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津0114刑初1142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玉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20年4月30日恢复审理,后本案因故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在天津市武清区××镇××街东侧塞纳左岸咖啡店内,虚构其有能力为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一套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房屋等理由,借用咖啡店老板张某某P0S机,被害人陈某某用该P0S机向其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后被害人陈某某又向其支付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虚构为被害人李某甲配偶办理天津市户口,于2019年7月1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被害人李某甲向其尾号为5878的中信银行卡支付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期间,虚构为被害人李某乙办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室内,被害人李某乙向其尾号为5878的中信银行卡支付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7.5万元,共计20.5万元。后上述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李某乙后报警,被告人周某某亲友于2019年8月6日向被害人李某乙退还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虚构为被害人饶某某办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于2019年7月2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室,被害人饶某某向其尾号为5878的中信银行卡支付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诈骗陈某某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但认为为李某1配偶办理天津市户口及为李某2、饶某某办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只是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成,不是犯罪。
辩护人孙玉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对诈骗陈某某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代被告人赔偿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针对诈骗陈某某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4.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6.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2月,在天津市武清区××镇××街东侧塞纳左岸咖啡店内,虚构其有能力为被害人陈某购买一套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房屋等理由,借用咖啡店老板张某P0S机,被害人陈某某用该P0S机向其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后被害人陈某某又向其支付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虚构为被害人李某1配偶办理天津市户口,于2019年7月1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被害人李某1向其尾号为5878的中信银行卡支付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期间,虚构为被害人李某2办理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7月22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室内,被害人李某2向其尾号为5878的中信银行卡支付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7.5万元,共计20.5万元。后上述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李某2后报警,被告人周某某亲友于2019年8月6日向被害人李某2退还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被抓获的情况。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陈某某的朋友,2018年2月份的时候陈某某让其陪陈某某去看房,一个卖房女中介带其二人到盛世华府鸿源(现在叫龙湖)看房,看完房之后,其几人到塞纳左岸咖啡店,陈某某用银行卡支付了20万元钱,作为买房的定金,使用的是店内的POS机支付的。
