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31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结婚,婚后二人无共同财产。
自2014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谎称与天津美克美家有限公司合作木材生意,并制作了虚假的供货合同,后自2017年7月谎称在新疆阿克苏市干工程急需用钱以及其他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郭某甲索要钱财,被害人郭某甲开始以高息向何某某等人借款,后被告人张某又唆使被害人郭某甲使用位于本市南开区××路××号楼××号的婚前房产做抵押进行高息贷款满足被告人张某对钱款的需要,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郭某甲共计2523900元。被告人张某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其岳母李某某410万元,在无力偿还钱款的情况下,向其岳父郭某乙书写借条一张。被告人张某将所获钱款用于购买豪车、玩网络游戏、随意投资及其各种挥霍,并且长期在外拒不回家。最终导致被害人郭某甲及其家人背负上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被害人李某某变卖其名下房产一套。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7月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借款数额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虚构事实恶意占有上述款项。
辩护人王宇提出主要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郭某1与被告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2.张某投资多个项目虽有亏损但仍有收益,且郭某1与张某共同举债高息由张某予以偿还,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3.张某伪造美克美家合同的行为本质属于民事欺诈;综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4.如果法庭认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属坦白,考虑其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应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0月16日结婚,婚后二人无共同财产。被害人李某1系被告人张某岳母。
自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郭某1称经营木材生意,要求被害人郭某1对外借款供其经营使用,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6月7日,被害人郭某1以现金及转账方式给付张某共计280998元。
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谎称给美克美家公司提供木材需要资金为由,并提供制作虚假的供货明细单,继续要求被害人郭某1对外借款,同时以同样理由向被害人李某1借款。自2017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以在新疆阿克苏承包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郭某1、李某1继续索要款项。为筹集款项,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郭某1通过向他人借款及抵押其婚前所购位于南开区××房产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以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给付被告人张某2461200元;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李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人张某共计142860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向郭某1转账或偿还所欠贷款利息共计443600元。
现查实,被告人张某将上述被害人给付的款项部分用于购买路虎、保时捷等车辆、网络游戏充值、出入夜总会等高额日常消费;其承包新疆阿克苏依干旗巷道改造工程投资不超过80万元,收回150余万元;新疆阿克苏水韵花都项目并未投入资金且未参与管理。
后经被害人郭某1多次催要款项,被告人张某以在外干工程、等待水某都项目结算欠款等为由,拒绝回津协商还款事宜,并在被害人李某1向其催要款项后,不再接听电话,切断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郭某1至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述,其于2017年12月未再偿还郭某1对外所欠债务;2018年其至青岛,在新疆阿克苏项目回款后又花费20余万元购买奔驰汽车一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该黑色奔驰牌E300L型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19年1月12日16时,郭某1报警称被张某以投资工程及合作干木业骗走4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并受理此案。2019年7月5日,青岛铁路公安处青岛北站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李沧区××路××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黑色奔驰牌E300L型轿车一辆。
3.被害人郭某1提交的“企查查”截图证明:郭某1查询阿克苏城乡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相关信息。
4.被害人郭某1提交的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1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被告人张某称依干旗乡道改造项目差其款项220万、水某都项目差其款项800万左右。
5.被告人伪造的天津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明细单证明:被告人张某以为美克美家供货需要资金为由,要求郭某1对外借款,为使郭某1相信其所述属实,向郭某1出示了天津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供货明细单。
6.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印模、年度框架合同模板、采购订单模板、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虚构与美克美家公司之间存在供货协议。
7.天津森展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材料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设立登记申请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
8.阿克苏筑信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账目明细、乌鲁木齐银行交易流水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依干旗乡道改造项目中取走158.5万元,本利已全清;水韵花都项目张某未投资。
9.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1短信、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郭某1要求张某回津协商还款等事宜,张某以在外追讨欠款等理由予以推诿。
