事。

5、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明,其是孙某某1的四表哥。孙某某1向其借钱说孙某某2和别人做买卖、买地,她打算给利息,其没要。2017年春节前后借给孙某某1的215万她没还。孙某某1曾让别人给其打了1000万,再给其两个卡号,让其往每个卡上打500万。

6、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其与孙某某1的哥哥孙某5结婚,婚后第二个月孙某5就让其找娘家借钱,说钱放孙某某1那,其没同意。2017年过年后,孙某5带其去孙某4家,听到孙某4打电话借钱说孙某某1买地开发,后孙某某1来了,接过电话和对方说借钱的事。孙某某1也让其借钱,其就同意了。说完孙某某1让孙某4拿了一只金镯子,让孙某5给其母。其和孙某5就去了其母亲家,把镯子给其母,并说了借钱的事。其一共向九家借了钱,给孙某4转账八次共175万,给孙某2转账16万,一共给孙某某1191万元。孙某某1还了一部分,共骗其141万元,给其打过180万的借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4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是其妹妹,其的银行卡都是孙某某1用。其在澳门君悦酒店看见过孙某某2赌博,记忆中一次孙某某2让孙某某1给他打50万,还有一次在澳门赌场,孙某某2说去赌博,让孙某某1给他钱,孙某某1说跟他去。其跟靳宝玉借过20万,跟田某借过两次共25万或28万,用信用卡在她那刷卡套现一次3万一次6万,跟孟祥菲借过两次一共60万,用清华瑞景9号楼1门1303房产抵押向刘某6借100万,跟徐艳梅借20万,都是给孙某某1借的。清华瑞景房产2017年4月卖给姓田的,卖了180万元。房子是2016年10月170万买的,孙某某1出了146万。卖的180万有不到106万给了刘某6,其他74万多在王某2的卡里。其有四个表哥,没有在澳门的表哥,没有干土地招投标的表哥。名仕博郡6号楼2门301室在其名下,2015年3月购买,购房款90万左右,孙某某1拿了84万,其添了5万。怡美小区10号楼2门404号房产原来在王某2名下,因孙某某1用钱,王某2将向董克静借的60万买房钱给了孙某某1,房子顶账给董克静了。其去过澳门五六次,每次都有孙某某1、孙某某2,除第一次外都有张世红。2010或11年见过牛某某3,当时有人介绍他叫“国庆”,听孙某2说孙某某1和他搞对象,牛某某3不是王某2的老板。2016年下半年,孙某某1让牛某某3开车带其去办港澳通行证,牛某某3去过两三次澳门,机票是孙某某1订的。去澳门时孙某某1介绍牛某某3是“于哥”,说跟他母亲的姓了,说他倒车有钱了。

孙某某1、孙某某2被抓后,听王某1说孙某某2在和孙某某1结婚前就在澳门输了1亿左右。孙某某1让其把她保险箱里的东西拿出来,她拿走了。其看见有一块手表、一块金条,其他物品有包装。其提交的张世红与牛某某3聊天记录是孙某5和杨某1手机上导出来的,案发后孙某某1通过微信发给其,让其给孙某某2看,孙某某2看完说有这个就没事了。孙某某1没有当着孙某某2面提借钱的事,那些人来找孙某某1都背着孙某某2,有一次张世红跟其聊天说张世国转账的钱别让孙某某2知道。其账户2017年2月转蔡某30万应该是孙某某1让的,她还让其给叫徐树的打过钱。孙某某1在看守所带话说孙某某2让她担事。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孙某4的丈夫,其名下尾号9675、8076、7170的银行卡由孙某某1使用,曾借给孙某某1110多万做生意。孙某4名下清华瑞景房产购买时孙某某1给了153万,孙某某1购买的牌照号津CC××××的路虎车在其名下,2017年她抵押出去了,一起抵押的还有她的保时捷911车。其和孙某某1等人去过澳门两三次,在澳门都遇见了张世红。孙某4名下名仕博郡房产是2014或15年孙某某1买的,其和孙某4花55万买了怡美小区10号楼2门404号小产权房,后卖了60万,和孙某某1没关系,其用卖的钱还了向董克静借的60万,当时60万是给孙某某1用了。其账户和牛某某3账户资金往来是孙某某1操作的。每次去澳门是孙某某1给大家订机票。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张世红是其妻子。2016年10月孙某某1说她表哥在澳门开赌场,让张世红入股。11月让张世红干“洗码”,说挣钱一人一半。孙某某1曾在天津机场介绍“小于子”,说是王某2的老板,非常有钱。还说“小于子”去澳门赌博,好用孙某某1的账户“洗码”,为了让孙某某1和张世红赚钱。2017年1、2月,孙某某1让其去盛世澜湾酒店帮“小于子”登录境外赌博网站,就是输入一个网址,他自己完全可以操作,孙某某1还让张世红去帮他登录过,说让他用张世红的账户赌博。孙某某2对孙某某1借钱知情,因为有一次孙某某1请其一大家吃饭,提到她表哥干赌场,“洗码”,让把钱放她表哥那挣钱,孙某某2在场。

另有刘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小于子”即牛某某3。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张世红是其女儿。孙某某1说她表哥澳门开赌场,借其家钱投入赌场赚钱。孙某某2接送过孙某某1来借钱,他没到家里来。张某2说2016年11月一起去澳门时孙某某2和某1提过借钱的事。孙某某1、孙某某2带着其和某1、张世红,还有孙某某1的姐姐、姐夫,还有一个“姓于的”一起去澳门,孙某某1说“姓于的”是个老板,有钱,是去澳门玩牌的。

另有王某3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姓于的”是牛某某3。

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张世红的弟妹,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孙某某1以她表哥在澳门开设赌场为由向张世红、张某2高息借款,约有1亿5、6千万未归还,钱从其和张世红以及其丈夫张帅的卡上转到孙某某1、孙某4和王某2的卡。其和孙某某1、孙某某2去过两次澳门,看到孙某某1花钱大方,刷黑卡。2016年10月在澳门其问孙某某2用这么多钱干什么,他说孙某某1表哥填海工程和包赌场用。平时经常和孙某某1、孙某某2一起吃饭,吃饭时孙某某1说她表哥有实力,孙某某2在旁点头表示赞同。第二次去澳门孙某某1和某1说她表哥还要用钱,孙某某2在场。

