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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刑初7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8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刑初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9-15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峰及郭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本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徐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及王某3、骆某(均已判刑)预谋,合伙在杭州市临安区XX街道XX街XX号XX楼设立“台通互联工作室”。之后,以“台通互联工作室”名义,通过网络招聘、他人介绍等方式先后招募吕杰、张永琴、边某、汪欢、赵伟康、朱良骏、严堃、金荣枢、任某、吴清源、项怡玭、赵丽、潘莹、陈东、金城杰、骆希、钱钧、董浩楠、蔡洁、倪婷、陈超(均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被告人李某及王某3、骆某等人采用话术单、“以旧带新”等方式对新招录的业务员进行培训,让业务员冒充台湾地区年轻女性,使用李某等人事先注册的facebook、line账号聊天。业务员冒充台湾地区年轻女性,先使用facebook账号添加台湾地区男性为好友进行聊天,再用line账号进行聊天交友,编造凄惨身世、兼职代购等信息,在获得对方好感、同情或者产生情感关系,认为对方愿意高价购买其代购的廉价小商品后,再向其推销。2016年开始,逐渐演变为编造家人生病需要支付医药费、培训缺钱等虚假理由或直接以女友身份,向对方索要钱款。为掩盖骗局,顺利占有所骗钱款,采用向对方邮寄廉价包裹,通过黑猫、超商等快递公司、便利店代收货款等形式,从台湾地区被害人处获取所骗钱款。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王某1等人共计新台币3100余万元,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负责为诈骗活动提供聊天软件账号、局域网架构等技术支持、联系货运公司向台湾地区被害人邮寄廉价包裹收取诈骗款项等;王某3负责接收诈骗款项、统计并发放工资及分红等;骆某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招聘业务员、商品采购、制作物流总表、后勤保障等。吕杰、张永琴、汪欢、赵伟康、朱良骏、边某、严堃以业务员身份实施诈骗活动,按利润的40%至50%提取分成。

2.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3、李某2、戴宗钦(均已判刑),合伙在杭州市临安区XX街道XX幢XX室设立“无限畅通工作室”,先后招募唐建兵、潘凯、孙杨杨、田光园、余先樟、刘梦、李永、王莎、姚镇洲、朱杨、王辉、彭丹枫、应明(均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采用上述相同的诈骗模式骗取台湾地区被害人的钱款。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杨某2等人共计新台币2500余万元,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负责为诈骗活动提供聊天软件账号、局域网架构等技术支持、联系货运公司向台湾地区被害人邮寄廉价包裹收取诈骗款项等;王某3负责接收诈骗款项、统计工资及分红等;李某2负责招聘、后勤保障、发放工资等;戴宗钦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商品采购、制作物流总表,至2017年7月底退出。2017年8月,边某接替戴宗钦兼以业务员身份实施诈骗活动。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街道XX委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杨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任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王某3、骆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物流总表等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代收货款退款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培训内容为正常的商品销售,后期明知王某3等人诈骗而心存侥幸帮助发货。

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李某的作用低于工作室其他股东,未主动入伙“无限畅通工作室”,以李某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及王某3、骆某(均已判刑)预谋,合伙在杭州市临安区XX街道XX街XX号XX楼设立“台通互联工作室”。之后,以“台通互联工作室”名义,通过网络招聘、他人介绍等方式先后招募王某2、任某等人为业务员。李某在工作室成立之初培训业务员使用facebook和line账号,冒充台湾地区年轻漂亮女性,与台湾男性聊天建立感情,再高价向对方推销商品,之后王某3、骆某等人采用话术单、“以旧带新”等方式对新招录的业务员进行培训。业务员冒充台湾地区年轻女性,先使用facebook账号添加台湾地区男性为好友进行聊天,再用line账号进行聊天交友,编造凄惨身世、兼职代购等信息,在获得对方好感、同情或者产生情感关系,认为对方愿意高价购买其代购的廉价小商品后,再向其推销。后逐渐演变为编造家人生病需要支付医药费、培训缺钱等虚假理由或直接以女友身份,向对方索要钱款。为掩盖骗局,顺利占有所骗钱款,采用向对方邮寄廉价包裹,通过黑猫、超商等快递公司、便利店代收货款等形式,从台湾地区被害人处获取所骗钱款。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王某1等人共计新台币3100余万元,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3、李某2(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临安区XX街道XX幢XX室设立“无限畅通工作室”,招募业务员,采用上述相同的诈骗模式骗取台湾地区被害人的钱款。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杨某2等人共计新台币2500余万元,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

