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浙01刑初9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8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刑初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12-21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华某3喜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荣及苏苗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孙某2及本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陈晓静、周红敏,被告人华某3喜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伍炫蓉、翁叶榕均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1伙同孙某2、华某3喜,经预谋多次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柏悦酒店等地通过虚构香港居民胡某及其家人有生命危险,以帮助胡某办法事消除灾祸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骗取被害人胡某现金人民币1294万元及邮票、纪念钞等物品。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1伙同孙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同样手段,以帮助北京市海淀区的赵某及家人做法事、放生、印经、补气延长寿命等为由,累计诈骗人民币13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胡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苑某、苏某等人的证言,搜查、扣押、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华某3喜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华某3喜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的第一笔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从胡某处所获取的大部分钱款均以转账、支付现金、购买奢侈品等方式转给华某3喜;指控的第二笔事实实际其没有参与,都是孙某2在操作,当时其只是帮孙某2顶包,其平时都听孙某2的指示。

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1、以被告人杨某1名义收取赵某130万元的相关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海淀区司法机关已确认该笔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1涉嫌诈骗罪,对其不予批捕。此后,杨某1与赵某于2019年4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退赔了90万元给赵某,北京公安机关也于同月22日对杨某1解除取保候审。另被告人孙某2供称与赵某的联络均由其负责。故该节诈骗事实的指控不成立。2、指控杨某1伙同孙某2、华某3喜预谋诈骗犯罪与事实不符,本案犯意并非杨某1发起,是华某3喜主动介绍胡某给杨某1和孙某2,并积极引导胡某对杨某1和孙某2产生错误认识,同时提供各种信息要求杨某1和孙某2配合她共同实施诈骗;杨某1和孙某2均证明很多行为基于孙某2要求以杨某1的名义对外实施;资金去向未查清,不应均计算为杨某1的犯罪所得,其中杨某1购买了部分奢侈品、支付部分现金给华某3喜,在银行交易明细中均没有体现,邮票和纪念币也交由孙某2处理。故杨某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3、杨某1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因为相信杨某1的能力主动给钱要求她帮忙,故被害人本身也有一定责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2辩称其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确实有帮被害人做法事等,他们支付的钱款也用于相关支出;所得钱款均以转账、现金、奢侈品的方式交给华某3喜,其和杨某1并没有获利。其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孙某2的辩护人提出孙某2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是基于自己信仰和相信自己拥有能够为人消灾能力;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华某3喜辩称其并没有和杨某1、孙某2合谋诈骗,也没有骗取胡某钱财的主观故意;对于指控其参与的诈骗金额也有异议,钱款全部打给杨某1,只是杨某1作为“福报”分享给其小部分,胡某最后打给其的200万元是作为在香港租房、供奉以及生活开销,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被告人华某3喜的辩护人提出:1、华某3喜没有事先与杨某1等人合谋诈骗,事先告诉她们胡某的信息只是为了咨询相关作法的情况;2、从华某3喜与杨某1的聊天记录看,华某3喜本人也十分相信杨某1等人有法力,很多事情都征求杨某1的意见,同时付钱给杨某1为自己及家人做法事;3、从杨某1处拿了所谓的10%“福报”分成,类似于介绍费,也属合理,且之后华某3喜因为做法事又全部转回给杨某1,至于杨某1等人称给华某3喜现金、奢侈品等作为分赃一事只有杨某1、孙某2的供述,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间出入较大,无法确认。