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知道周某某诈骗别人20万元,其他的不知道。2018年2月份,其借了高息还不上,就找周某某借了10万元,其不知道周某某的钱的来源。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塞纳左岸咖啡店老板,店内有两台POS机。其认识周某某,周某某以前是店里的员工。其和她没有业务往来,最近周某某总和其借钱,但是还没有还上。其没和她一起做过房产,其在龙湖小区没有房,也不认识里面的人。2018年2月初具体日期不清楚,周某某用过其店里的POS机了,周某某和其说用店里面的POS机刷卡转一笔大概20万,其收到后给周某某转到的周某某的账户里面了,到账户是19万8千8百元,有1200手续费。转钱刷的不是周某某的银行卡,用的谁的卡不清楚了。钱到账后,其就转给周某某本人了。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周某某的哥哥。周某某已经委托其找到陈某某,已经将周某某骗对方的钱还给了陈某某,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龙湖在武清项目的工程负责人,龙湖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1月开始出售楼房。龙湖没有合作的中介,销售都是龙湖的员工。房价大概每平米2万元。所有来买房或者看房的顾客都必须跟龙湖公司销售接触,由公司销售人员带领,买房的所有合同都是跟龙湖公司签。买房大概交几万元定金,具体说不好,是由销售人员带领客户到公司财务部门交。盛世华府售楼处在2018年6月份左右,房卖完后售楼处就撤了,龙湖春汇丽城的售楼处在友谊商场西侧京津公路边。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办户口的中介,认识同为中介的周某某和王涛二人,2019年7月22日,因为周某某当时还欠其4.5万元,其和周某某一起去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周某某没有车,想让其开车拉着她和客户一块去北辰行政许可中心。周某某说客户办完手续交了钱,就还钱。其开车带着周某某和杜闯去的那,王涛开车带着他的客户李某2、饶某某去的。周某某在电话中让其帮着带李某2和饶某某进大厅面签来着。其当天在行政许可中心外等着的时候,薇薇姐来找周某某,他俩开着其的车就离开了行政许可中心。过了一会周某某打电话告诉其,让其带着李某2和饶某某进大厅交材料面签,其答应了,但是其一想怕出事,因为面签都得本人去,根本不用中介带着去,而且材料也有假的。然后其自己进去行政许可中心有半小时就出来了。出来后过了一会周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带李某2和饶某某进去面签,其说查的严,没带李某2和饶某某面签。周某某说别管了,自己处理。周某某当天没有给薇薇姐钱。其当时发现李某2和饶某某的材料是虚假的,其把他俩带进去面签就会被发现,然后其一个人去了厕所,看了下面签的人多不多,大约有半个小时就出来了。李某2没有进行面签是不能落户的。其当天没有给自己的客户交件,周某某给李某2看的审核通过的短信是周某某其他客户的短信。周某某收取了李某2220.5万元的“大包”的费用,李某2是在其办公室给周某某转账的。周某某说支付宝扣了一部分钱,法院扣了一部分钱就剩下14万,剩下的就不知道去向了。其曾经介绍不符合办理落户资格的国虎给周某某,周某某为国虎成功办理了落户,国虎给其28万,其给了周某某19万,借给周某某4万,自己留了5万元。其在7月22日16时58分收到了自己办理的女客户已经通过线下审核的短信了。当天其给李某2看过这个短信,李某2问其是不是当天通过审核,其就把其办的女客户通过审核的短信给李某2看了一眼,告诉李某2“当天是能通过审核的”。如果客户不符合落户条件,其就通过微信联系“薇薇”,其会告诉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客户情况告诉“薇薇”,“薇薇”就会把客户缺少的相应学历证或者技能证、职称证做出来,到了客户面签的时候“薇薇”把做好的证书给客户,客户拿着证书进入行政许可中心面签,面签之后薇薇把证书再收回。后来其接到审批局给其打的电话说李某2的准迁证办下来了,让其自取去。因为其是干中介的,其知道李某2根本没进入北辰行政许可中心面签,准迁证不可能办下来,这件事肯定有蹊跷,其怕李某2没办成落户的责任落到其头上,其就把没人给他办落户的事情告诉李某2了。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周某某之前找其,说可以办理不够资格的人才引进落户,让其帮他找几个客户,其就在其的微信朋友圈发了信息。