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津0119刑初77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0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771号    

被告人王某某被控诈骗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日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付延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国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以被害人杨某1、房某、杨某2、李某本人或家属有鬼魔上身、屋内有不好的东西等理由,先后采取“看宅子”、“看事儿”、“烧纸符”、“做法事”等封建手段,诈骗被害人钱款。其中:

以杨某1腿疼是因为得罪各路神仙,要给杨某1看宅子才能治好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400元(以下币种同);

以房某的孙女不爱上学系有鬼仙附体,需要上香、画符、烧纸等方式来解决,骗取房某500元(案发时63周岁);

以杨某2家的房子“有人下东西”,杨某2的侄女和女儿“被鬼仙附体”,需要看宅子,骗取其1000元,并称需要买手表、黄金戒指,才能施展法力,骗取杨某2上海牌手表一块(价值1444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6486元,王某某垫付500元)。案发前,经杨某2索要,退还杨某23000元;

以李某身上有不干净东西、看宅子,需要画符、上香、请关公等方式解决,骗取其11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诈骗9430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骗上海牌手表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与本院审理期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数据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情况,证人杨某3、单某、吕某、周某证言,被害人杨某1、房某、杨某2、李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多次诈骗,且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虽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开庭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986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杨某12400元、被害人房某500元、被害人杨某23986元、被害人李某11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上海牌手表,退还给被害人杨某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顿继昌

人民陪审员  赵怀东

人民陪审员  王海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铮

书记员魏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