在诈骗活动中,被告人李某负责提供聊天软件账号、局域网架构和维护等技术支持、联系货运公司向台湾地区被害人邮寄廉价包裹收取诈骗款项等,并作为工作室股东,与其他股东、业务员瓜分利润。综上,李某诈骗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1100余万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回复书、被害人郑某1、张某1、杨某2、虞某、王某1、黄某1、董某、黄某2、许某1、邱某、许某2、郭某、杜某、吕某、洪某、蔡某1、欧某、余某1、林某1、赖某、陈某、张某2、何某、钟某1、徐某1、蔡某2、徐某2、吴某1、彭某、曾某、黄金汉、姜某、郑某2、李某1、杨某3、江某1、黄某3、许某3、周某、邹某、叶某、钟某2、余某2、林某2、黄某4、江某2、吴某2、庄某等48名被害人(均系台湾地区男性)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其在facebook软件上认识自称为台湾地区的女性,后添加到line软件上聊天,对方自称从事或兼职网拍等职业,与其闲话家常,问其从事的工作、生活嗜好等点滴琐事,还说要做其女朋友,以提高网拍业绩为由要求其多次购物,之后以生活费或房租不够、家人生病、要求送礼、偿还高利贷等理由向其要钱或借钱,其基于想与对方建立或进一步发展感情,予以同意。对方提出以随便寄东西给其,其在签收时付款的方式拿到钱款,多次寄粗糙低劣的物品给其,其签收付款,物品价值与其付款金额不相当。对方使用的快递有黑猫宅配、全家超商、OK超商、莱尔富超商等,包裹均未填写寄件人信息。上述人员共被骗取2000余万元新台币。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其经骆某面试到“台通互联工作室”工作,其他业务员还有任某等。老板是骆某和王某3。广州来的李某在工作室搭建网络,对业务员进行培训,给业务员facebook和line账号,教业务员如何使用上述账号与台湾男性聊天。账号均设置成台湾年轻漂亮女性,李某说这样能吸引台湾男性在动态下留言,之后添加他们为line好友,每天与之聊天,嘘寒问暖,如果对方问起,就说自己是台湾某地方的人,报个女性名字,年纪说小一点,做兼职代购,等双方熟悉了,再向他们推销商品,对方对其冒充的身份多少有些想法,会为了交朋友而购买。同年8月底9月初,李某离开,之后骆某指导业务员与台湾男性聊天。李某、骆某说用漂亮女性头像信息容易引起台湾男性注意,在facebook上发商品图片的时候偶尔也要发几张美女照片。其出售给他们衣服、打火机、手链、佛珠等低价物品,售价比真实价格高很多。其将对方要买的东西添加到公司专用的淘宝购物车,下班时将订单报表通过QQ发给骆某,由骆某进行统计、购物及寄到台湾。

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其看到临安19楼招聘信息后到“台通互联工作室”上班。该公司老板为王某3和骆某,管理公司的运营和人员招聘,王负责财务、发工资,骆负责管理、统计订单和发货等。其刚进入公司时,李某给业务员进行了培训,王某3和骆某介绍他是从广州总部过来的。培训内容为台湾地市分布、风土民情、台湾人的讲话方式及facebook和line的具体使用方法等。李某教业务员在公司提供的facebook和line软件和账户上以美女照片为头像,将自己设定成台湾某地市人,年龄约20岁,在facebook上发动态,附上自己的line账号,吸引台湾男性主动加好友,然后在line上每天与之聊天,如果对方问起,就说自己是台湾某地市的年轻漂亮女性,等双方熟悉了,再向他们推销商品,台湾男性会因为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售卖价格比正常价格高不少。之后其冒充台湾年轻漂亮女性,在facebook和line上找台湾男性聊天,发送美女生活照给对方的,在聊天过程中和对方建立感情基础,然后说自己做网拍生意,向对方推销衣服、鞋子、耳机等,售价比实际价格高几倍甚至几十倍,对方基于感情不会拒绝。业务员卖出高价是因为物品包含了感情,有些业务员与对方以男女朋友的身份聊天。其每天将包含对方收货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的订单通过QQ发给骆某,在专用电脑上登录淘宝将商品添加到购物车,后续由骆某付款购买,发货到广州,再通过广州的快递寄到台湾,对方如不拒收就将钱付给快递员。李某、王某3、骆某还说过,如果其真实身份被台湾人发现,就将他们拉黑删除。

