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沪0101刑初105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0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1刑初10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2-13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4日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9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辛某使用自己和尚某某(另处)的微信账号,在上海梵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亲加加”微信小程序上,利用程序漏洞,以买家和卖家的身份虚构交易订单共13笔,使单笔订单同时获得若干笔货款和退款,从中非法获利,共盗取该公司人民币6,000余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6日将被告人辛某抓获。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周佶的陈述笔录及其单位出具的材料,证人尚某某的书面证言,微信账单记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辛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辛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辛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已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情况

被告人辛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证据等均无异议。被告人辛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更符合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辛某并未破解程序或修改数据,系利用网站的漏洞从而骗取了被害单位的钱款,故其行为应以诈骗认定;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辛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辛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母亲患病、家庭经济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辛某诈骗1节犯罪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对其数罪并罚后仍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某于2019年4月29日至5月2日间,使用自己和尚某某的微信账号,在上海梵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亲加加”微信小程序上,以买家和卖家的身份虚构交易订单共13笔,利用程序漏洞,使单笔订单同时获得若干笔货款和退款,从中骗取该公司人民币6,000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6日将辛某抓获。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周佶关于相关微信账号利用亲加加小程序的漏洞获取货款、退款等情况的陈述笔录及其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证人尚某某关于辛某向其借用微信账号等情况的书面证言;涉案微信账单记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据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辛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辛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关于本案的定性,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系利用程序漏洞,通过发起虚假交易从而获取钱款,该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故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辛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另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刑初9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可予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