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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381刑初37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7   阅读:

审理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381刑初3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7-2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利用申报玉米生产者补贴的机会,虚报土地面积30亩,并申报至本市双城堡镇五道泉子村村委会,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人民币6180.75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已返还市财政局。

答辩情况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宣读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主岭市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农村信用社存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双城堡镇五道泉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五道泉子村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上缴情况说明,证人唐某1、王某、唐某2、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赃款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毕 凯

人民陪审员  韩茂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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