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经其提议,其与骆某共同出资,李某技术入股,合伙在临安区XX街XX号XX楼成立了“台通互联工作室”,各占三成、三成、四成股份。工作室招聘业务员,李某从广州过来设置网络、安装facebook、line软件,带来上述软件的账号和密码,向其、骆某和业务员传授台湾文化及软件使用方式、卖货到台湾的注意事项,之后业务员在上述账号上伪装成台湾地区年轻女性,添加台湾地区男性为好友,每天跟他们聊天,发布百货信息让对方挑选,与对方谈价格,卖给对方。业务员制作包含客户姓名、电话、收货地址、商品及价格的表格给骆某,骆通过淘宝等网站购买,直接寄给广州的李某,并把表格发给李某,李某收到货物后,发货到台湾,填好台湾物流单号把总表发给其,其把总表发给骆某,骆某将各单号发给对应的业务员,让员工查询是否签收,如果签收了,就在总表上填写已回款。台湾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货款,如果客户没有在七天内退款,扣除运费和配送费后折算成人民币打款给李某,李某再转账给其,所得款项扣除日常支出和业务员提成,其三人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总表上还包含代收货款、下单时间、寄出时间、寄往台湾、拒收等其他物流状态、业务员姓名等内容。其与骆某、李某均有总表,其依据总表与李某结账、给业务员发工资。骆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如员工纪律、招聘面试、后勤、拍货发货及制作总表。其负责财务,主要是账目管理、发放工资、与李某对接贷款。2016年4、5月,其与李某2等共同出资在临安区中央府12幢802室设立“无限畅通工作室”,复制“台通互联工作室”的运营模式,李某提供了一台设置好的服务器和facebook、line账号,负责在广州接收货物再寄往台湾,接收台湾快递公司代收的货款,占一成股份。工作室出售货物的价格开始为购入价的五到十倍,到2017年有几十倍甚至百倍的利润。

6.证人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经王某3提议,其与王某3、李某合伙在临安区XX街XX号开设了“台通互联工作室”,以微商方式卖货到台湾,其占三股。李某(经照片辨认确认)过来在服务器上架设了一个虚拟机和局域网络,装好facebook和line软件,还带来facebook和line账号和密码,都已设定好虚拟身份,以一对一的方式教业务员如何使用以及卖东西的方式,并讲述台湾的风土人情和一些日常用语的说法,另外还带来一张物流表格,教其填写方法。此后,李某还远程维修设备,提供faceboook账号和密码。工作室招募业务员并提供电脑和facebook、line账号,让他们添加台湾地区范围内的男性为好友,与之聊天、交朋友,以香港、大陆代购的身份向对方推销商品,出售商品多为衣服、裤子、平安符、手链等商品,淘宝价格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工作室要求不能低于进货价的4倍,价格是业务员与客户谈的,与淘宝购买价差几倍至百倍,之后其在淘宝上下单购买所需商品,直接邮寄到李某处,李某发货到台湾地区,使用黑猫、超商等快递代收款,再由李某、王某3对接台湾地区来的回款,其也收到过几笔款项,但即转给王某3。另供述物流总表的制作流程、包含内容,王某3依据总表发工资,业务员和工作室先后对利润以五五或四六分成。业务员流动频繁,有任某、王某2等人,第一个业务员是王某2,通过19楼、微信便民服务平台、人才市场等地招聘,也有老业务员介绍进来的,对业务员采用以老带新方式培训。