综上,华某3喜在客观上对杨某1等人从胡某处获取钱财一事有一定的帮助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诈骗胡某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即以做法事、补气数等为由从他人处获取财物。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1、孙某2伙同华某3喜经预谋,多次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柏悦酒店等地,通过虚构被害人胡某及其家人有生命危险等事实,以帮助胡某办法事消除灾祸为由,诈骗胡某财物,共计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094万元及邮票、纪念钞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微信昵称是“月化石”,杨某1的微信昵称是“vvyang730”,孙某2的微信昵称是“兰晴”,并经辨认确认上述二人。2016年7、8月,其在深圳朋友的饭局上认识了华某3喜,在交谈过程中提到自己对宗教有一定信仰。一段时间后,华某3喜向其推荐了杨某1,称杨是大师,能通鬼神,可以帮人消灾解难,还说她自己请过杨某1做法事,效果很好。当时其感觉自己爸爸对其很冷漠,生意也遇到瓶颈,人生不是很顺利,便在和华某3喜见面时通过她的微信和杨某1联系交流。其主要告诉杨某1自己的情况,对方说其爸爸被巫师控制,通过一段时间杨某1和华某3喜对其洗脑,其也相信了对方的说法。2017年6月,其在华某3喜陪同下到杭州与杨某1见面。其、华某3喜和杨某1、孙某2在杭州柏悦酒店见面,孙某2自称是杨某1的助理,说杨某1负责法事,她负责人世间财物事宜,她儿子是法事中的助手,是神童。在入住酒店的三四天里,杨某1、孙某2及孙某2儿子每天晚饭后和其在杨某1房间碰头,不停给其洗脑,每次聊天七八个小时,她们说控制其爸爸的巫师不停攻击其,其命悬一线,不及时做法事消灾解难其会死,做法事需要大量金钱等,通过这段时间洗脑,其对杨某1和孙某2的说法深信不疑,华某3喜有时也来听一下,不发表意见。之后其一共向杨某1、孙某2支付了1000余万元,她们只返给其几张道符。其每次打款前,杨某1、孙某2均会说其及家人会有生命危险,不做法事均在劫难逃,还说去寺庙烧香拜佛没用,寺庙里都是骗人的,只有相信她们才能消灾解难等等。这段时间其不仅经济受损,精神状态也恍恍惚惚,她们还交代其不能将事情告诉别人。后来杨某1因为涉嫌诈骗被北京公安拘留,她找其帮忙,华某3喜也哭着求其,其帮杨某1找了律师,律师费是孙某2拿杨某1的卡支付,因其拿不出钱赔偿杨某1北京的被害人,杨某1出来后就不再理其,加上很多朋友劝说,其也渐渐认识到自己被骗。2017年10月,杨某1还让其给华某3喜的账户打款200万元,其将钱款打到华某3喜指定的账户,之后华某3喜表示这笔钱她用于付房租、建神龛、买贡品等,还有一些买礼物送给杨某1。杨某1说过华某3喜是“有身份的”,是她庇佑之人,让其听华某3喜的话,当时华某3喜也在场默认,华还说其和她在一起可以间接接受杨某1的保佑。其和华某3喜提过和自己父亲关系不好的事情。2017年秋天,其和华某3喜一起去了一次台湾,华某3喜带其去台北龙山寺找一命理师,该人给其算命也说其这几年运气不好,华某3喜说其已经有杨某1庇佑,该命理师也说杨某1有法力。2017年9月,其爸爸给了其1000万元,其把这事告诉杨某1,杨某1称这是她的施法有效果,她还提出给她百分之二三十作为报酬,之后其转给她200万元。其他给杨某1的钱还有:根据杨某1指示转给华某3喜200万元,给其儿子保命延寿分别转了160万、285万;为给其保命其又陆陆续续转了一些;见杨某1前后给了27万、150万;其还送过杨某1历年的龙年邮票和整版的澳门纪念钞,总价值大概人民币100万元。其和华某3喜从2017年10月开始在香港中环四季酒店租房,一共租了21个月,这事也是杨某1提出,称其要摆脱巫师、保命一定要住到香港九龙靠水的地方,这套房子平时基本上是华某3喜在住,杨某1要求一个礼拜至少供奉一次,其基本拜托华某3喜帮忙上供,租房也是以华某3喜名义,因为杨某1说华某3喜的名字才能镇得住,房租每月10万港币,其和华某3喜均支付过一部分,她支付最多不超过60万港币。在该房子客厅摆放了一个供桌,正中间摆着杨某1的照片,下面摆放着供灯、水果、茶、酒水、沉香等物,2018年1月中旬杨某1也过来待了五六天,其和华某3喜带杨某1在香港观光、购物,晚上回租房时杨某1还在给其聊迷信的事情。其和华某3喜还出了100万给杨某1建神龛。杨某1平时吃住都要最好,还说这样是为她加持,相当于供奉她。2017年12月,杨某1要求其和她单线联系,不要通过华某3喜,并称华某3喜已经走火入魔,让其远离华;杨某1被北京公安释放后,其和华某3喜商量时华某3喜又说杨某1曾让她远离其。其二人觉得杨某1就是骗人。

除了去香港那次外,其他基本上每次见杨某1时孙某2都在场,孙某2讲一些推波助澜的话,主要还是杨某1和其聊。孙某2平时好像帮杨某1管钱,其和杨某1她们几次出去吃饭,都是孙某2付钱,给的还是现金,其看到孙某2随身携带可能有十几、二十几万的现金,她们自己也说平时随身会带现金,因为有些地方不能刷卡。

另有胡某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凭证、聊天记录等材料,印证其报警称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向杨某1、孙某2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共十次,合计人民币1094万元(其中转给孙某2账户20万元);2017年9月16日、10月10日转给华某3喜指定的谢玉荣账户150万元、50万元。2018年2月,胡某与杨某1微信聊天中,杨某1提到胡某女儿和儿子状态都不好,要交换估计得用不少东西,还让胡某花钱给其儿女买寿,向胡索要285万元;2018年3月,胡某想给自己祈福,杨某1提出购买神龛需要72万元;胡某按照杨某1指示在香港租房内摆放供台,上放有杨某1的照片,下摆放了很多进口水果作为供品。

