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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1刑初2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7   阅读:

审理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1121刑初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2-28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东生、全亚琼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奉思洁担任庭审记录,于2020年2月2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他人微信名、微信头像加好友之后,冒用他人名义以打牌输钱等理由向微信好友借钱,以及出售虚构的打牌游戏外挂等方式,先后冒用。“金洞驾校”、大任国珍、“艳子”、“云水禅心”、“我累了,没哭”等微信名、微信头像,骗取被害人邓某1、姚某、邓某2、陈某、柏某、周某、张某等7人的财物,金额累计达7659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其家属退赃7659元,2019年10月10日,上述赃款7659元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微信名、微信头像,以借款、出售游戏外挂等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诈骗金额7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对邓某1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8月28时16时许,经过金洞公安分局民警诚心劝投,被告人邓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国际大酒店,主动找到正在冷水滩出差的刑侦大队民警投案自首,民警经现场确认身份后将邓某某带回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调查。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涉案卡号为62XXX0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XXX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OPPO牌A57型号手机一台,OPPO牌R9sk型号手机一台。

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7659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各被害人。

6、接受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邓某某冒充闲聊名“艳子”骗闲聊名“阿军”2000元,冒领红包共计871元,冒充微信名“大任国珍”骗“该换头像啦”1600元,通过微信骗“富泰家具精品馆叶子”700元,冒充微信名“云水禅心”骗“福到财来”600元,骗取“来自我相信”100元,“来自年花“300元,冒充微信名“艳子“诈骗张某1488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的陈述,证明有人冒充其微信号找其朋友邓老师借了2000元钱后将邓老师拉黑。其微信名为“黄某健康中国.大任国珍”,微信号为“A8-3-602”,邓老师微信名为“该换头像啦”,微信号为“wxidinitkhxkbase22”。其还听说这个人在打牌的微信群冒领了475元红包,冒充蒋某的微信找人借了2000元,冒充微信名“晨曦”找人借了300元。

2、证人蒋某的陈述,证明有人冒充其微信找其微信好友名为“阿军”,微信号为“dsj6897”借了2000元钱。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29日晚上有人冒充黄某用微信加其,并骗取了其1600元。

2、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8月3日有人在微信上冒充其朋友邓海燕在微信上骗取了其700元。那个人的银行卡号为62XXX05,姓邓。

3、被害人邓某2的陈述,证明有人冒充其朋友微信名为“上海.衡轩义齿”喊其将他拉进一个打牌的群,其将他拉进去以后,群主跟其说,他打牌欠了别人钱,因为是其拉进去的,所以让其出钱,其没办法出了500元。

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8月3日上午,有人冒充其朋友微信名为“云水禅心”在微信上诈骗其600元。

5、被害人柏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8月有人在微信上冒充其朋友蒋某骗取其2000元。

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有人在微信上冒充其朋友黄百香骗取其300元。

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有人冒充其朋友微信名“艳子”骗取其1488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5月其分别采用是冒充不同的微信头像以及微信名向不同的人“借钱”,或通过闲聊软件,在闲聊上改变闲聊的头像以及闲聊名的方式向他们“借钱”,或“卖”打牌游戏的外挂软件这三种方式实施诈骗。其第一次是在打牌的闲聊群里抢了五个红包,--共是871元。第二次是在微信上以卖外挂的方式诈骗了1488元。第三次是冒充一个微信名叫“大任国珍”微信号(黄某)诈骗了1600元,第四次是在打牌的微信群里加了两个人,分别诈骗了100元和300元。第五次是利用闲聊冒充闲聊名叫“艳子”闲聊号骗了一个闲聊名叫“阿军”的人2000元。第六次是在微信上冒充一个微信叫“某某家居城”的人的朋友,骗了这个人700元。第七次是冒充一个微信名叫“云水禅心”的微信号骗了一个微信名叫“福到财来”的人600元,共计诈骗金额为7659元。

五、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证明与讯问笔录内容一致且系被告人自愿作出。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微信名、微信头像,以借款、出售游戏外挂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经全部退赃、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应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金洞管理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牌A57型号手机一台、OPPO牌R9sk型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小荣

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

人民陪审员  全亚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奉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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