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424刑初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05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训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底被告人汤某在“闲鱼”网络平台谎称有口罩出售,自2020年1月至2月通过其朋友张某1、罗某、车某的支付宝骗取被害人黄某、张某等人人民币450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口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汤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闲鱼注册信息截图、闲鱼货物信息截图、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汤某对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汤某在“闲鱼”二手交易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被害人黄某、张某等人看到该信息后,通过“闲鱼”平台与被告人汤某联系购买。被告人汤某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再发货,通过其本人或者其朋友张某1、罗某、车某的支付宝二维码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后,被告人汤某便将被害人拉黑。20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间,被告人汤某通过该方式共收取了被害人黄某、张某等人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505元。
另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汤某返还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00元。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其处扣押了人民币45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修水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