10.被害人郭某1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李某1天津银行交易流水,郭德宝民生银行交易流水,郭某3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告人张某多个银行交易流水,郭某1与张某之间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证明:被害人郭某1、李某1向被告人张某转账情况及被告人张某资金支出中存在花费152000元购买游戏VIP会员。
11.公安机关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向工商部门调取天津宇豪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公司。
12.被害人郭某1名下南开区××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被告人张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公证书等材料。
13.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1结婚证复印件。
14.被告人张某及涉案人员身份户籍证明材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在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其不认识张某,亦未听过天津宇豪木业加工有限公司,张某出具的美克美家合作协议系伪造,与张某公司无实际供货协议。
2.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任采购部职员。证实的内容与李某2所述基本一致。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于2017年在阿克苏市城建集团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阿克苏市城建集团魏某手下干过依干旗乡道改造工程。
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系生意合作伙伴。2017年9月阿克苏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阿克苏依干旗乡道改造工程让其承包,其与张某、陈某每人投资几十万元,后张某陆续取走150余万元,所有投资及收益均已结清。水某都项目张某没有投资,也未参与管理,张某在阿克苏未有其他项目。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魏某于2017年9月投资组建施工队对阿克苏依干旗乡道进行改造。张某投资数额不超过80万元,后陆续将本金及利润全部拿走;水某都项目张某没有参与亦未管理,张某在阿克苏未有投资其他项目。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至天津与张某申请木业生意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某,投资40万元均由张某所出,七八个月后因生意不佳其离开天津,张某随后也不再经营。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所驾驶的牌照号为鲁B9××××的黑色奔驰E300L轿车系张某购买,因张某征信不佳故登记在其名下,贷款均由张某偿还,其从未还过贷款。
8.证人郭某2、郭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出具410万元欠条的经过及郭某3帮助郭某1偿还小额贷款的情况。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多次以美克美家木材生意及新疆阿克苏工程为由让其通过朋友及小额贷公司借款共计378万余元,后其未偿还债务先后用其母李某1、其姐郭某3房产抵押进行借款,共计造成108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其于2019年5月4日向公安机关陈述被告人张某以为美克美家公司供应木材原料为由诈骗其款项共计142万余元;后于2019年8月6日陈述除140万元转账外,还给付张某现金270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承认以投资做生意、与美克美家合作等理由向被害人郭某1、李某1索要钱款,且所得款项用于投资、购买高档车辆、网络游戏充值等高额消费,但辩称其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
对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经查,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被告人张某确系于2014年4月前后注册天津森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相关木材生意,并投资40万元;结合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对其称经营木材生意需要资金,郭某1进行相应转款,不能判断此时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该部分数额不予认定为犯罪数额。
2.根据在案证人李某2、郝某、魏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美克美家供货明细、美克国际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印模及阿克苏依干旗项目相关材料,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某虚构为美克美家供应木材及阿克苏项目的事实,以此要求被害人郭某1、李某1为其转款,且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吻合。另外,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郭某1、李某1交付的款项后,据其供述部分款项用于购买高档汽车、长期出入夜总会高额消费、网络游戏充值会员等高消费支出,在案银行流水也能够显示在2015年8月21日仅一笔购买游戏VIP会员即消费152000元;在2017年底其已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后又于2018年在青岛花费20余万元购买奔驰汽车一辆,且不再接听被害人李某1的电话,切断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等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对被害人的款项具有概括的非法占的目的,且现已全部挥霍。故辩护人所提属民事欺诈行为,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4462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构成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虽对取得被害人款项的事实及数额不持异议,但其对实施诈骗的手段、赃款去向等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故不予认定为坦白,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诈骗近亲属应酌情从宽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至今未能弥补,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1系夫妻关系,被害人李某1系被告人张某岳母的家庭关系,对其酌情从宽处理。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2年7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郭某120176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1428600元;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的黑色奔驰汽车,依法处置后用以折抵被害人郭某1、李某1的部分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骞
人民陪审员 杨玉清
人民陪审员 高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