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孙某某2向其借过500万元,用孙某4瑞景房产抵押,连本带息还了。后来孙某某1借500万元,也还了。每次合同上孙某某2、孙某某1、孙某4签字。2016年12月,孙某某1借1000万,用她景华春天别墅抵押,她和孙某某2签字。前两个月给了共70万利息,孙某某1跑了。2017年2月底,孙某某1介绍张世红向其借了500万,打了550万的借条,孙某某1是担保人。其通过徐树的农行卡转给张世红,通过其妻陈玉霞的农行卡给孙某某1、孙某某2转钱,他俩叫其“二哥”,合同其这一方是陈鹏签字。

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保时捷4S店工作,2016年9月孙某某1买了一辆保时捷911蓝色跑车,刷卡支付150多万。2016年10月孙某某1买了一辆MACANGTS,不到100万元,车款转入其农行账户,后其转到店里,这辆车写的张世红名字。

8、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静海经营手机店,帮冯震卖过131××××9999和131××××8888的手机号给一名女子,冯震也是卖手机号的。每个号码27万元,钱转到其账户27万,转到冯震账户27万。这名女子2016年11月还买了131××××2222和130××××5555两个手机号,一共是24.5万元,这两个号过到一名叫张世红的女子名下了。

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孙某2的丈夫。孙某2说孙某某1借钱用于孙某某2在西青张家窝买地。2017年年前与孙某某1、孙某某2等一起去澳门,在机场时其和孙某某2在大厅外吸烟,孙某某2说他在西青张家窝买了块地准备盖楼。孙某1在电话里也问过孙某某2,孙某某2说借钱招标买地。

10、证人孙某5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是其妹妹。2017年春节前后孙某某1向其借180万元没归还。第一次借钱是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她家,孙某某2也在,孙某某1说孙某某2招标买地。孙某某2说和别人开发盖楼,让有钱放他那,给利息。这次借了20万现金,后来陆续借了160万,其中3、40万现金,其余转给孙某4账户。2016年孙某某1打电话找其父孙某1借钱,孙某1让孙某某2接电话,孙某某2说招标买地用钱,孙某1就借了。孙某某1知道张世红报案后就躲着,用了杨某1的手机。张世红报案后三四天,孙某某1把杨某1手机交给其,让其把里面东西保存好,其把手机里的东西存到了U盘。其知道牛某某3小名“国庆”,跟孙某某1曾是男女朋友。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是其二女儿,向其一家子和亲戚都借过钱,说孙某某2买地搞开发。

1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开始,孙某1说孙某某1有土地招标项目向其借钱,最多一个月借300多万,2017年2月5日借的200万元没还。其大多是转给孙某2,也转过孙某某1。2017年4月底,孙某1给其打了200万借条。

13、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明,孙某22017年2月向其借了100万元没有还,她说孙某某1招标买地用。孙某12016年借过几次钱,其打到孙某2卡上,连本带利都还了。孙某某1出事后,其让孙某2给打欠条,上面写的钱是孙某1借的,经孙某2的卡转给孙某4、王某2、孙某某1。

1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李某1说孙某某1投标赚钱,让其给孙某2打了10万元,孙某2还了,给了3000元利息,之后借过几次钱,都还了。2016年11月11日打给孙某2220万,2017年2月20日打50万,共270万没还,220万给过162000元利息。孙某2说钱给孙某4了,其向孙某4要,孙某4说孙某2欠她1200万。

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借给孙某255万元,她没还。2017年1月5日,其向孙某2要钱,孙某某1账户给其转71750元。

16、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是其表妹,其一直在西青区××庄××手车市场经营二手车,孙某某1没和其一起做过生意。2016年年底她说土地招标向其借20万元,其没借。

17、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和姨夫高某2一起干二手车生意,孙某某1没和其一起干过。2013年下半年孙某某1买过一辆二手凯美瑞,给其转过钱。还有一次她和牛某某3来其店里说要卖一个牌照,其给她1万元,后来她不卖了,把钱转其了。

1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静海独流镇凤仪村村主任,孙某某2是村支书。其在凤仪村长大,孙某某2在凤仪村没经营过企业,没听说孙某某2在外经营过什么企业。他没在凤仪村开发过楼盘,也没听说他在西青区买地盖楼。

19、证人高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静海良王庄乡岳家园村村主任。孙某某2没有在岳家园村盖过楼,在该处盖楼的是独流镇义和村村主任李某2。其没跟孙某某2提过盖楼的事,2016年年底李某2跟其说想在岳家园村开发盖楼房,当时孙某某2不在场。2017年2月中下旬,李某2跟其说看看孙某某2有没有钱,如果有钱让孙某某2跟着参与盖楼的事。后来李某2开始开发盖楼,孙某某2没有参与。没听说孙某某2在其他地方开发盖楼的事情。

20、证人臧某1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8月认识孙某某1。2015年孙某某1说她表哥土地招投标,让其一起投资。一起吃饭时,孙某某1、孙某某2都说孙某某1的表哥有实力。其用其父臧某2的卡给孙某某1、孙某4转过钱。2015年7月孙某某1借钱,当时其钱不够,孙某某1、孙某某2让其贷款,二人带其去开贷款需要的证明。2017年2月最后一次借钱孙某某1称孙某某2土地招标用。其跟程某1、张某5借过钱,都给孙某某1了。其还向张世红借钱给孙某某1,钱还给张世红了,张世红不知道钱是给孙某某1的。2016年9月12日孙某某1转其347万是还其妹妹臧某3的钱,其给臧某3打了260万,给臧某3朋友赵欣林100万。

21、证人臧某2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以表哥土地招标为由向臧某1借钱,孙某某2知道孙某某1借钱,在家见过孙某某2好几次,他和孙某某1来找臧某1借钱。

2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说投资招标买地骗其女儿臧某1钱,孙某某2和孙某某1一起来其家一次,听臧某1说是来借钱。

2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借给臧某1500万元,她说招投标吃利息,12月底臧某1的卡转其400万,孙某某1的卡转其100万。