后来李某2看到后就联系其,咨询办理落户的相关问题,其也为了挣点中介费就帮他联系了周某某,周某某听完情况后,告诉其底价18万元,其又加了2.5万元,就告诉李某2需要20.5万元办理,李某2同意后,其就把他带到了周某某办公的地方,在那谈妥后,周某某就让李某2交了3万元的定金,并转到了周某某的卡上。又过了几天,周某某就通知其,让其带李某27月22日去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去进行面签,其就在7月22日上午带着李某2去了,其在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门口碰的面,到了后周某某就让其在车里等着,一直等到下午,周某某让李某2自己进去领了一个号,之后将号给了和周某某一起的杨某某,然后继续让其在车里等着,大概到了下午5、6点钟左右,周某某和杨某某才过来,和其说李某2的面签通过了,并让其和李某2看了一条审核通过的短信,之后,就让其向客户收取剩余的尾款,其就和李某2说了,李某2同意后,其几人又去了周某某办公的地方,在那李某2将剩余的17.5万元,又转给了周某某,之后其就带着李某2离开了。当时还有一个也是通过其他中介介绍过来的客户饶某某,他也办理落户手续,但那天他没有审核通过。饶某某向周某某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其他的没有了。李某2没有去交件和面签,他就进去取了一个号,后来把号交给了杨某某,之后就再也没进去行政许可中心,一直和其在车里等着。走正常程序不交件、不进行面签是通过不了的,人才引进落户必须本人交件和进行面签才行。其不清楚为什么周某某告诉其几人李某2通过了审核,当时周某某给其几人看了通过审核的短信,其几人就相信了。周某某收取的20.5万元后应该给其2.5万元的好处费,但一直没给其,说其的好处费给其他客户垫付了。其不清楚周某某是否真的为李某2办理了人才引进落户,但后来李某2联系其说,一直没有收到邮寄落户信息的单号,当时其也联系周某某了,周某某给其发了一张单号打着马赛克的邮寄单,根本无法查询。其不认识杨某某,其只知道他一直和周某某一起,其他的不知道。周某某通过什么途径办理没有资格的人才引进落户其不知道。其也不知道他收取的钱都干什么了。周某某是否有能力办理其不清楚,但周某某和其说可以办理,之前也找周某某办理过,但都没办下来,没办下来的钱都如数退还了,所以其才给她介绍客户,就算办不了,也可以退钱,客户也不会受损失。
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公安北辰分局的辅警,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落户窗口接待群众,2019年7月24日当天上午其旁边的人才引进教育窗口的工作人接到一个群众的电话咨询后,其帮助查询过准迁证获取方式,当时因为电脑网络卡顿未及时刷新页面,其就误告知对方是自取的件,但是后来网络页面刷新后其发现对方(李某2)是“未受理”状态,后其就第一时间与教育窗口的赵姐说明了这个情况,后其又多次与李某2咨询的电话联系,但一直没有人接听,后其又与其办理落户网上预留的电话联系,当时是李某2的同事接的电话,其当时多次告知对方请他将李某2办理落户未上交材料一事转告给李某2本人,当时对方也答应,并和其说一定会转告给李某2的。大概就是7月24日9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通过查询,李某2的人才引进办理处于“未受理”状态,也就是我们人才引进部门还没有接收李某2的人才引进相关备审材料。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通过一个干中介的朋友介绍认识的周某某,其想通过周某某给其客户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天津。2019年5月6日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周某某80000元,转给一个用户名叫王某1的账户,后7月18日周某某让一名男子在武清区君利大厦停车场还给其25000元现金,后周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还给其5000元,7月22日周某某又让之前的那名男子在武清区君利大厦停车场还给其5000元现金,后周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还给其40000元,7月26日周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还给其5000元,至此周某某欠其的钱就还完了。周某某现在与其没有债务关系。
1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份,一个叫王学润的客户,王学润咨询其天津落户的事情。其当时知道周某某能办成天津落户的事。周某某说能通过天津市海河英才引进计划把王学润的户口落到天津,周某某要收费11万元。其收了王学润13万元,其先给了周某某6万元现金。直到王学润的准迁证办下来后,在2019年8月5日周某某让其把该给的5万元转到李某1招商银行6214××××5678的银行卡上。之后周某某让其别转到李某1的银行卡了。在8月6日13时许,周某某在微信上让其把5万元转到李某2建设银行北京红星支行6217××××9839的银行卡上。于是其就使用其的建设银行卡向李某2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之后其就联系不上周某某了。