2、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交易明细,证明公安机关调取杨某1、孙某2、华某3喜等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具体显示胡某给杨某1等人转款后,杨某1基本每次会将相应的分成款转给华某3喜,其中第一次胡某转款27万元,杨某1转给华某3喜3.4万元;第二至七次胡某共转款550万元,每次杨某1均转给华某3喜10%共计55万元分成;第八、九次胡某分别转款160万元、285万元,杨某1两次均转给华某3喜15万元;最后一次胡某转款72万元,华某3喜没有分得钱款。综上,胡某共转给杨某1、孙某2银行账户共计1094万元,华某3喜为此分得88.4万元。2017年9月16日、10月10日胡某分别转给华某3喜指定的谢玉荣银行账户150万元、50万元后,上述钱款被转至华某3喜的银行账户。

上述期间,华某3喜还介绍他人在杨某1处交纳供金19余万元,其从中也收取好处费数万元;同时,华某3喜转给杨某190余万元,其中74万余元来源于胡某转给华某3喜的200万元。

另证明,案发前,杨某1和华某3喜之间有过多次互为转款,杨某1转给华某3喜几百至2万余元不等,备注购物、工资等;华某3喜转给杨某1大多为数千元,注明放生、祈福等,也帮他人代转钱款。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1、孙某2位于上海市长宁区XX号楼XX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房间客厅供奉有牌位,旁边箱子上有写有杨某1名字的红色纸钱袋,客厅桌上有一台杨某1所有的金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金色苹果牌手机1部,在杨某1房间内发现孙某2所有的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杨某1所有的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在桌上杨某1包内发现现金2800元及银行卡,桌上小箱子内发现现金2800元;在孙某2房间的床上发现黑色OPPO手机2部,房间紫色箱子内发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在窗台黑色包内发现现金20000元、黑色海信手机1部及黑色笔记本一本,在墙边箱子上的米色布袋内发现银行卡、身份证等。

对被告人华某3喜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查扣奢侈品牌项链、手链共6条、戒指4枚、手镯1个、手提包2个、钱包3个、鞋子5双、行李箱1个、衣物若干、三星手机1部。

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华某3喜手机上提取电子数据:

(1)华某3喜(loliya2011)与杨某1(vvyang730)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于2017年6月以前已有频繁联系,聊天中杨某1向华某3喜灌输迷信思想,从2017年5月底开始二人的聊天内容大多围绕胡某展开,2018年2月之前胡某的情况基本由华某3喜代为转述给杨某1,杨某1根据华某3喜提出的各种情况顺势提出各种敛财事由,再由华某3喜转达胡某,胡某打款后杨某1即将分成转给华某3喜。具体有:2017年5月30日开始,华某3喜向杨某1咨询胡某的事情,提供胡某的家庭情况,让杨某1帮忙,杨某1提出胡某气运差、父亲身上有鬼等内容,并提出帮胡某开价18万,后来又说“至少20万元”、“一共27万供金”等,在胡某考虑和提出没钱的情况下,由华某3喜主动去劝说胡某让他转钱;胡某同意转款27万元后,华某3喜对其分成比例提出异议,杨某1劝说“为你考虑才没有给你很多”“毕竟你是在跟护法上仙大人分钱”“如果是我9万全部给你”“根据额度比例给你钱是跟上面说好的”等,华某3喜表示接受;华某3喜还让杨某1告诉她胡某要弄几次,她可以让胡准备好钱,还说她知道胡某有个私房钱账户。胡某转款后,杨某1马上把华某3喜部分转给其,华某3喜让杨某1一并传来转款凭证便于其发在朋友圈里晒单吸引其他生意,同时华某3喜趁机向杨某1索要钱款购买手链,杨某1又通过微信转款。之后华某3喜与杨某1频繁联系,咨询胡某的各种状况,杨某1提出相应破解方法,并以此多次要求胡某支付钱款,事后均立刻将分成转给华某3喜,华某3喜未再提出过异议。2017年6月下旬,杨某1要求华某3喜带胡某到杭州碰面,以称胡某及其儿女有生命危险、帮助消灾等为由从胡某处获取150万元;8月14日,杨某1以帮忙抵挡巫师攻击为由向胡某索要50万元;8月16日,华某3喜和胡某一起到台湾找命理师算命;8月31日,华某3喜告诉杨某1胡某父亲要给他1000万元,杨某1提出其帮胡某拿到该1000万元,要价200万,华某3喜于9月7日告知杨某1胡某已经转了200万,并称是其盯着胡某转的,杨某1表示钱一到账就告诉华某3喜并转钱给她;9月中旬,华某3喜提出自己想租房,杨某1表示让她租住到香港,并为她挑选房间,9月26日华某3喜告诉杨某1胡某给了她钱,她要用来给婴灵超度;10月1日至7日,华某3喜根据杨某1指示到杭州请牌位回香港租房供奉,华某3喜在香港期间经常发供台、购买的水果蛋糕等供品照片;11月,杨某1以帮华某3喜放生狐狸为由向胡某索要30万元,同时在华某3喜询问下杨某1提出建神龛要供金等,并称其他人供金在百万元以上、名额有限等,华某3喜表示其要出钱,也会转告胡某;12月20日,杨某1以建神龛从胡某处获得100万元;2018年1月中旬,杨某1至香港,22日和华某3喜一起回杭,24日胡某转款160万元;2月26日,华某3喜告知胡某转款285万元。二人在聊天中也从未提及华某3喜让杨某1将部分钱款取现后交付、或要求杨某1大量购买奢侈品给她的情况,只存在偶尔的互送礼物。