24、证人臧某3的证言证明,臧某1是其姐姐,孙某某1说投资土地招标向其和臧某1借钱。

2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臧某1多次向其借钱说干招标,有55万元没归还。

2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孙某某2和孙某某1认识后,孙某某2就开始借钱,还欠其100来万。孙某某1说她表哥有实力,孙某某2说孙某某1表哥用钱。2017年1月给高某1打1000万,孙某某2说是孙某某1表哥。2017年2月其、高某4、程某1、杨俊德和孙某某2去张某2家,孙某某2问张某2为什么不告诉他孙某某1借钱的事,张某2说孙某某1不让,说孙某某1想投资赚钱了和孙某某2离婚。其2016年春节前和独流镇岳家园村的高某3谈过买地开发楼盘,想拉孙某某2一起干,后来他退出了。孙某某1案发后,其和孙某某2在市里一个洗浴见过孙某某1,就是想劝她还账。孙某某1、孙某某2欠其200万,孙某某1跑了,孙某某2把他的奔驰车抵给其,他签字,也替孙某某1签了字。

27、证人高某4的证言证明,其和孙某某2资金往来很多年,和孙某某12015年年底开始资金往来。其经营三家乐乐迪歌厅及盛世澜湾酒店,需要钱孙某某2就通过孙某某1农行卡转其农行卡,孙某某2需要钱就把孙某某1或孙某4的卡号发给其。到2016年11月底或12月初,孙某某2一共欠其2000来万。孙某某1总说有个表哥有钱有实力。2017年2月孙某某2打电话让其一起去张某2家,当时还有李某2、程某1、杨俊德。孙某某2问张某2孙某某1借钱的事,张某2说孙某某1借钱不让和孙某某2说。孙某某2出事前和孙某某1经常来盛世澜湾酒店,每个房间都有电脑,不知道他们是否网络赌博。其和孙某某2一起去过澳门二三次,看见过他赌博。审计显示孙某某1方多给其打1800万是孙某某2的借款,有借条,他借了1900万。其和孙某某2、李某2没有合伙买卖,没有赌博坐庄,曾在澳门一起赌博,没有参与过网络赌博,没有在李某3的账户上进行过网络赌博。

2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孙某某22016年7月开始借钱,说和孙某某1表哥一起做买卖,表哥有实力。一开始把钱转到孙某某2农行账户,后来转孙某某1、孙某4账户。有600多万是其找别人直接转给孙某某1,他们两口子把钱还了,所以显示其账户多出这600多万。其在澳门赌场没有账户,没干过“洗码”。听说孙某某2在澳门赌博输了不少钱,在澳门见过孙某某2赌博。

29、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孙某某2之间有拆兑,他还欠其60到70万。和臧某1互相拆借,她借钱说招投标。2017年过了年后的一天,其、李某2、杨俊德、高某4去张某2家,知道他被骗很多钱,打算每人拿500万,凑2000万给他,让他宽宽心,他没要。2017年春节前在澳门遇到孙某某2,他向其借了30万港币。

30、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钱。2016年,孙某某1让其给臧某1转了100多万;2016年8月和12月,分别让其给张世红转了300万左右和200多万。其不认识臧某1和张世红,这些钱孙某某1都还了。孙某某1用清华瑞景房产抵押向其借150万左右,最多一次借400多万,最后一次是2016年年底借了200万。她有700万左右没归还,其有475万和200万的借条,其通过其妻周伟农行卡转钱给孙某某1、孙某4,还转过孙某2。2016年孙某某1提到过孙某某2在独流买地开发。

另有周伟的证言对上述内容予以佐证。

3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初孙某某2开始向其借钱。其用农行卡和其妻王娜的农行卡和孙某某2互相转账。他的卡有自己的、孙某某1和孙某4的。

32、证人种靖的证言证明,其兄种德磊干小额贷,孙某某2向种德磊借钱,种德磊让其把钱转到孙某某1、孙某4、孙某某2账户。其用都玉媛、种德刚、种德九、种德强、种恩策和自己的农行卡转账,还用过李广苓、邵炳黎、王春阁、王树林、王治兰的卡。

33、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年初开始其老板孟凡江让其给孙某某1、孙某4账户打钱,说是孙某某2借钱。2017年2月给朱贻涛账户打的90万元没还。记得曾用李炳杰账户转孙某某1账户100万元,是孙某4账户还的。

3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初到2017年1月孙某某2向其借钱,其也向他借过一次300万。账面显示多收了孙某某2十几万元,是其给他买东西他给的钱。其通过自己、王志敏、徐玉成的卡转到孙某某2、孙某某1、孙某2、孙某4账户。

35、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李某3说孙某某2要借300万元,给其尾号8875的洪冬华的卡号,其转了300万,2016年11月18日尾号7670的孙某某1的卡转给其300万元。

36、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左右,其将静海镇清华瑞景9号楼1门1303的房子以17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4。2017年春节前,孙某4打电话向其借150万元,其说借100万,要做正式的抵押手续,她就没借。过了春节,孙某4还打电话要借30万,其没借。

3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消费了几万元,是微信或银行卡转账。孙某某1向其借过两次15万元,2015年、2016年孙某4有时到店里刷透支卡,其把刷的钱数给孙某4转过去。

38、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是其表妹,在其美容店充值20多万消费完了。2016年分两次向其借了11万元,都还了。

39、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明,不认识孙某某1和孙某某2,2016年11月,其朋友王东斌向其借400万元,给其发了户名是孙某某1的账号,其往该账号打了400万,转天王东斌把钱转回来了。其用其妻东芳的农行卡转的钱。

40、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孙某某2向其借了两次10万元,第二次还的现金。

4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孙某某2有资金往来,2016年12月24日其最后一次借给他的200万元他没还。其通过其岳父高某5的农行账户把钱转给孙某某1、孙某4。

42、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孙某某1的前夫,二人没登记,2008年离的婚,离婚时存款几万元给了孙某某1。牛某某3与其同村,其和孙某某1离婚后两三年,听村里人说牛某某3追求孙某某1,牛某某3小名是“国庆”。