其在2019年11月13日下午,使用手机银行向李某2的银行卡转账的,手机银行绑定的是其的建设银行卡号是6217××××5929的卡。王学润是否符合还和英才的落户条件其不清楚,周某某找其要需要的学历证,资格证。然后其就找王学润要需要的东西。其不认识李某1和李某2。其没把办户口的5万元尾款转账到周某某的账户上是因为周某某的账户被法院执行冻结了,把钱转给周某某也收不到钱。其除了给王学润办理落户没给其他人办过。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份左右,饶某某通过其同学找到其,饶某某让其帮他办理海河英才落户到天津,其收了饶某某两万元定金,其和饶某某商量的是一个月内帮他办理好准迁证,如果没办成就把两万元定金退还,因为其是中介,其找其的上家王涛办理落户的手续。过了一个月,王涛没办下来准迁证,其就带着饶某某找王涛去了,之后王涛带着饶某某去干什么事情其不清楚。如果办成准迁证,饶某某一共交22万,其收2万元定金,王涛收20万处理办户口的事情,实际上饶某某给了其2万元,事后其也把2万元退给他了,饶某某也没有把20万给王涛。王涛具体叫什么不清楚。饶某符不符合条件其不清楚,饶某某把他的户口本和照片给其,其又给王涛了,王涛去办这件事。在2018年8月份其得知饶某某的准迁证没办下来之后,其在武清区东方之珠附近把2万元现金退还给饶某某了。其不认识周某某和杨某某,只是收中介费,不参与办户口的事情。
1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跟周某某是老乡,之前就认识,其也知道周某某是干中介卖房的,2018年2月份,周某某联系其说他和一朋友合着在龙湖小区订了三套房,比市价低,想转手卖,问其买不买,如果买,到交房的时候可以改名,其说买,当时在电话里周某某说要付20万定金,其同意了,后来过了一两天,其和周某某就约好在时尚街东侧的塞纳左岸咖啡店里见面,当时其是用周某某提供的POS机用其银行卡刷了20万元钱,具体POS机是从哪里来的其不知道,就交了定金,周某某也没给收据或者小票,当时周某某跟其说2018年10月份就能交房,过了一个月左右,周某某跟其说定金要40万,其当时没有钱,周某某说先给垫付10万元钱,其手里有多少钱再给她一部分,其就又给了她1万元,10月份之前,其也打电话问过房的事情,周某某说房还没下来,等到了10月份,其就一直联系她,周某某有时候接电话有时候不接电话,接通电话也说房下不来,后来其找周某某,跟周某某说其不想买这套房了,让周某某退钱,周某某一直说没钱,之后找到周某某,问能不能退钱,周某某说先退7万,然后退14万,但是一直也没有退,后来再联系周某某就联系不上了。其第一次给周某某20万块钱的时候其朋友魏某某在场。周某某的家属已经联系到了其,并将钱全部还了,其谅解周某某了。
14.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5月份,其经一个中介介绍,认识一个叫王新的男子,说可以办落户,其把户口本和照片给王新邮寄了过去,然后在微信上给王新转账了2万元办理落户的费用,王新说一个月可以办理下来,过了一个月,王新说还没办理下来,一直拖着,直到7月份的一天,其和王新说不办了,王新说可以带其去找一个人直接办理面签,于是7月22日其就和王新来到杨村镇东方之珠附近找到一个叫王涛的男子,王涛带其去“北辰区行政许可管理中心”面签,当天中午一个叫周某某的女子来找到其几人,帮其办理面签,一直等到下午周某某说把信息提交上去了,过两天就可以办理成功,然后其就和周某某回她办公室,地点在武清区××镇君利商厦A-901,其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给周某某3万元办理费用,其就回家等消息了,一直办理不下来,其就和周某某提出退钱,周某某一直找理由推托。其交给王新2万元,给周某某3万元,一共5万元。给王新是微信转账,周某某是手机银行转账。其给王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原件,现在都给其退回来了。周某某带其面签就是带我去了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门口,也没让进去。2019年7月22日早上王某1带着其和李某2一起去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面签,其和王某1、李某2一直在车上等着面签,一直等到下午15时左右,王某1把其和李某2的假毕业证照片给其二人看了,让其二人记住里面的内容。之后其一直等到16时许,杨某某拿着一些文件到车里填,先填的李某2的资料,又填的其资料。填好资料之后,李某2下车进入行政许可中心取了个号,取了号回到车里把号给杨某了。大约17时许,其也进入行政许可中心取了个号就出来了,其把号也给杨某某了。杨某某说他进去帮其二人办,到了17时30分下班的时间,周某某也来了,周某某和杨某某给李某2看了一个短信,告诉李某2面签通过了,几天之后准迁证就可以邮寄到家了。杨某某告诉其面签得到周四才能审核通过。之后其几人都到君利大厦901房间。在办公室里李某2交了办落户的钱,还让其交钱,因为其的审核还没有通过,其交了三万块钱。其和李某2都没有面签,其二人只是进行政许可中心取了号,没有到面签窗口上交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15.被害人李某2的供述证明:2019年6月底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涛发的一个消息称可以办理天津户口,就打电话咨询,当时王涛称他可以办理落户武清,准迁证下来后收钱。