另,二人在聊天中提到华某3喜转款给杨某1资金的用途,部分是代他人转交的供金;其他均为华某3喜为自己、家人、胡某等供奉的钱款。聊天内容还显示该微信系杨某1本人在使用。

(2)杨某1手机QQ上登录有昵称为“flowerflawless”的qq号,与其中好友“归隐山林”从2016年7月开始保留有聊天记录,杨某1通过该qq向对方咨询很多迷信问题,大多为发财、感情方面,就华某3喜向其提出的胡某问题也向对方有过咨询,还经常问对方其接下来从胡某处还能获取多少钱。

(3)杨某1与孙某2(兰晴)以及二人与北京张鑫律师、杨某1妈妈等人的微信聊天中,均提及杨某1关于对北京赵某诈骗一案的处理情况,并未提到该案系杨某1帮孙某2顶包;杨孙二人聊天时对如何应对胡某一案有过商议,孙某2提议由其去自首承担此事。

另从杨某1与其母亲、“归隐山林”等人的微信、QQ聊天记录中反映早在2016年7月、2017年1月时,杨某1已经以给华某3喜买衣服、招待游玩等方式招揽华某3喜为其所谓的做法事介绍客户、拉生意;其接客户目的就是为了拿钱。

5、协助冻结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孙某2位于招商银行的6214XXXX99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034.5元。

6、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某2系其母亲,她平时没工作。其平时听妈妈和杨某1说起过胡某,有一次,其和妈妈、杨某1三人一起到杭州,在酒店里见到胡某,其三人见他之前几天在杭州吃吃逛逛、买买东西,东西都是杨某1买的;杨某1和其妈妈还对酒店房间进行过布置,杨某1要求布置一个供台,其妈妈提前让顺丰快递送了20多个纸箱子过来,并让其将箱子叠起来,上面盖上一块红布,并把牌位、水果、酒等依次放好,之后杨某1会来上香,杨某1到其他地方也会要求做一个供台。胡某和华某3喜一起过来,他好像有什么事求杨某1,当晚他们几人一起聊天,胡某把他毕生的经历都讲了一遍,次日晚上胡某自己写了一张字条,大致内容就是他自愿给杨某1的护法多少钱,换取他自己及其子嗣的钱财,纸条上按了手印,交给杨某1,杨某1把纸条放进放牌位的箱子里,之后胡某跪在牌位前发誓、行大礼。他们二人在杭州呆了三四天,后来胡某先离开,华某3喜继续留在杭州。胡某来之前,杨某1和其妈妈聊天时说起已经和华某3喜说好介绍胡某过来她拿一成半的介绍费,但胡某走后华某3喜又提出要两到三成介绍费;华某3喜在杭期间,吃喝用购物都是杨某1付钱。

