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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刑初40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1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40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保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秀文娜、张文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陈某某以可以购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利率可达10%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放到陈某某处,以陈某某名义购买。三人共给陈某某转账90万元,陈某某凑齐99万元购买一期睿丰七十六号理财产品(年化利率远低于10%),之后三人多次给陈某某转账购买理财产品。自2014年6月至2018年年底,殷某、白某、姜某分别向陈某某转账500万元人民币、275万元人民币、625万元人民币。陈某某制作假的购买理财产品回单,并用三人本金按月支付所谓理财利息,以获取信任。陈某某将该三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钱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支付利息,部分用于还账、还信用卡及其他日常消费。期间,陈某某退还殷某本息248万元,退还白某本金18万元及利息4、5十万元,退还姜某本息244万元,抵押房屋一套,抵押价值30万元。

被害人邓某与陈某某的丈夫马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3月,陈某某以能购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年化利息11%为由,让邓某把钱放到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自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23日,邓某多次向陈某某共计转账67万元,陈某某退还邓某本息3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与被害人韩某相识,2015年至2019年,陈某某以投资理财(年利率12%,每月返息)、借款还账为由,多次骗取韩某共计598万元。陈某某偿还韩某部分本金及利息共计338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起,赵亚男虚构购买中国融创和新能源两个投资理财产品能赚钱,让赵某把钱放到被告人陈某某处,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许诺中国融创年利率40%,新能源年利率是30%,后赵某分多次给陈某某转账3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至案发,赵某未收回本金及利息。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起,陈某某向其介绍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能赚钱,让刘某把钱放到被告人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许诺年利率8.3%,后刘某分多次给被告人陈某某转账25万元,至案发,刘某收到利息5万元左右,实际损失20万元左右。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车某系亲属关系,2014年起,陈某某向其介绍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能赚钱,让车某把钱放到被告人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许诺年利率14%,后车某与朋友张某某分多次给被告人陈某某转账50万元,至案发,被张某某15万元本金已还清,车某收取利息6万元左右,实际损失29万元左右。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路某系同事关系,2016年3月,路某听说陈某某投资理财产品能赚钱,遂向陈某某了解理财情况,并将钱放到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许诺年利率10%,后路某分两次给陈某某转账15万元,至案发,路某收到利息5万元余元,实际损失10万元左右。

被害人汪某通过姜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相识,2016年5月,陈某某向其介绍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能赚钱,让汪某把钱放到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许诺年利率9-10%,后汪某分多次给陈某某转账297万元,至案发,汪某收到利息58万元左右,实际损失230万元左右。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1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陈某某向其介绍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能赚钱,让马某1把钱放到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许诺年利率8.6%,后马某1分多次给陈某某转账40万元,至案发,马某1收到利息5万元左右,实际损失34余万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金额共计约1700万元,犯罪所得均用于偿还本人信用卡欠款、其他人欠款、孩子学费、日常开销、个人投资等使用。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向法庭出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十四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不予认可,辩称涉案款项系被害人对其进行的投资,收取相应利息,但其并未主动提出投资款用途是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

辩护人叶秀文娜、张文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对事实方面。1.殷某等人首先提议使用陈某某名义购买私行理财产品,并非陈某某为诈骗而主动提议;2.陈某某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真实交易行为,制作虚假购买回单并非为获取被害人信任;3.陈某某与殷某、姜某、白某的转账记录中有部分转款系陈某某挂在三人名下的贷款绩效,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4.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存在没有扣除陈某某在案发前还款的情形;5.陈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始终在归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综上,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邓某等九人系同事、朋友、亲属关系。自2014年6月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以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可获得高额收益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收取被害人交付的款项。后仅将少部分用于购买并非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或在购买理财产品后间隔数日即相继赎回,转入其名下其他账户,或直接将所骗得钱款转入其其他账户,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投资、偿还被害人本息、归还个人欠款、归还信用卡消费还款及个人消费等事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陈某某以购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利率可达10%为由,让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将钱款放至陈某某处,以陈某某名义进行购买。后殷某、白某、姜某分别向陈某某转账35万元、30万元、25万元,共计90万元,陈某某凑齐99万元购买一期睿丰七十六号理财产品(年化利率远低于10%)。此后殷某、白某、姜某又陆续向陈某某转账购买理财产品。

