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浙刑终369号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1-08-28   阅读: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刑终3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2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浙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阮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通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阮某某指派了辩护人。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阮某某的上诉状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依法讯问被告人阮某某,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6年3月,陈某2(已另案判决)注册成立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感恩公司”),先后招募曹某1(已另案判决)等人担任公司审核部、话务部、财务部负责人、放款财务人员,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他人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2018年1月,陈某2在感恩公司内部成立催收部,招募何某(另案起诉)等人为催收人员,强行索债。陈某2还依托感恩公司平台成立“大富豪”团队,交由其妻、被告人阮某某负责管理。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间,陈某2等人逐步形成以陈某2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阮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以陈某2为首的犯罪集团先后向数万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正常家庭、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其中被害人梁某2服毒自杀死亡、董某跳楼自杀致伤。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部分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陈某2等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网络推广、中介介绍、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话务部、审核部成员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秒下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并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为由,骗取他人提供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收货地址、微信地理位置截图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准备。经审核人员初审、终审确定“借款”额度后,将被害人推送给财务部人员,以“静”、“米某曼”、“开咸壹周金”等56个财务号放款。放款财务人员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未全面介绍“借贷”协议细则的情况下,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某”、“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财务人员互相推荐、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支付“利息”、“展期费”、“逾期费”、“押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潘某2等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093万余元,除以“本金”名义给付被害人的人民币14256万余元外,实际骗得人民币14836万余元。其中,2017年下半年,陈某2组建“大富豪”团队实施诈骗,交由其妻子、被告人阮某某管理,“大富豪”团队参与骗得1万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209万余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部分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与上海显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佳公司”)阮某(另案处理)商定,阮某某以每条十元的价格从显佳公司购得包含征信信息、通信记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万余条,支付人民币22万余元,后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集团实施犯罪。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参加陈某2纠集并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一并处罚。阮某某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系主犯,应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一十万元。(2)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交付被害人的本金,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财产在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后,剩余部分依法予以处置。(3)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品系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阮某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诈骗数额应以银行流水为依据,认定阮某某参与诈骗2200万余元与事实不符。2.本案中阮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明显,对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审查。3.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4.阮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有退赃情节。5.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对阮某某从轻改判。被告人阮某某上诉还提出:(1)其实际并不管理“大富豪”团队。(2)部分借款人存在未归还借款的情形,本案具有未遂情形。(3)“大富豪”团队独立于感恩集团,且放贷过程中没有造成恶意违约、垒高债务的行为,有别于陈某2所涉的其他恶势力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有被害人董某、潘某1、郑某1、陶某、张某1、张某2、季某、李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梁某1、张某3、金某1、邹某、陈某1、朱某、郑某2、柯某、赵某、江某、胡某、唐和峰等人的证言,电子借款协议、客户综合表、感恩公司财务手写流水账、财务总报表账单、“大富豪”财务手写流水账、支付宝交易流水、财务U盘、催收部业绩表,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米某借款记录、手机短信截屏、转账记录、支付宝往来账单截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开卡记录,信息截图、手机交易截图、微信截图,抢救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冻结记录、房产查封记录,以及作案同伙陈某2、曹某1、蔡某、何某、吴某、虞某、杨某、陈某3、陈某4、张某4、陈某5、李某2、叶某、徐某、曹某2、金某2、林某1、阮某、薛某、高某、宋某、林某2、阳伟星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阮某某亦有供述在卷,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前述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针对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理由,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相关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管理“大富豪”团队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问题

经审理查明:作案同伙林某2供称,感恩信息投资公司老板是陈某2、阮某某夫妻,其操作的两个微信账号的支付密码是阮某某设置的,绑定的银行卡都是阮某某的。其每月把所有人考勤情况报给金某1,由金把工资核出后报给阮某某。每个月工资都由阮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给员工。作案同伙曹某1供称,阮某某管理财务团队。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某2供称,其老婆阮某某想参与网络高利贷生意,其专门给她安排一个“大富豪”团队,该团队有独立审核和财务,由她独立管理,其提供客户资源给她使用。阮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亦收集在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阮某某管理“大富豪”团队的事实。阮某某在侦查阶段对此亦供认不讳。阮某某系陈某2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系主犯,应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罪责。阮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就阮某某管理“大富豪”团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提出的异议,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诈骗数额问题

经审理查明:作案同伙金某1证言证明,其在感恩公司上班时,工作内容就是把一些表格输入电脑,输入每个财务号客户明细账,把放款人给其的手写账填到表格里,把这个账号创建以来客户借款和还款情况进行汇总,把客户相关数据每天更新登记到表格里。其U盘里有一个文件夹,名称是“总账与明细”,文件名有129、270、326、345、530、561、683等,按照放款人的工作手机尾号来命名。每张表格的科目包括日期、名字、单号、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利息、逾期费、审核费、借款日期、到款日期、押金到期日、收入、支出、备注、扣回零头等。“大富豪”团队独立记账,与感恩公司其他账目分开,阮某某作为“大富豪”团队负责人,应对“大富豪”团队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同时,“欧伟挺”账目记录在“大富豪”团队,亦属于“大富豪”团队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阮某某亦应承担管理责任。作案同伙供述、证人证言、账目记录等证据佐证金某1的证言,足以认定“大富豪”团队的诈骗数额。故阮某某及其辩护人就犯罪金额提出的异议,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非法占有目的问题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伙同陈某2、曹某1等先以“信用贷款、无抵押,秒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采用“砍头息”、“借一押一”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一倍的“借款”协议,营造虚假给付的事实,并制造借款利息年利率24%的表象,掩盖其周利息高达20%-30%的借款利息,以及借款周期系头尾计入(借款时间名为七天,实际去头尾只有五天)等事实,再通过“展期”、“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在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阮某某等人采用微信、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对欠款人员及其亲友进行辱骂、威胁,及将污蔑、诽谤欠款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信息或拼凑、变造、伪造出欠款人员淫秽图片广为发送等“软暴力”方式索债,致使欠债人及其亲友形成恐惧、恐慌的心理强制而不得不向犯罪分子交付被恶意虚增的借款、利息等财物。前述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等行为,均系阮某某等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刻意为之,其行为性质已经明显超出高利放贷的范畴,系典型的利用放贷的形式、名义设置“圈套”、“套路”诱骗被害人上当的“套路贷”犯罪,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阮某某及其辩护人就非法占有目的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是否具有未遂情节问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由于及时破案等原因被告人实际获得金额确实有小于被害人支付部分的情形,但上述情况并未计入犯罪数额。只有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的,也并不认定在犯罪数额之内。诈骗数额的认定,主要依据“大富豪”团队记账财务统计的客户帐。将“大富豪”团队财务号内每个借款人处的实得数额累计总额,认定为诈骗数额。因此,犯罪团伙将非法获利作为借款用于实施后续犯罪,部分被害人尚在还本付息、支付费用的过程之中,因案发等客观原因造成“套路贷”行为未能实施完毕,致使被害人支付的费用尚未超出收到的借款,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阮某某上诉就此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积极参加陈某2纠集并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一并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系主犯,应对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罪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对阮某某判处的主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阮某某诈骗罪、决定刑判处的罚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变更。阮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对阮某某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阮某某诈骗罪判处的附加刑部分和决定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与原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33年3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管友军

审判员  徐爱明

审判员  韩大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俞少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