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经王某3提议,其与王某3、戴宗钦开设了“无限畅通工作室”。广州的李某以技术参股,提供了facebook和line账号,负责向台湾地区发货、回款,远程帮助解决账号异常情况,王某3说每月要向他支付一笔钱。运营模式与王某3开设的“台通互联工作室”相同,即业务员在line聊天软件上冒充台湾地区年轻女性,添加台湾地区男性,与对方聊天,向对方嘘寒问暖、谈男女感情,在发展为男女朋友或有感情基础后,谎称自己做代购,让对方高价购物,或谎称家里人出车祸需要钱,向对方借钱,通过寄递小礼品给对方、货到付款的形式拿到钱。2016年11月,王某3还劝说其做业务,让其在facebook和line上编造一个身份,诉说身世可怜,博取同情,叫对方“老公”等亲昵称呼,故意和对方发展感情,以向对方高价推销。后由边某接替戴宗钦。

8.证人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表哥王某3安排其到“无限畅通工作室”做管理工作,给其二股。其分配facebook和line账号和密码给业务员使用,业务员在facebook上伪造台湾地区年轻漂亮女性身份以吸引台湾地区男性,添加为line好友,与对方进行个人生活、工作情况等感情方面的交流,有一定感情基础后,推销商品给对方,根据对方的购买力和意愿定价,为成本价格的10倍至数百数千倍。其兼做业务员时,编造可怜身世,以需要看病、没有生活费为由,向对方借钱,然后为表示感谢寄小礼物给对方,或在聊天中谎称做代购让对方高价购物,让对方货到付款。业务员与工作室对利润进行四六分成,第一名和第二名可以拿到45%。李某提供工作室使用的facebook和line账号和密码,接收其从淘宝上采购的货物并寄往台湾,对接回款。“无限畅通工作室”与“台通互联工作室”的运营模式一样。

9.证人张某3(广州冠麟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其公司集运香港、台湾等地区顾客在大陆淘宝、京东上购买的货物,发货到台湾、香港等地区。2016年下半年至案发,王晓群(王某3姐姐)、李某找其公司做业务,对方将要寄的货物送到仓库,通过QQ发送或直接将收件人信息、代收款金额放在货物上,其公司将货物邮寄至台湾地区,货物为平安符、手串等小礼品,收款金额较高,要求不要在邮寄的包裹上注明邮寄出的地址。货物寄到台湾地区后由黑猫快递或全家、OK、莱尔福等商店代为送货收款,将代收款转给其公司,其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给王晓群和李某。其公司使用姜干良名下的银行账户打款,也使用过其本人名下账户。

1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开始,李某让其帮他发货。其每天收到淘宝卖家寄来的衣服、鞋子、公仔、抱枕、手串等物品,按李某的要求通过“冠林”即“黑猫”物流发往台湾。李某还推荐了微信“小天哥”给其,将其拉进一个群,“小天哥”让其购买facebook账号,其帮他购买了8、9次,每次10-20个不等,不知道用途。

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1)对“台通互联工作室”的搜查、扣押情况。侦查机关依法对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746号三楼即西墅街“台通互联工作室”所在地进行搜查,查见书写板、台湾地区地图、办公桌、电脑等物品,查扣电脑主机13台、笔记本电脑1台、服务器4台、手机3部、硬盘1个、U盘2个、笔记本2本及定价表、应聘人员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手机电话卡、招聘海报等。其中,招聘海报内容显示公司系针对台湾地区垂直电商销售的创业平台,提供包括优质客户资源的社交软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专线物流配送;定价表内容为相互对应的价格(1-300元人民币)、报价系数(12-18倍)、报价(900-3000元台币)。另在西墅街746号三楼东侧王某3办公室查见收据,收据内容为业务员签收上一月工资。(2)对“无限畅通工作室”的搜查、扣押情况。侦查机关依法对临安区锦城街道中央府12幢1单元802室即中央府“无限畅通工作室”所在地进行搜查,查见写有业务员姓名及疑似业绩的写字板以及台湾地区地图,查扣电脑主机13台、苹果笔记本1台、联想一体机电脑1台,手机1部、硬盘2个,笔记本9本、疑似账单3张、应聘人员申请表等。(3)其他查扣情况:2018年9月7日,侦查机关从边某处查扣手机1部。2019年6月19日,侦查机关查扣李某金色iphonex手机一部、华为7A手机一部、华为P9手机一部、macbook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pro一代笔记本电脑一台。