自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殷某向陈某某转账共计416万元,陈某某退还殷某248万元;自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白某向陈某某转账16笔共计275万元,陈某某退还白某共计82.49万元;自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姜某向陈某某转账共计624.34万元,陈某某退还姜某共计249.24万元,并抵押房屋一套,抵押价值30万元。

2.被告人陈某某的丈夫马某2与被害人邓某系同学关系,邓某与穆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陈某某以能购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年化利息11%为由,让邓某将钱款放至陈某某处,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23日,邓某及其丈夫穆某向陈某某转账5笔共计67万元,截止至2017年12月,陈某某退还邓某、穆某共计34.7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4月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以购买投资理财可获高额收益、帮助其完成业绩为由,取得韩某信任,陆续收取韩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给付的款项及贷款款项共计591万元,陈某某退还韩某部分本金及利息共计338万元。

4.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朋友关系。自2017年6月至12月,陈某某虚构购买中国融创和新能源两个投资理财产品可获取高额年利率的事实,获取赵某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收取赵某转账共计300万元。期间,陈某某给付赵某12.35万元。

5.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起,陈某某虚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可获收益的事实,获取刘某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收取刘某25万元。期间,陈某某给付刘某5.5万元。

6.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车某系亲属关系。2014年初,陈某某虚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可获收益的事实,获取车某信任后,收取车某交付钱款6万元,由陈某某为其购买理财产品。后车某与朋友张某2又陆续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人陈某某35万元、15万元,共计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至案发,陈某某已全部退还张某215万元;退还车某5.99万元。

7.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路某系同事关系。2016年3月,路某得知陈某某投资理财产品可获收益后,向陈某某了解理财情况,陈某某先后承诺其购买理财可获8.5%至10%的年利率,路某分两次向陈某某转账共计15万元。至案发,陈某某退还路某共计5.125万元。

8.被害人汪某通过被害人姜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相识。2016年5月,陈某某虚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可获收益的事实,取得汪某信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10笔(其中魏文萍转账9笔、汪某转账1笔)收取汪某钱款共计297万元。至案发,陈某某退还汪某(含魏某账户)共计107.28万元。

9.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1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陈某某虚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可获收益的事实,取得马某1信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9笔收取马某1钱款共计40万元。至案发,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退还马某1共计6.16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邓某、韩某、赵某、刘某、车某、路某、汪某、马某1钱款共计1566.50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殷某报警称其向陈某某转账购买私人银行理财产品,至今未能退回欠款390万元。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传唤至鼓楼派出所接受讯问。

2.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理财产品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平安银行购买“聚财宝”等理财产品后,当日或间隔几日即予以赎回。

3.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某名下平安银行11个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陈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转账情况及被害人的钱款使用去向。

4.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钱款转入陈某某账户后的资金去向图证明:陈某某取得被害人款项后用于兑付本息、偿还信用卡欠款、个人消费、取现的情况。

5.殷某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书、收据、购买记录、手机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殷某委托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的明细及陈某某承诺按期还款的情况。

6.陈某某提供的购买理财记录证明:陈某某购买理财的记录,其中部分内容用黑笔掩饰。

7.白某提供向陈某某转账用以购买理财产品的明细照片、姜某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凭证、欠条等照片证明:白某、姜某委托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所支付款项的情况及陈某某承诺还款的情况。

8.邓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单(包含邓某和穆某)证明:邓某委托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所支付款项的情况。

9.汪某提供的与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明细照片、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包含汪某及魏某)、陈某某书写欠条复印件四张、公安机关制作的汪某资金去向及陈某某给汪某返利情况图证明:陈某某虚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收取汪某给付的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并向汪某书写欠条。

10.韩某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包括韩某、侯某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账单详情、转账截图、陈某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银行的交易流水,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交易明细单证明:陈某某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以购买平安银行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名收取韩某款项,后承诺还款的事实。