4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华宁航空客货代理有限公司,孙某某1从其处订机票,给其农行账户转钱,她去澳门较多。

44、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其干个体中介。孙某4说买地招标用钱,通过其向刘某6借钱,用她名下房子作抵押,刘某6把钱打到孙某4指定账户。转天孙某4又说要卖两辆车,其给她联系了老乡杨某2。

4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经窦某介绍,其买了一辆王某2的白色路虎,一辆孙某某1的蓝色保时捷,车款190万元其让代某打入孙某某1提供的王某2的账户。当时和孙某某1约定一星期后过户,结果联系不上孙某某1了,其向青县法院起诉车辆过户问题并胜诉,后来将两辆车卖了。

另有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杨某2让其给王某2账户打过190万元购车款,后杨某2归还的情况。

46、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经窦某联系,孙某4将她清华瑞景的房产抵押给其借款100万元。2017年4月初孙某4把该房产卖了,把钱还给其了。

47、证人蔡某、洪某1、黄某1、黄某2、许某、洪某2、卢某、黄某3、廖某、陈某2、李某6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系福建或广东人,名下农行卡均与孙某某2、孙某某1、孙某4存在资金往来,均称不认识孙某某2、孙某某1、孙某4等人,不清楚资金往来的情况。对于不清楚的原因,有称曾出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有称银行卡丢失,有称曾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其中证人蔡某、黄某3提到将银行卡出借给澳门人或经常出入澳门的朋友使用,证人洪某2称其出售名下银行卡给迁居澳门的朋友使用,而该朋友的弟弟在澳门赌场上班。

48、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初牛某某3带着孙某某1找其说要投标,向其借钱,其借给他们170万元。他俩给转回40万,过了四五个月,牛某某3给其转回10万。2015年5月,他俩说离婚了,把欠其的钱分开还,给10万利息,这样每人欠其65万。孙某某1陆续还了一部分,剩余20多万用平房顶账了,她的钱就清了,牛某某3一直没还。其因为相信牛某某3而借钱,和孙某某1不熟。

49、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王某6找其当证明人,证明牛某某3和他妻子欠王某6钱,用平房顶账,是牛某某3签的协议。

50、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牛某某3,得知牛某某3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劝说牛某某3投案。

(三)电子证据

1、张世红手机中其与孙某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张世红微信名似水流年,孙某某1微信名圣圣妈妈)证明,孙某某1编造其表哥开赌场、买地等事实欺骗张世红。二人聊天记录中“表哥”出现频率相当高,2016年9月8日,二人首次开始谈论表哥,孙某某1编造表哥48岁、爱买房买地等情况,之后称表哥请其父亲去美国游玩、送其一辆保时捷911、送给其尾号为五个8和五个9的手机号等等。2016年10月2日向张世红发送其与四表哥的短信聊天截图,以此欺骗张世红,达到向张世红长期借款的目的。2016年12月26日称表哥40亿的项目还缺6000万,要求张世红向张某2借钱,承诺表哥翻一番给利息。2016年12月29日孙某某1编造其和孙某某2陪同表哥、张县长在开发区量地,还称表哥买地的钱需要7亿元。2017年2月12日称出了正月给张世红打1.7亿元,是表哥退回来的,理由是表哥不需要用钱了,还称表哥赌场挣了3亿。

孙某某1伙同牛某某3共同欺骗张世红。2017年1月6日,二人聊天记录中孙某某1告知张世红大姐夫的老板澳门赌博赢了2000来万,1月8日又称小于子赢了850万。2017年1月17日张世红询问孙某某1小于子输了多少,是否还钱,孙某某1告知输了不到2000万。2017年1月19日张世红询问小于子钱是否还给了高某4,孙某某1称还了5600万。1月23日张世红让孙某某1询问小于子支票何时到账,孙某某1称其让小于子加之前的5000万一并还给张世红。1月25日张世红再次询问小于子何时还钱,孙某某1称下午还钱,当天下午孙某某1欺骗张世红说小于子的卡被浙江封了7900万。1月26日张世红再次询问小于子是否能够归还800万,孙某某1表示可以,之后孙某某1称其带着孙某4、王某2去廊坊抵押房和车子。之后张世红多次询问小于子的钱,孙某某1继续对其欺骗,1月31日还称小于子去北京投资土地开发,张世红表示希望小于子多进行网络赌博,以便其洗码挣钱。2月3日,孙某某1告知张世红小于子给张世红买了一个宝格丽的手镯。2月13日张世红告知孙某某1其与小于子聊天了,还询问孙某某1是否跟小于子商谈利息的事情,2月17日张世红询问小于子钱是否跟孙某某1算清,孙称已算清,还称二人现在还欠小于子260万。2月20日孙某某1又称小于子交买地的定金钱不够,让张世红凑钱,并告知张世红其将二人的800万亦给了小于子。2月28日称小于子跟二哥感情好,赌博输钱还给二哥吃喜。

孙某某1以与二哥合伙在澳门开设赌场欺骗张世红。二人聊天中首次提到二哥是2016年12月26日张世红询问孙某某1二哥那的贷款怎么样了,12月28日孙某某1提到“二哥问你借多少钱”,还称其个人提供担保,张某2得向二哥打借条。2017年1月31日,孙某某1告知张世红二哥投资8000万作为赌场入股。2月4日称二哥可能拿1亿3千万,前期给5分利息,剩余等赌场入股,还称要跟二哥一同去澳门交钱开始装修赌场。2月5日告知张世红赌场让张世红入股20%,其占50%,二哥占30%,2月9日称签合同,让张世红继续借钱。2月12日称于子找的人给二哥打钱入股20%。2月28日二人商议张世红向二哥借钱,张世红要告诉二哥借钱是为了入股赌场,孙某某1称不要说,仅说借钱急用,提到其提供担保,张世红借款500万,利息为一天5万。

2、孙某某1手机中其与牛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某1微信名快乐,牛某某3微信名顺其自然)证明,孙某某1指使牛某某3装作有钱人,生意在北京等情况欺骗张世红,指使牛某某3将其与张世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孙某某1,还指使牛某某3到盛世澜湾酒店进行网络赌博,找人为牛某某3登录赌博网站,让牛某某3雇佣人员到盛世澜湾酒店赌博以充门面欺骗张世红,告知牛某某3等待张世红将钱打齐。