12.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光盘,证实经侦查机关对查扣的电脑、手机、服务器、移动硬盘提取相关信息并刻录成光盘。涉案内容如下:(1)在“台通互联工作室”和“无限畅通工作室”电脑上提取到台湾地区女性的身份信息、语音、照片,台湾地区语言资料,台湾地区风景、住院照片,话术单,记载facebook、line账号、密码及服务器账号、密码并标注新的、未用、手机号及密码变更、已封号、不能发帖等内容的文档,台湾地区快递查询网址文档。(2)在“台通互联工作室”电脑上提取到2015年7月至12月、2016年1月至12月、2017年1月至12月及2018年1月至8月的“台通互联工作室”物流总表以及2016年3月至12月、2017年1月、2月、5月、6月的“无限畅通工作室”物流总表,在“无限畅通工作室”电脑上提取了2017年7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8月的该工作室的物流总表,其中,李某、王某2、任某等人在2015年7月即以购入价约3倍的价格向台湾男性“销售”商品。据此汇总、整理如下:①自2015年7月7日至案发,“台通互联工作室”向台湾地区人员邮寄钱包、衣服、小饰品、打火机、充电器等物,索要台币160元至10万元不等,物品成本1-1380元人民币不等,共计5100余单,索要价值共计3490万余元新台币,物品总价28万余元人民币,其中已回款4100余单,共计3100万余元新台币。②2016年3月至案发,“无限畅通工作室”向台湾地区人员邮寄小饰品、衣服、手机套等物品,索要台币500元至10万元不等,物品成本1-128元人民币不等,共计2800余单,索要价值共计3100万余元新台币,物品总价8.5万余元人民币,其中已回款2200余单,金额2500万余元新台币,2017年8月至案发,回款1600万余元新台币。(3)在“台通互联工作室”查扣的服务器及“无限畅通工作室”查扣的2个硬盘上提取的line聊天情况。line封面使用年轻漂亮女性的头像,添加台湾地区男性,以台湾地区女性身份,与对方以老公、老婆、亲爱的、宝贝相称,嘘寒问暖、言语暧昧,以做生意、家庭困难、自己或家人生病、交房租、生活费、要礼物等为由明示或暗示多次向对方要钱、借钱,通过寄送手串等物品给对方,由黑猫快递、全家等货到付款的方式拿到索要的钱款,在聊天中追问快递签收情况。(4)移动通讯设备勘验情况。对骆某、边某的手机勘验结果显示,手机通讯录、QQ、微信添加工作室其他股东、业务员,加入工作室联系群,交流物品订单、收发货及物流状态等内容,要求李某一方登记的物品价格较高,聊天内容还涉及股东共享物流总表、分工、分红等。从李某ipadpro笔记本电脑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上述提取内容相互印证,还证实李某与王某3对接货款,接收王某3转账用于购买总部和分部使用的facebook账户。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账单等,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向广州冠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张某3调取2018年1月至8月25日客户名称为王晓群、李某的代收货款退款明细,收货地址为台湾地区各地,部分地址系全家、OK、莱尔福的分店,商品有手串、玉坠、平安符、公仔、工艺品等,另有运费计算表、汇率、应退款金额的计算公式。经统计,该时间段内,台湾地区快递代收货款金额1558万余元新台币(含派件费用15万余元新台币),广州冠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打给王晓群、李某共计327万余元人民币,收取了运费5000余元。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期间的资金流向:(1)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8月22日,李某尾号4440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尾号0504的工商银行账户从姜干良、董翠丽、金海连等人处转入千余元至十余万元不等,随即转入王某3尾号5992账户或边某尾号0529的账户,共计484万余元;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4月,骆某尾号1423工行账户多次收到董翠丽、张某3、姜干良、金海连等人账户转来的钱款,随即转入王某3或边某账户。(2)王某3尾号5992、1851工商银行账户和边某尾号0529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0504账户、骆某、李某2转账,其中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8月25日转给李某共计48万余元;王某3尾号1851的工商银行账户向王某2、任某等人转账,转给王某2的时间最早为2015年8月15日。

