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766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杨某某3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与辩护人咸慧晶,被告人李某某2与辩护人李瑞娜,被告人杨某某3与辩护人吴爱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与“周星星”(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被告人杨某1先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2、杨某某3参与诈骗活动。该诈骗活动先由诈骗团伙成员以购买被害人的游戏账号为诱饵实施诈骗,诈骗成功后通过QQ群或“易信通”向被告人杨某1等人传递信息,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杨某某3等人负责提供银行卡并到广东省电白县各银行ATM机取现后将被骗钱款交给诈骗团伙指定的收款人,诈骗团伙约定给予被告人杨某1等人所取赃款8%的提成。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58500元,陆某人民币500元,田某人民币500元,戴某人民币1100元,谭某人民币2000元,姚某人民币3888元,张某人民币9000元,原某人民币14400元,杨某1人民币10000元,李某人民币15000元,尹某人民币300元,祝某人民币12500元,徐某2人民币4000元,徐某3人民币5000元,夏某人民币45800元,共计人民币182488元;被告人杨某1、杨某某3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房某人民币14700元。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杨某某3所得提成款项全部被其挥霍。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1被广西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2被山东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3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杨某某3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杨某某3的供述,被害人徐某1、陆某、田某、戴某、谭某、姚某、张某、原某、杨某1、李某、尹某、祝某、徐某2、徐某3、夏某、房某的陈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聊天、短信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凭证,微信收款码图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频截图,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杨某某3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钱款取现并转移,其中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3犯罪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2、杨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及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被告人杨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1、李某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58500元,陆某人民币500元,田某人民币500元,戴某人民币1100元,谭某人民币2000元,姚某人民币3888元,张某人民币9000元,原某人民币14400元,杨某1人民币10000元,李某人民币15000元,尹某人民币300元,祝某人民币12500元,徐某2人民币4000元,徐某3人民币5000元,夏某人民币45800元,共计人民币182488元。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1、杨某某3共同退赔被害人房某人民币14700元。
四、随案移送手机2部、银行卡12张均予以没收。(上述财物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福浩
审 判 员 阎 喆
人民陪审员 张家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