(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左右,其在湖滨银泰名品街“阿玛尼”专柜做店员时认识客户杨某1,她经常来店里买奢侈品,互相加了微信,后来就成了朋友。杨某1自称是在网上做贸易,她有时会到店里买东西直接刷卡或现金支付,有时也会通过微信让其帮忙购买寄给她,她把钱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给其,她一共找其买过二十次左右,共50余万元的阿玛尼商品,如果看中她就会买很多,其中一次就买了十几万,没看中什么就买几千块。杨某1大部分时间会带她姐姐(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孙某2)一起过来,有一次带了她妹妹(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华某3喜)过来买了几万元的女装,其他都是单独过来购物。杨某1买的奢侈品大部分都给自己,她自己在试穿,也有买过给她儿子和妹妹。2018年初,其帮杨某1整理东西时见她房间里放有大量奢侈品,LV、阿玛尼、三宅一生、香奈儿等各种品牌的衣服、包,当时整理出来有三大行李箱,还有很多日用品、家具、柜子之类的,除家具外,其他东西在她退租后均邮寄到她位于上海的家里,有一次其还帮她将一箱奢侈品送到上海。此外,杨某1出手很大方,其帮杨某1买东西跑腿,她一般都会给其比较高的跑腿费;过年时她过来给店里每个员工一个500元的红包,平时吃住高档酒店;还从香港给其带了一个几千元的摩托车头盔,还送过其眼镜、手套、背包和一块玉。杨某1被公安机关释放后让其帮忙出售她的二手奢侈品,但没有卖掉;她也经常会和其说一些她找人斗法等很玄幻的事情。经过其统计,杨某1通过微信共转账给其487691元,其提现227648元,帮她代购奢侈品、购买日常用品、支付一些费用,剩下107160.7元是其得到好处;她还通过银行卡转给其6万元,支付宝转给其2.4万元,用于帮她代买东西。

另有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证明从苏某处扣押杨某1送给其的头盔、双肩包、玉石等物。

(3)证人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1的儿子,杨某1平时没有固定工作,信奉道教;孙某2是其干妈,杨某1和孙某2在外一起租房。杨某1曾在杭州阿玛尼专柜给其买过几千元的衣服。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1的父亲,她平时没有固定工作,做些茶叶和沉香生意。杨某1和孙某2是多年朋友关系,二人均信奉道教。杨某1在北京涉嫌诈骗被抓后,胡某帮她请的律师,之后双方和解,杨某1赔了对方90万元。其听说胡某是一深圳女子介绍给杨某1,杨某1称胡某系自愿供奉钱财做法事,附胡某签字按印的字条。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杨某1系其女儿,她自称做沉香、茶叶生意,开始信奉佛教,之后改信道教。其事后才知道杨某1和孙某2母子在外搭道教供奉台子、做法事赚钱。杨某1说有些人身上“不干净”或者是贪污犯,心里害怕的人都会来求她,她就可以赚钱,其夫妻都劝过她要做正当生意。2017年时,杨某1曾拿其身份证去办了银行卡并使用。苏某曾来过其家里送东西给杨某1和孙某2。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月在天涯社区上看到《俺和俺娘的搞笑灵异生活》,通过帖子上的联系QQ加入了一QQ群,认识了网名“有袋果果”的网友。在聊天过程中,对方表示自己能量很大,并提出可以帮其买东西放生、印经、做法事等,为此其从2014年至2016年8月共转给对方30万元左右;2016年8月,其母亲得了恶性肿瘤,其联系对方后对方表示可以帮母亲“补气数”试试,其至2017年2月又为此给对方汇款100万元左右。钱款均转至杨某1的建设银行账户或对方支付宝账户。后来其母亲去世,其意识到自己被骗。2018年3月,杨某1被海淀公安刑拘后,有一微信名“兰晴”的人找其商量解决方案,律师张鑫也找其协商过退赔一事。

另有赵某提供的其和“有袋果果”的QQ聊天记录,证明赵某为保佑家人等目的多次向对方征求意见,并以为家人祈福、超度、补气数等为由数次向对方转账的情况;赵某提供的天涯论坛上内容,印证其在该论坛上看到“香巴拉坛城”发布的《俺和俺娘的搞笑灵异生活》及之后讨论内容等;赵某提供的转账汇总表及相关转账记录,证明2014年1月开始,赵某向杨某1的银行卡、支付宝转款共计134万余元的事实。

(7)证人冯某、丁某的证言,证明赵某在网上认识一名网友后,被对方以做法事、补气数等为由骗取钱款等情况。

7、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华某3喜均无XX,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中被告人华某3喜曾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

8、赵某案的相关材料,证明赵某报案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0日对杨某1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1没有明显的主动向赵某索要财物的行为,赵某对杨某1虽有迷信成分,但这种迷信属于虚构事实还是正常民间信仰存在争议,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杨某1从赵某处收到的钱款是否用于放生、印经、供奉等仪式,故无法证实杨某1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遂以该案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杨某1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该检察院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9日,杨某1与赵某达成刑事和解,约定当日支付给赵某10万元,后支付80万元;若杨某1按约履行后,赵某对其表示谅解,且不再追究杨某1的刑事责任。2019年6月18日,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赵某80万元。