当时我们谈好了所有费用共计20.5万,2019年6月28日应王涛要求其把身份证、户口本、2寸彩色免冠照片给王涛寄过去了。2019年7月19日王涛让其到武清区××镇××大厦××座××室,到那后王涛让其交3万定金,让打到周某某的账户里,后其和周某某约好7月22日到北辰行政许可中心办理落户。2019年7月22日其和王涛一起去北辰行政许可中心,当天9时许周某某和杨某某也到了,见面后周某某和杨某某给其看了一下准备好的落户用的材料,其中有中专毕业证、用工合同、落户申请表等材料,后让其先去拿了一个排队的号,其把号给杨某某后,就一直坐在王涛的车内等着面签,直到当天18时许,杨某某告诉其不用面签了,材料已经递上去了,就等第二天拿准迁就好了,后一起回到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室,周某某让其把剩下的钱付了,当时周某某告诉其准迁证已经下来了,还让杨某某给其看了短信,后其就把余下的17.5万元交给了周某某了,当时是分四笔通过网上银行给周某某转账,后准迁证一直没有收到,其联系周某某,但是周某某就是一直拖着让再等等,期间杨某某和其说周某某根本就没给其办落户的事情,已经把其交给她的钱花了,当时其又等了周某某几天,还是没动静,就报警了。一开始周某某说准迁证办不下来不收费,等准迁证倒手一次性收费。后来又变了,也没有谈过办理不成功怎么处理这件事了。
16.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7月16日,其到天津市武清区××镇××大厦××座××找周某某办人才引进落户,见面她说能办理,并且办一个户口需要20万元费用,当时其与对方签订协议,内容是,其妻子穆国丽申请落户天津,周某某负责向其提供落户相关事宜的咨询及代理服务;穆国丽一方具备办理资格且材料集齐,办理期限为1个月左右;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周某某说先交5万定金作为补缴穆国丽两年社保,其就用手机银行转账给周某某5万元,后来多次见面说落户的事情,对方说社保已经交了,但是其多次到社保局和劳动局分别查社保缴费情况和用工情况都没有其妻子的信息,说明对方根本就没给办理,之后对方说退钱,但是一直也没有退。8月9日其就报警了。
1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其开的中介不景气,赔钱了,工人的工资也没钱给发,房租都没钱交。其微信朋友圈里干中介的朋友经常发卖特价房的消息,其就想起以这个理由问问陈某某,从陈某某处骗点钱花。2018年年初,其找到陈某某骗他说其手里有龙湖小区的三套房,问陈某某要不要,因为关系好,陈某某就信了,想通过其买一套房,其跟陈某某说想买房得交20万元的定金,陈某某也就同意了。其手里没有房,也没有能力帮陈某某弄来房,就是为了骗陈某某钱编的瞎话。其外面还欠了好多账,想骗点钱花。其带陈某某去过龙湖小区,是为了稳住陈某某,随便带他去小区里看房,免得他发现被骗。其没有房门钥匙,所以连房门都没进去。其和陈某某约着去中信广场的塞纳左岸西餐厅交钱,其之前在店里做过服务员,跟老板张某挺熟,就借来了店里的POS机,张某某对这件事不清楚,陈某某当时就用银行卡往POS机上刷了20万元刷到了张某某账户,转天张某某就把这笔钱转到其银行卡了,具体是哪张卡其记不清楚了,因为其是借的张某某的POS机,张某某扣了其一些手续费,其一共收到了198800元钱。陈某某交钱的时候还有一个陈某某的朋友,是男的,不清楚名字。其印象中之后没跟说过买房需要继续补交定金之类的话骗陈某某。骗的钱其中12万还了其表弟焦某某借的高息,3万还了其三姐韩树仙了,一部分交房租、物业费,一部分平时吃喝了。
周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在泉州路派出所供述,其之前的供述不属实,其并没有给李某2办理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手续,而是骗了李某2的20.5万元。其骗李某2是因为其欠了很多账,为了还账。开始王涛联系其说一个叫李某2的客户要办理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其说可以,后来经过联系,王涛就把李某2带到了君利大厦A座901室,其当时收了李某23万元的定金,并约定了事成之后再给17.5万元,共计20.5万元。之后,其想给李某2办这个事情,但因为之前欠的债务过多,就想快点完成这单活。7月22日约了李某2去的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去办理面签。其当时办理不了面签手续,刚开始就是为了稳住李某2,后来就是想收取李某2办理落户的剩余尾款17.5万元。到了审批局,其就让杨某去带着李某2进去交件面签,杨某某什么都不知道。但是当时是否交件和面签其不清楚了。后来其就让李某2看了手续审批通过的短信,并让李某2交纳了剩余的17.5万元尾款。其把微微姐给的相关材料给了杨某某。当时其知道肯定办理不了,所以就没问杨某某交没交。其给李某2看的审批通过的短信是当时申报了好几个件,有一个审批通过了其就让他看了,就说是他的审批通过了。其不确定那个短信是不是李某2的,但当时其知道他应该办理不了。给李某2看审批通过的短信就是为了让李某2放心交给其剩余的尾款。李某2交给其的钱都还账用了。
