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89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某网吧,在YY平台上分别冒充女主播和主播粉丝即被害人张某的身份,后以主播的名义向张某借款,骗取张某5000元。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张某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孟燕
书记员史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