9、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1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其目前在做翡翠和茶叶个体经营,没有门店。2012年在网上认识高雪天后开始信奉道教,于2014年建立一个qq群,其让孙某2帮忙整理高雪天发给其的资料发布在群里。其微信昵称为“vvyang730”,QQ名“有袋果果”。其于2009年和孙某2认识,之后孙某2和其一起在群里讲一些迷信的事情,对外都说其是大师她是助理;其和华某3喜是2013年初认识,之后经常在一起交流迷信的东西。胡某家里不是很顺,和他爸爸关系处理不好,华某3喜于2017年初将胡某介绍给其,让他花钱去供奉神仙,然后把供奉的钱分一部分给华。刚开始都是华某3喜在中间传递信息,华某3喜说其是道教大师,可以通鬼神,她自称是天上仙女,然后她掌握胡某的家庭信息,知道他很紧张自己两个孩子,就和其、孙某2串通,说胡某孩子寿命不长,为了延寿需要捐钱建立功德。之后胡某经常和其微信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其等人自称能通鬼神,胡某的两个孩子和阴间的鬼怪有契约、寿命不长,只能做法事破解,之后胡某就不停在华某3喜监督下把钱汇入其账户,前后共有1000余万元。其实其对道教东西也不懂,其和孙某2除了上香什么都不会,所谓的通鬼神、算命运都是骗人的谎话。其和孙某2在杭州柏悦酒店租了套房,搭了神台,华某3喜和胡某一起来杭,其等人给胡某洗脑,说通过法事可以给他破灾,平时微信聊天时孙某2以其名义和胡某聊,整理胡某孩子的恐怖照片,并编造一些上述的话吓唬他,让他就范。胡某被骗的钱都打到其卡上,该卡由其和孙某2共同使用,由孙某2保管,华某3喜开始说话她分10%,后来又提出要增加比例。所得钱款部分以转账、现金、奢侈品等形式交给华某3喜,还有部分被其和孙某2买了水果、沉香等供品,以及用于住宿、买机票、吃饭开支,此外其和孙某2实际拿到手几十万元,胡某还送给其儿子一套邮票和纪念币。2017年冬天,其和孙某2在杭州柏悦酒店告诉胡某华某3喜根本不是天女,也不懂法术,让胡某不要相信她,其二人觉得华某3喜想取代其,所以要拆穿她。其不知道胡某给华某3喜200万元。

其和赵某通过一个QQ群认识,大家都是佛教爱好者,在网上交流。2016年开始,其和孙某2帮赵某放生、为她母亲延寿,为此她转给其130多万,上述钱款均用于购买鱼和乌龟放生、印经书、购买水果等用于供奉。主要孙某2负责和对方联系,钱虽然打到其卡上,系孙某2在使用。事后,其和赵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对方90万元,此事了结。

(2)被告人孙某2的供述,供称其两个手机号均绑定有微信,昵称分别为“兰晴”、“唐十二”,QQ昵称“兰晴”。其于2008年认识杨某1,2014年开始二人一起信奉道教。2013年左右,其和杨某1在关于“狐仙”的QQ群里认识了华某3喜,2017年通过华某3喜认识了胡某。当时华某3喜将胡某带到其和杨某1所住的杭州柏悦酒店房间,其和杨某1在房间里搭了一个供台,摆有牌位和供品等。华某3喜说其和杨某1有通鬼神的法力,让胡某以供奉为由把钱打到其和杨某1的卡上,然后分给她。后来其二人通过杨某1的微信和胡某聊天,基本是其在聊,内容主要有胡某儿女阳寿不长、和阴间鬼佬有契约和冥婚,必须做法延长孩子寿命等,后来胡某一共转了1000多万到杨某1的卡上,这张卡其和杨某1共同使用,之后专门用于收款。钱到账后其让杨某1把钱转到其他卡里,再将钱给华某3喜;胡某给了杨某1儿子一套龙年邮票和纪念币,其转卖了3000元和29500元。胡某共转来1000多万,华某3喜开始说要分10%,之后又要20%、30%,其和杨某1根据她要求将分成通过转账、现金、奢侈品等形式交给她,剩下的钱其二人用于做法事,买水果、酒等供品以及放生,主要通过烧纸钱和祭供品来帮胡某。平时和胡某聊天的内容由其口述,杨某1帮其打字。在别人看来杨某1是大师,其是助手,其实杨某1都是听其的。其不知道胡某给华某3喜转了200万。

赵某经常找杨某1和其帮她母亲补气数和祈福等,为此其等人购买了水果、鲜花、沉香、酒水等用于供奉;还有放生、烧纸、印经、供灯等开支,几年下来共开支上百万元。网上的帖子《俺和俺娘的搞笑灵异生活》系其所写,与赵某的聊天也是其负责,杨某1只是出面帮其转达,杨某1的银行卡系其和杨某1共用。