饶某某向其交了3万块钱,交的也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的手续费的定金,6月底其已经把饶某某的信息给“薇薇姐”了,现在就是听消息,具体到什么步骤了其也不清楚。
其以给李某1办落户为名,收了李某115万元,实际上也没有给李某1办落户。
1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人才引进窗口及大厅内视频)、视频说明证实周某某、李某2及杨某某并未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19.北辰区海河英才联审人社窗口出具的证明,证实未接收李某2“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相关材料。
20.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防范支队出具证明,证实北辰区“海河英才”公安窗口未出具过李某2的准迁证业务。
21.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薇薇姐”、“大姐”、“倩倩”因身份不明确,正在积极查找,所涉及的诈骗资金去向正在核实中。
22.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卷中出现的“周某某”与“周国静”为同一人,应为“周某某”。
23.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州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周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24.居民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25.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业务回单,证实本案几名被害人向被告人周某某打款情况。
26.杨某某提交的李某2相关学历等资料文件,证实为李某2准备的虚假的学历材料情况。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诈骗被害人饶某某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饶某某陈述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饶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未能在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给其进行面签的情况下,仍支付被告人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供述此款已交其上线“微微姐”,但上线“微微姐”未能查到,况且此事实双方无文字约定定金3万元的后续处理问题。故此事实证据不充足,且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关系,故此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针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首先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认罪的供述予以佐证,该起诈骗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其次被害人李某2、李某1均不符合落户天津市的政策要求,被告人虚构利用虚假材料,通过关系能够办理落户、办不成退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向其支付现金,所得钱款用于还账等支出。结合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明知手续造假,不符合办理落户条件,自己怕承担责任,就没有按照周某某的授意带领李某2等人去北辰区行政许可大厅进行面签程序,并且回复周某某无法面签的事实及被告人周某某捕后在公安机关对诈骗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合被害人李某2、李某1二起事实,手段、目的基本相同,可以互相印证。故本案事实通过上述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骗取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事实应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0.5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5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仕青
人民陪审员 高乃增
人民陪审员 张凤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佀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