3、孙某某1手机中其与孙某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某1微信名圣圣妈妈、刀哥,孙某某2微信名老公、爱老婆)证明,2017年1月16日孙某某2询问孙某某1钱是否到账,孙某某1告知孙某某2给高某4转账900万元,同时让孙某某2不要继续赌博,询问孙某某2输钱情况。2月23日孙某某1告知孙某某2自己给李某2转账的情况,提到夫妻二人即将要分开,对不起孩子等。2017年3月4日孙某某2提出其和李某2要见孙某某1,称“有重要话说,赌博的事和你脱不了干系,但是咱商量好了可以合理的避开”,3月5日三人在市里一洗浴见面,孙某某2称“别说咱坐庄的事,一下就给表哥害了”,“问钱的走向就说在澳门输了”,“到公安局别乱说,你就别提庄的事就没事我都找好人了,这样带不上你”,反复要求孙某某1“按以前说的说”,孙某某1表示会一人承担,不会连累孙某某2等。3月13日孙某某1询问孙某某2给张某6打款的记录怎么说。此外,2017年3月7日孙某某2将孙某某1在逃期间使用的微信删除。

4、孙某某1手机中其与孙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某1微信名刀哥、孙某4微信名七小福)证明,2017年3月3日孙某4追问孙某某1,要求其说实话到底有没有犯法,称要是犯法了就得该怎么办怎么办。3月5日孙某某1提到孙某某2让其承担所有的事,据此孙某某1提出将其一家的钱都还了的条件。3月9日孙某4告知孙某某1“你就把借贷的钱说出去向”,同日孙某某1称“我可能咬的太死了要3000万现在他们不搭理我了”。

(四)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3月2日,张世红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侦支队第七大队报警称,其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孙某某1以做生意等各种欺诈理由诈骗人民币约2亿元。接报后,该支队对该案立案侦查,对孙某某1开展抓捕工作,并将孙某某1列为网上逃犯。在抓捕孙某某1过程中,经网监支队侦查发现,孙某某1于2017年3月24日凌晨藏匿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御时水会会所内。民警立即前往,在该会所内将孙某某1抓获。同日,民警在静海区××镇××小区将孙某某2拘传至公安机关。2018年4月4日,牛某某3因涉嫌诈骗罪被上网追逃。2019年6月28日9时许,牛某某3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大丰堆派出所投案。

2、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牛某某3的基本信息及户籍材料证明,三名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015年3月13日,孙某某1与孙某某2登记结婚。

3、被告人孙某某2的前科材料证明,孙某某2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因公安静海分局将孙某某1诈骗张世红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故将张世红起诉孙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

5、自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张世红向王某4借款550万元的材料,包括借条、银行转账业务凭证、民事诉状证明,2017年2月28日张世红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某4下属陈鹏借款人民币550万元,约定2017年3月2日之前归还,孙某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日王某4下属徐树向张世红转账500万元。2017年3月6日陈鹏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张世红及孙某某1,要求张世红偿还550万元及利息,孙某某1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张世红提供的孙某某1与张某2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2016年9月1日,孙某某1向张某2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三年。

7、杨某1提供的借条证明,2017年2月28日孙某某1向杨某1出具借条,借款180万元,2017年3月28日还清。

8、自公安部出入境查询系统调取的孙某某1、孙某某2、牛某某3等18人的出入境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前往澳门的情况。

9、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警务联络部调取的孙某某2、孙某某1、牛某某3澳门赌场赌博的资料证明,孙某某2、孙某某1、张世红、牛某某3均在澳门赌场开立户口,张世红无赌博记录,其余三人均有赌博记录。

10、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孙某某1、孙某4账户存在多笔大额转账涉及外地账户情况,调取外地账户开户信息,开卡人多为福建省、广东省人,经工作找到部分开卡人员取证,部分人员因无法联系等原因未能进行调查取证。

11、郭某提供的孙某某1购买机票付款记录证明,孙某某1从郭某处购买往返天津与澳门之间机票的情况。

12、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议书等材料证明,2017年3月,代某以1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某2名下牌照号津CC××××路虎揽胜汽车和孙某某1名下牌照号津KS××××卡雷拉汽车,因车辆未办理过户,代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王某2、孙某某1,法院判决王某2、孙某某1协助代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13、房屋归属协议证明,孙某某1与牛某某3签订协议,十八大户村二人共有房屋两处,其中前栋归牛某某3所有,后栋归孙某某1所有。2015年5月15日,孙某某1将上述其所有的房屋抵给王某6。

14、查封、冻结等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对孙某某1名下的清华瑞景9号楼1门401号房产和景华春天15号楼2门房产进行了查封;对孙某某1名下尾号为6210、7670,孙某某2名下尾号为8170,孙某4名下尾号为8975、4870,王某2名下尾号为9675、7170的农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抓获孙某某1时,从其处扣押现金3400元。

(五)鉴定意见

1、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与张世红、张某3、张帅、刘某1的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孙某某1方与张世红方的资金往来中既包括二者之间的直接往来,也包括孙某某1委托第三方转账的情况。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孙某某1方直接及第三方转账总共收入张世红方资金236537776.9元,向张世红方总共支付105630210元,收入大于支付130907566.9元。其中第三方转账情况为张世红转账支付给孙某2500000元;周伟转账支付给张世红4250000元,李某4转账支付给张世红3000000元,高某1转账支付给张世红5000000元,孙某2转账支付给张世红3000000元,徐树转账支付给张世红5000000元。第三方转账收入共计500000元,共支付20250000元,收入小于支付19750000元。