15.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户查询信息,证实:(1)2015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28日,支付宝账户王某3(XXX@qq.com)(小天哥wxm)、王某3(XXX@163.com)(台通互联888)通过淘宝购买男性衣服、情侣装、鞋子、情侣戒指、腰带、耳机挂坠、电子烟套装、钱包、移动电源、手提包、饼干等物品,均价约59元,邮寄至广州。(2)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28日,支付宝账户边某(XXX@qq.com)(无线畅通888)通过淘宝购买衣服、手机壳、枕头、袜子、情侣手串或手链、情侣水杯、抱枕、蛋黄酥、围巾、围脖、情侣装等,均价约41元,邮寄至广州。

1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12月10日,本院以诈骗罪对王某3、骆某、李某2、边某等同案人员定罪处罚。

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系被动归案。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基本身份。

1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中旬,其认识王某3,二人商量通过互联网卖东西到台湾,后王某3找来骆某合伙参与。其负责服务器、电脑的架设、在广州帮忙发货到台湾,指导业务员聊天卖货,王某3和骆某负责招聘业务员、找场地。后王某3和骆某在临安开设了“台通互联”公司。其从广州过来架设了服务器、电脑,并带来一些facebook和line账号,均设置为台湾年轻漂亮女性身份,分发给业务员,其给骆某和业务员王某2、任某等人培训,内容有台湾的风土人情等,如何使用facebook和line账号、如何介绍自己、沟通等,让他们设定一个台湾人的身份背景,比如公司文员兼职网拍等,在淘宝上找一些物品照片放到facebook账号上,有台湾男性来询问,就在line上添加为好友,每天与之聊天问好,聊天过程中对方会询问售卖物品,谈好后就可以发货。出售的物品不固定,顾客提到要想买什么,业务员会继续谈下去。其等人规定业务员出售货物的价格不能低于一定的成本价,大致为50元的货物不能低于180元,没有上限,要看每个人的聊天水平和与顾客商谈情况。经与王某3商量,其分30%的利润。正常开工之后,其回到广州,王某3、骆某每天下午发物流总表(包括订单号、收款数目、寄往台湾的地址、台湾收货人的住址、电话、业务员姓名、物品成本等)和订单(包含物品照片、台湾收货人的信息)给其。骆某从淘宝上买来业务员与客户谈好的货物,邮寄到其处,其检查货物有无违禁品,减掉大陆吊牌,打包好交给冠霖快递公司运送至台湾,将物流单号填到总表,再发给王某3和骆某,他们按照快递单号查看货物是否签收并核对快递公司转来的货款。货物到台湾后由黑猫或超商送货,均系货到付款,收款后将钱打到大陆的冠霖快递公司,该公司再将钱款打到其等人账户,也有不经冠霖公司直接打款的。其一方使用过其与王某3、骆某、边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2016年下半年,王某3告诉其他在临安开了一个同样性质的分部“无限畅通公司”,分部的货物也由其通过冠霖公司发往台湾,并给其一成股份,其同意。2016年下半年开始,很多货物的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而且会邮寄账单、平安符之类的小东西,收费很贵,其觉得可能是与台湾人谈男女朋友骗对方高价购物,遂询问王某3、骆某,他们说不用管。其分红由王某3和边某账户打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聊天软件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情感信任,使得被害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廉价商品或者直接给付钱款的方式为冒充的女性提供资助,最后采取邮寄快递并货到付款的方式获取所骗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李某所提其培训内容为正常的商品销售,后期明知王某3等人诈骗而心存侥幸帮助发货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李某作用小于其他股东等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王某3、骆某均供认合伙人商议后开设“台通互联工作室”;业务员任某、王某2的证言共同证实李某教业务员使用facebook和line账号冒充台湾年轻漂亮女性与台湾男性聊天,建立感情基础后向对方高价售卖货物,李某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从犯罪窝点查扣的电脑上提取的物流总表信息印证2015年7月即有高价推销行为,足以证实李某参与诈骗预谋且培训诈骗方法。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李某作为工作室股东,作用积极、主动,依法认定为主犯;其提供技术支持、物流服务和接收、转账赃款,作用仅次于王某3。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宽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以犯罪数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含从李某处查扣的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3台的拍卖所得款),按比例发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励

人民陪审员  边清国

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曹 静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甘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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