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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09刑初8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9   阅读:

审理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晋0109刑初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12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管、赵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少鹏、贾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刘某为子女上学事宜通过勾卫刚与被告人郭某某相识。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刘某子女办理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小学上学事宜,骗取被害人刘某在本市万柏林区东社东昇佳园小区附近一饭店内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郭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郭某某不能为被害人刘某子女办理到东社小学上学事宜,又向被害人刘某谎称一个学期后再办理到东社小学的转学手续。作案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初犯,积极偿还被害人钱款,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经司法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健安

审判员周 婕

审判员赵 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武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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