针对上述审计结果,公诉人当庭作出说明:该份审计报告存在遗漏和计算错误情况。遗漏情况为,张某3名下账户2016年11月14日转萧振通名下账户2000000元,张世红名下账户2017年2月3日转张利宏名下账户990000元,该两笔钱款是张世红按孙某某1指示打向外地账户的资金,应计入张世红支付金额中,张世红方向孙某某1方支付的金额应为239527776.9元;审计单位计算的孙某某1方给张世红方转账的金额有误,在计算周伟、李某4、徐树的第三方转账时少核算了一位数,导致结果错误,孙某某1方转账给张世红方的金额应为116655210元;2017年2月28日,王某4通过徐树转给张世红的500万元实际上是张世红向王某4所借钱款,根据王某4、张世红的言词证据及王某4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该笔钱款实际借款人为张世红,不应计入孙某某1归还张世红的钱款之中,故应当认定孙某某1方还给张世红方的金额实际为111655210元。经修正,孙某某1方实际欠张世红方127872566.9元。

2、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与孙某2、王某1的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孙某某1方与孙某2、王某1的资金往来中既有直接往来,也包括孙某某1委托第三方转账的情况。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3日止,孙某某1方直接及第三方转账总共收入孙某2、王某1121373200元,向孙某2、王某1总共支付108190900元,收入大于支付13182300元。其中第三方转账情况为张世红转账支付给孙某23000000元;孙某2转账支付给张世红500000元;孙某2转账支付给臧某120000元;周伟转账支付给孙某22142500元;牛某某3转账支付给孙某23000元;李某3转账支付给孙某24520000元;徐树转账支付给孙某2350000元;孙某2转账支付给徐树300000元。第三方转账共收入3320000元,共支付7512500元,收入小于支付4192500元。

针对上述审计结果,公诉人当庭作出说明:根据孙某2证言,2015年之前孙某2与孙某某2并不认识,不能确定孙某2与孙某某1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孙某某2有关,故相关款项不能认定为孙某某1伙同孙某某2诈骗的数额之中。扣除2014年的五笔转账之后的审计结果为,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3月3日止,孙某某1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转账共收入孙某2、王某1121063200元,向孙某2、王某1支付107860900元,收入大于支付13202300元。

3、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与杨某1的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孙某某1方总共收入杨某1的资金1750000元,向杨某1总共支付507000元,收入大于支付1243000元。

针对上述审计结果,公诉人当庭作出说明:根据杨某1、孙某某1的言词证据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杨某1还按照孙某某1指示转给过孙某2一笔16万元,故能够认定杨某1向孙某某1方转款共计191万元。此外,孙某某1方支付给杨某1的50.7万元,其中1万元系孙某某1归还杨某1帮助其购物的钱款,故杨某1实际收到孙某某1方转款49.7万元,差额为141.3万元。

4、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与牛某某3的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自2014年4月7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孙某某1、孙某4、王某2总共收入牛某某3的资金646500元,向牛某某3总共支付766480元,收入小于支付119980元。

5、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与他人资金往来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孙某某1方直接及第三方转账总共收入李某4的资金112326800元,向李某4总共支付111248190元,收入大于支付1078610元。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孙某某1方总共收入王某4的资金48949999.98元,向王某4总共支付3803万元,收入大于支付10919999.98元。自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孙某某1方直接及第三方转账总共收入李某2的资金6490万元,向李某2共支付6496万元,收入小于支付6万元。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孙某某1方总共收入高某4的资金59989300元,向高某4共支付7799万元,收入小于支付18000700元。自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孙某某1方直接及第三方转账总共收入李某3的资金4372.9万元,向李某3共支付3500万元,收入大于支付872.9万元。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6年11月14日止,孙某某1方总共收入程某1的资金539万元,向程某1支付597万元,收入小于支付58万元。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孙某某1方总共收入马某、高某5的资金2639万元,向马某、高某5支付2511.735万元,收入大于支付127.265万元。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9月6日止,孙某某1方总共收入孟凡江的资金1104万元,向孟凡江支付1105.004万元,收入小于支付10040元。

6、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与非关系人的外地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自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2月3日止,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支付外地大额资金共8389.49万元。其中孙某某1支付8129.655万元,孙某4支付230万元,孙某某2支付29.835万元。从外地账户转入孙某某2账户×××98.31万元。

针对上述审计结果,公诉人当庭作出说明:该审计报告遗漏了孙某某1、孙某4、张世红、张某3向外地账户大额打款9笔共计1359万元。实际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账户共向外地账户大额转款9748.49万元。此外,审计单位在计算从外地账户转入孙某某2账户钱款时直接扣减了孙某某2打出的款项,孙某某2实际收到外地账户转入款项的金额为×××28.145万元。故收入小于支付7620.345万元。

7、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4、王某2消费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孙某某1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7年1月7日止,消费28438017.95元,其中在大陆消费6404814.15元,在澳门消费22033203.8元。孙某4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7年2月7日止,消费4367800.53元,其中在大陆消费4050751.96元,在澳门消费317048.57元。孙某某2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1月8日止,消费8350117.83元,其中在大陆消费4398419.37元,在澳门消费3951698.46元。王某2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7年2月2日止,消费922730.76元,其中在大陆消费646514.14元,在澳门消费276216.62元。上述四人共计消费资金42078667.07元,其中在大陆消费15500499.62元,在澳门消费26578167.45元。其中:2016年8月15日之前在大陆消费10265331.03元,在澳门消费6755011.26元;2016年8月15日之后在大陆消费5235168.6元,在澳门消费19823156.19元。审计仅是统计了银行系统明细表中摘要栏为“消费”的相关项目。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某某1庭前供述,2015年年底认识张世红,其以其表哥买地、开赌场,还有“洗码”的理由跟张某2、张世红借钱,总额在一亿二、三千万。和张世红“洗码”投入6000万左右张世红是同意的,不应算诈骗数额。其曾和牛某某3是男女朋友,认识孙某某2后不联系了,生完孩子又开始联系。当时其跟张世红、张某2借钱,向张世红介绍牛某某3是“于总”,就是想让牛某某3装成有钱人,让张世红、张某2相信其并借给其钱。牛某某3和孙某某2都赌博,孙某某2赌的次数多些。孙某某2输了8000多万,出事后孙某某2让其说是其输的,输的钱都是其借的其父亲和某1、张世红的钱。银行流水显示其大额转款给洪冬华等账户,这都是赌场账户,用于孙某某2赌博。给高某4打款是孙某某2让的,和坐庄有关。孙某某2、李某2、高某4、程某1都在网络上赌博输钱了,其看到的赌场账目里没有网络赌博的部分。其以孙某某2买地为由向其父亲和某2借款1600或1700多万,还了几百万,向孙某5借款180万,向高某1借款215万。这些钱有一部分在澳门让孙某某2、牛某某3输了,还有一部分给孙某某2朋友了。准确地说向其父亲借钱是孙某某2借的,以买地的理由借的钱。借钱的事孙某某2都知道,是孙某某2让其借的。其一直想保护孙某某2,他一直说让其承担。孙某某2让其借钱时说是他表哥用钱,其跟别人借钱时就换成其表哥了。其提供的牛某某3和张世红的一段微信聊天记录是其假冒张世红的头像和牛某某3一起编造的,是孙某某2让的,他说只要其不承认,把事都推到牛某某3和张世红身上就没事了。其给牛某某3买过一辆红色速腾,一辆红色宝马,他后来不开了,其把车卖了,还给他买过一块欧米伽手表。交往过程中,其负责牛某某3的日常花销,孙某4、王某2账户给牛某某3打的钱都是其打的,给了他30多万,他这几年靠其养着。有一年牛某某3想跑客运,让其向王某6借了100多万,后来其把钱给王某6打回去了。带牛某某3去澳门是为让张世红认为他是有钱人,牛某某3知道实情,装“于老板”就是为了向张世红、张某2借钱。牛某某3赌博,在澳门输了几百万,网络赌博应该输了2000万,他知道赌博用钱都是借的张世红和她家人的。

