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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122刑初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9   阅读:

审理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1122刑初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2-18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侯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庄某在已有男朋友,并且到了谈婚论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董某在微信聊天的过程中发展为情侣关系,庄某以来盘锦市需要做POS机代理为名义,于2019年6月29日、30日两次让董某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钱。被告人庄某在收到7000元钱后,将被害人董某微信好友拉至黑名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微信截图、辨认笔录、证人宗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庄某的供述、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

答辩情况

被告人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亦已缴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局已对被告人庄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庄某在社区表现一贯良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庄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忠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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