(3)被告人华某3喜的供述,其供称当时其在“天涯论坛”上看到一个关于宗教的帖子,之后还加入有关讨论的QQ群,在这个群里其认识了杨某1,她经常会让其帮忙到香港代购东西,之后她会给其钱;通过杨某1其认识了孙某2,她们自称是通神通的神仙。其和胡某是在朋友聚会上认识,胡某经常和其聊家里的事,为了帮他解决烦恼,其想到找杨某1。2017年中,其打电话找杨某1帮忙,之后杨某1和胡某通过电话沟通,杨某1说胡某的父亲被东南亚巫师下了“降头”,还说巫师一直在追杀其和胡某,让其二人到杭州找她。去杭州之前杨某1以做法需要向胡某要18万元,胡某说多一点也没关系,于是变成27万,胡某于次日打到杨某1卡上,杨某1的卡号是其告诉胡某。到杭州后,其和胡某来到杭州柏悦酒店房间,杨某1帮其和胡某做法,还说胡某的小孩是从地狱里借回来的鬼胎等,之后其先回房间,杨某1把胡某留下聊天;第二天早上,杨某1让胡某在神台前求愿望,杨某1说实现一个愿望、帮他驱邪一次要50万,还要求胡某发毒誓,大概内容是不能怀疑她,钱也不能拿回去等,为此胡某又转给杨某1200多万,还把他从深圳带来的龙年邮票给了杨某1。孙某2在房间里帮杨某1叠纸钱、抄经文、拿东西等,杨某1说孙某2是她的弟子和助理,孙某2的儿子也是她的弟子,在做法事时帮忙。之后胡某先离开,其在杭州继续呆了几天,其间杨某1一直带其吃饭、逛街,还买了很多东西,同时送了其几样,她在杭州阿玛尼专柜找ben买了很多奢侈品,她前后在ben这里共买了60多万,后来她去香港时还让胡某买了一个6000多港币的头盔送给ben。然后胡某让其问杨某1,他爸爸给他1000万港币能否拿到,杨某1称在帮他争取,给杨某1200万他的1000万才可以到手,胡某照做;还有一次是以建神龛为名让其和胡某给她100万;杨某1还让胡某和其带着她的照片找个地方供奉她,既能希望神灵保佑,又能摆脱巫师攻击,让胡某转200万给其用于供奉支出,供奉的地址位于香港四季汇,是杨某1选的,其和胡某拿了两张杨某1的照片放在牌位中间,下面搭有高台,放置酒水、蛋糕、水果、奢侈品等作为供品,每天早晚上香跪拜,其经常发照片给杨某1汇报供奉情况,杨某1还来过一次香港检查,胡某给其的200万元都被其用于购买供品以及其和胡某在香港租房房租、平时花销,后来供奉用的奢侈品一部分被其带回深圳家中自用,公安机关从其家里查扣的鞋子、包及大部分首饰等都是原来的供品,另有部分是杨某1送给其的。杨某1转给其的钱是所谓的“福报”分成,每次胡某转钱过去后,杨某1都会给其10%左右的“福报”,其基本作为自己及家人的供金又转回给杨某1,其没有从杨某1处拿过现金和大量奢侈品,只偶尔收到杨某1送给其的东西。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确认无疑。