孙某某1当庭供述,孙某某2让其借钱,借来的钱由孙某某2支配,其只负责打钱,孙某某2给其账号。孙某某2管李某2叫表哥,他跟李某2买地、开设赌场,孙某某2让其说是其表哥用钱。孙某某2在认识其以前就赌博,张世红不会借钱给孙某某2。其和张世红聊天提到借钱要背着孙某某2是给张世红造成假象,让她相信是其表哥用钱,这是孙某某2告诉其的。去澳门前其和牛某某3商量过让他扮有钱人,他同意了,其和张世红说要洗“小于子”的码,牛某某3在澳门赌博输了几十万。孙某某2赌场账户里的钱是张世红的钱和其家人的钱,孙某某2知道。其和张世红说过要和“二哥”一起入股澳门赌场。送给张世红的手表、包、汽车等都是用张世红的钱买的。向孙某1、孙某2、杨某1、高某1借钱说是孙某某2招标买地,当时其给孙某1打电话,说到一半孙某某2把电话拿过去说招标买地。欠杨某1不到200万元,欠高某1200多万元。案发后孙某某2说他输了8000万,是张世红和其家人的钱,孙某某2让其说钱都是其输的,其就和孙某4在微信里说永远不能承认是其输的。孙某某2让其把事都承担了,说只要其同意,就给其父亲1000万。后来他说李某2要找其,李某2在九号洗浴让其把所有事情承担了,让其说找李某2借的现金还到了银行卡。其提出给其家人3000万,他们没同意。

2、被告人孙某某2庭前供述,2014年下半年开始孙某某1说她亲戚做生意,让其帮忙借钱。一次和孙某某1、张世红、刘某1一起吃饭,刘某1说他叔叔是市里领导,能介绍人去澳门赌博,想干“洗码”,让其投资,其拒绝了。2016年8月第一次见“于老板”,期间在澳门玩牌,其教过“于老板”,他用其账户输了大概3000万,孙某某1说他还了,出事后其知道他是牛某某3。其没和孙某某1的家人、张某2、张世红借过钱,不知道孙某某1向他们借钱。孙某某1逃跑后,其和李某2、高某4、程某1、杨俊德、胡建来一起去张某2家,其问张某2为什么借给孙某某1那么多钱不告诉其,张某2说孙某某1没想和其过日子,有多少钱不想让其知道。其让孙某某1给李某2、高某4打过钱,是他们之前借给孙某某1的钱。其不干“洗码”,没参与网络赌博。

孙某某2当庭供述,其喊李某2表哥,但没有亲属关系。没和张世红及她的家人一起去澳门,就有一次在飞机上碰到了。频繁去澳门是旅游、购物。没有进行过土地招投标,买地是在认识孙某某1之前。向王某4借过500万元是孙某某1用。孙某某1、孙某4账户给李某2、李某3、高某4的钱是孙某某1归还的她做买卖找他们借的钱。

3、被告人牛某某3的供述,其小名叫“国庆”,2008年和孙某某1开始同居,2014年年底和她分开,不知道孙某某1骗钱,没和孙某某1商量,她怎么说其就怎么做了,不知道她什么目的。孙某某1让其去澳门,在天津机场让其说其是“于总”,说是不让别人知道其真实身份。孙某某1曾拿其手机和张世红聊天,不知道聊什么内容。和张世红见过三次,和她父母见过一次,张世红不知道其叫牛某某3。其一共去澳门四次,第一次去澳门,在赌场赌博不知道用的谁账户,不是孙某某1的就是孙某某2的。在澳门赌场见过孙某某2三次,每次去澳门都看见孙某某1、孙某某2赌博,他们俩各玩各的。没有张世红让孙某某2帮其捞钱的事,张世红不知道其输赢情况。孙某某1给其买过三辆车,一辆白色起亚、一辆红色宝马三系、一辆红色速腾,起亚和宝马还给孙某某1了,速腾卖了6万元。还给其买过一块表,卖了7000元。孙某某1欠王某6钱,用其平房顶账,当时她说以后给其现钱,其就同意了。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一)关于孙某某2与孙某某1构成共同犯罪

1、孙某某2与孙某某1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案被害人张世红、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3、刘某1的证言证实,孙某某2说过孙某某1的表哥在澳门开赌场,有经济实力,借钱给孙某某1的表哥用于赌场经营等;孙某某1谎称其表哥有经济实力,可以将钱放在其表哥处赚钱时孙某某2在场。被害人孙某1、孙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孙某5的证言证实,孙某某2说借钱用于其招标买地。孙某某1的庭前供述及当庭供述均证实,是孙某某2让其借款,孙某某2对借款一事知情。孙某某1在归案后虽曾称孙某某2对借款不知情,但其已作出解释,即孙某某2让其一人承担责任,其想保护孙某某2并据此提出交换条件,遂未如实供述。结合相关微信记录,能够证明孙某某1在逃期间,孙某某2指使孙某某1一人承担责任,并指导孙某某1如何交代,孙某某1表示同意,称不会连累孙某某2,并提出要3000万给其家人的条件。在孙某某1所提条件未被满足情况下,其思想发生变化,选择如实供述与孙某某2共同犯罪的事实。孙某某1与张世红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借款有回避孙某某2,称孙某某2不知情的情况,孙某某1当庭对此亦作出解释,即其以表哥用钱等理由借钱,因孙某某2赌博,张世红、张某2不会借钱给孙某某2,故其要给张世红、张某2造成孙某某2不知情的假象,使对方相信钱是表哥所用。关于被害人张某2曾陈述孙某某2对借款不知情,其已作出解释,即案发后李某2等人曾找其调解,欲给其钱私了,其担心孙某某2被抓后无人还钱,故改变陈述称孙某某2不知情。对此,还有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后李某2等人去张某2家,想给张某22000万元让他“宽宽心”。孙某某1、张某2均对孙某某2不知情的说法作出了解释,相关解释合理并均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某2不但对孙某某1编造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一事知情,其本人也虚构事实对被害人进行欺骗,二人有共同的诈骗行为。

2、孙某某1具有诈骗张世红的主观故意

孙某某1辩解不想欺骗张世红,可以“洗码”赚钱还给张世红,但其“洗码”赚钱一事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以“洗码”为由向张世红借钱,其中重要一环是指使被告人牛某某3冒充有经济实力的“于老板”,使张世红认为其在洗“于老板”的码,可以通过“于老板”赌博而获利,故孙某某1所谓“洗码”赚钱是欺骗张世红的理由之一。孙某某1以虚构的事实向被害人借款,将款项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在不能归还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理由欺骗被害人,且在案发后逃逸,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3、孙某某2与孙某某1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孙某某1供述证明其借款由孙某某2指使,借来的钱由孙某某2支配,其按照孙某某2的要求转钱;同时证实孙某某2赌博输了8000万,在澳门赌场赌博的同时还进行网络赌博。多名证人证实与孙某某2长期存在资金往来,及孙某某2赌博的情况。相关书证证明孙某某2自2011年在澳门赌场常年有赌博记录,频繁前往澳门。微信记录显示孙某某2曾询问孙某某1钱款到账情况,孙某某1将向李某2、高某4转款的情况告知孙某某2及询问孙某某2赌博的情况。审计报告证明孙某某1方向外地账户大额转款9748.49万元,外地账户转入孙某某2账户×××28.145万元,差额为7620.345万元;外地账户均为广东、福建账户及相关人员证实与澳门及澳门赌场具有一定关联;结合孙某某1关于孙某某2赌博输了8000万的供述,能够证明以上资金往来与赌博相关。此外,审计报告还证实孙某某2与孙某某1存在大额消费的情况。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孙某某2因赌博而与孙某某1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将钱款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且在案发后指使孙某某1承担罪责,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与孙某某1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综上,孙某某2与孙某某1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诈骗行为,二人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

(二)关于牛某某3与孙某某1构成共同犯罪

孙某某1的供述证明其与牛某某3商量让牛某某3冒充有钱人欺骗张世红,牛某某3知道他赌博用的钱是张世红家的。被害人张世红、张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1、王某3的证言证明孙某某1介绍牛某某3是从事钢材等生意的“于老板”,有经济实力;孙某某1称张世红的钱有一部分借给“于老板”;“于老板”在网络上赌博,让张世红、刘某1为他赌博开房间、登录网站。孙某某1与张世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某某1利用牛某某3欺骗张世红的情况;孙某某1与牛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某某1指使牛某某3欺骗张世红及指导如何欺骗的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孙某某1与牛某某3经预谋后,由牛某某3冒充有钱人与孙某某1共同诈骗张世红及其家人的事实,牛某某3与孙某某1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虽牛某某3未占有诈骗所得,但在案证据证明牛某某3通过帮助孙某某1实施诈骗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即孙某某1为其购买汽车、手表等物品并向其打款。鉴于牛某某3仅在孙某某1诈骗张世红、张某2的部分环节对孙某某1提供帮助,其假扮有钱人是孙某某1为诈骗虚构的若干事实之一,牛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量刑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三)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在案证据证明,孙某某1、孙某某2经预谋后,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用于二人赌博、消费等挥霍,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在孙某某1与牛某某3实施的共同犯罪中,牛某某3受孙某某1指使和安排,在孙某某1诈骗张世红及张某2的过程中予以配合,提供帮助,所得钱款并非由牛某某3经手、掌控,故孙某某1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牛某某3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

(四)关于本案审计报告

在案审计报告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据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依照专业程序和方法作出,对审计报告遗漏和计算错误的部分,公诉机关已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了修正,审计报告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五)关于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

孙某某1、孙某某2为赌博而实施诈骗,量刑时予以考虑。孙某某1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其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牛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孙某某1与孙某某2实施的共同犯罪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在孙某某1与牛某某3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孙某某1系主犯,牛某某3系从犯,考虑牛某某3仅在孙某某1诈骗张世红及其家人的部分环节中发挥作用,并不掌控犯罪所得等具体情况,依法对牛某某3减轻处罚。孙某某1、孙某某2为赌博而实施诈骗,量刑时予以考虑。牛某某3的辩护人所提牛某某3系从犯,应考虑其地位、作用及犯罪数额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牛某某3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牛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400元,冻结在案的孙某某1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6210、6228××××7670账户,孙某某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8170账户,孙某4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70、6228××××8975账户,王某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7170、6228××××9675账户内存款及孳息,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三、查封在案的天津市静海区清华瑞景9号楼1门401号房产,轮候查封在案的天津市静海区景华春天15号楼2门房产拍卖、变卖所得钱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四、被告人孙某某2、孙某某1所得赃款人民币144637866.9元,扣除上述已发还部分后剩余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孙某某2、孙某某1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善密

审判员 李草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杨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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