关于被告人杨某1、孙某2提出诈骗胡某一事系被告人华某3喜提议并主导,所得钱款绝大部分以转账、现金、购买奢侈品等方式支付给华某3喜的辩解。经查,(1)被告人杨某1、孙某2长期从事类似活动,且以购买礼物、承诺支付一定比例分成作为报酬与华某3喜达成合作,由华某3喜为其介绍客户。(2)在案证据显示,杨某1基本在胡某转款后即按照10%左右分给华某3喜,华某3喜在聊天中对分成比例曾提出过异议,但在杨某1劝说下予以接受,并没有再提出提高分成比例、以现金和大量奢侈品方式收取好处的要求;杨某1和孙某2的该说法既被华某3喜否认,也显与常理不合。另一方面,客观上本案的大部分赃款被杨某1和孙某2控制、占用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挥霍等,即使存在大量取现、购买奢侈品情况,也符合二人此前既有的消费习惯,证人苏某亦证实杨某1平时就喜欢给自己购买大量的奢侈品。故被告人杨某1、孙某2的相关辩解不能成立,且明显系二人串供后为自己推脱责任,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1和孙某2均表示对胡某转给被告人华某3喜200万元钱款不知情,华某3喜及其辩护人辩称该笔钱款被其用于租房、购买供品以及其和胡某共同生活开支,该200万元不应计入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华某3喜并未与杨某1、孙某2对此钱款有过商议,与此前伙同杨某1、孙某2骗取胡某钱款的具体过程不同;该笔转款发生在华某3喜和胡某在香港租房之后,胡某亦确认华某3喜确实支付过大概60万元港币的租金及其他供奉开支,根据转账明细显示华某3喜从中支出74万余元给杨某1用于其和家人或胡某的供奉,可证200万元中含有部分系其和胡某的共同支出,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华某3喜从中实际占有钱款的数额,也无法确认三被告人对该笔钱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因此,该200万元不作为诈骗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杨某1、孙某2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指控的第二节诈骗事实不成立的意见。经查,该节事实发生于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历时三年有余,杨某1、孙某2以帮助放生、印经、做法事、补气数等为由从赵某处获取130余万元,但同时二人确有放生、购买供品等方面的开支;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杨某1亦已按约退赔给赵某90万元。因此,指控被告人杨某1、孙某2在该节事实中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且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孙某2、华某3喜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为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孙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2基于自己的宗教信仰和相信自己有神通才实施本案,孙某2、杨某1等人也确实为胡某做过法事,并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1、孙某2等人对外宣扬迷信思想,明显有别于合法的宗教信仰;以斗法、延寿、消灾等荒诞理由,短短不到十个月时间就从被害人胡某处获取上千万元钱款,其中大部分被杨某1等人大肆挥霍,用于高档酒店吃住、购买奢侈品、赠送他人等。由此可见,被告人杨某1、孙某2等人只是利用迷信作为其敛财的幌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明确,且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损失,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2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华某3喜及其辩护人所提华某3喜对杨某1等人所谓的神通法力深信不疑,还自愿支付钱款给杨某1为自己及家人庇佑、祈福,其所拿取的钱款仅是正常的回报款,且也已经全部返还给杨某1等人,个人没有从中获利,不具有和杨某1等人合谋骗取胡某钱财的目的,不构成共同诈骗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1)本案中,杨某1等人以宗教信仰为名招揽客户,自称是为了他人利益,华某3喜亦号称自己是为了帮助胡某,但事实确是事前其等人就已商定好由华某3喜介绍他人至杨某1处,得款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从之后转账记录可推断双方约定华某3喜可分得10%左右分成,华某3喜曾要求过提高比例但被杨某1拒绝,可见她们只是将此事当成牟利的手段,并非诚心信仰;华某3喜对此应明知,但为了牟取10%的分成而积极介绍、从中联络,且试图争取更高的分赃比例。(2)杨某1等人从胡某处索要的钱款高达上千万元,与正常宗教仪式的开支以及杨某1处其他人员支付的所谓供金均相差甚远,作为正常成人均应对该异常现象有所怀疑和警惕,华某3喜不仅视而不见,还继续帮助杨某1等人以其余各种理由向胡某索要钱款。(3)华某3喜确实有自愿供奉钱财给杨某1等人的行为,但在本案前及本案初期供金数额较小,后期胡某给其转款200万元后供金数额才明显增加到数十万元,全案期间其支付给杨某1为其、家人、胡某共同供奉的共94余万元,其中84万余元发生在本案后期,且其中74万余元直接来源于胡某给其的钱款,可见华某3喜所谓的供奉也仅限于自有的少量金额范围内,同时华某3喜还自供在香港时其曾购买奢侈品作为供品,但事后该部分奢侈品却被其拿回家自用,可见其购买时就存着为自己牟利的目的。(4)华某3喜转款给杨某1系其在获取分成款后对钱款的另行处分行为,并非返还赃款,不应在其实际违法所得中扣除,根据支付情况最终确认华某3喜因本案从胡某的被骗款中实际获利88.4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华某3喜所谓完全相信杨某1能力、一心为胡某的说法并不真实,华某3喜应当明知杨某1等人以迷信为幌子骗取胡某钱财,仍实施一系列的帮助行为且自己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华某3喜及其辩护人请求宣告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和孙某2均参与和被害人沟通、共同支配和使用所得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从客观行为以及实际使用赃款数额看被告人杨某1地位、作用要高于孙某2;被告人华某3喜起介绍、从中联络作用,并由杨某1等人按一定比例给其分赃,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1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胡某主动找杨某1等人寻求帮忙并自愿支付费用,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杨某1等人长期以迷信为名牟利,且安排华某3喜作为中间人主动招揽他人,利用了被害人的迷信心理对其宣扬迷信思想,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故被害人在刑法意义上并无过错,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31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29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华某3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杨某1、孙某2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94万元(包括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扣押的25600元及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5部、头盔、双肩包、玉石的拍卖得款,被告人孙某2位于招商银行的6214XXXX99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034.5元及孳息),责令被告人华某3喜以其实际违法所得为限退赔(包括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扣押的手机1部、首饰、衣物等拍卖得款),发还被害人胡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

人民陪审员  余汉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