11.路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陈某某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路某委托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并支付款项。

12.马某1提供的招商银行电子回单、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陈某某虚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收取马某1支付款项,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13.赵某提供的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公安机关调取刘可梅、赵某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公安机关制作的赵某资金去向图证明:赵某委托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并支付款项。

14.刘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刘某资金去向图证明:刘某委托陈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并支付款项。

15.车某提供的收款及转账明细单、银行卡复印件及账户信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车某资金去向图证明:陈某某虚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收取车某支付款项,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初,韩某向其借款15万元,由陈某某用房本作抵押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当日其通过朋友冯静向陈某某转账15万元。2018年9月28日,抵押手续完成后,其转给韩某30万元。2018年10月,其转给韩某25万元,共计借款70万元。后韩某与陈某某向其还款70万元及利息3万元,借款协议在款项还清后已销毁,协议约定陈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与韩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3月间,其应陈某某要求在建设银行、农商银行贷款26.8万元、78万元后均转给陈某某使用,用其名下房产为贷款进行抵押。

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韩某系婆媳关系。2015年4月份其出售房产后,经韩某联系出借给陈某某160万元。借款到期后,该款项投资至陈某某理财产品中,后经催要无果而发现被骗。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韩某曾系同事关系。通过韩某介绍得知从陈某某处购买理财产品可获10%年化收益,后于2017年7月给陈某某转账一笔35万元作为投资理财使用。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韩某、陈某某系朋友关系。其曾与王某2、韩某、陈某某一起见过面,具体时间已忘记,关于韩某是否向其和王某2写过借条已无印象。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通过他人结识韩某。其曾出借给韩某75万元,借款过程中陈某某也有参与。

7.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韩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干部俱乐部找到陈某某要求书写欠条,其在场。陈某某书写完欠条后,韩某离开。

8.证人穆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邓某系夫妻关系,与陈某某丈夫马某2系大学同学。陈某某称购买理财项目利息高达11%,其与邓某陆续向陈某某转款。具体利息等事项均由邓某与陈某某对接,月利息有4500元、1500元左右。后陈某某以银行转存等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故报警。

9.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与车某系朋友关系。车某称投资到其嫂子陈某某处购买理财能够获利,故其转给车某共计15万,现陈某某已将全部款项退还。

10.证人车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于2018年通过诉讼解决完毕,陈某某还过其一笔70万元,该笔款项具体来源不清楚。

11.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在平安银行工作时月工资几千元,至2015年、2016年其感觉陈某某挣钱很多,已在帮助朋友、亲戚购买理财。平时日常消费上高额支出由陈某某负责,具体有买家具、去美国生孩子、购买、装修房屋及商铺、孩子学费等。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很高,钱都是陈某某支出。因陈某某只是一个普通银行职员,其曾询问过钱的来源,陈某某称做业务所得。陈某某投资过茶楼、美容院,投资数额不清楚。去美国生孩子花费20至30万元。购买河东商铺首付30万,贷款30余万元。西青商品房首付100万元,贷款200余万,孩子学费每年4、5万元,还有陈某某购买的名牌产品、高消费,都是做理财、做业务挣得。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殷某、白某、姜某的陈述证明:其与陈某某均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陈某某为其介绍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利率高达7-10%。殷某共计转给陈某某500万元,白某共计转给陈某某275万元,姜某共计转给陈某某600余万元。自2018年3月陈某某以各种理由不再返息,后殷某从陈某某处退出本金共计130万元,返还利息共计87万元,报警后又退31万元,共计退还248万元,损失约252万元。白某自报警后从陈某某处退出本金18万元,获取利息50余万元。姜某损失约为410万元,另抵押陈某某第六田园优仕公寓1-1502房屋一套,抵押价值30万元。

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陈某某称平安银行员工内部有理财产品,收益高,但需要以员工的身份购买,故其分五次将67万元转到陈某某账户上,按照年利率11%计算利息。2017年11月3日因其需要买房交首付,陈某某退还10万元。2018年1月陈某某称银行海外投资失败不能再给付利息,此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还款,至2019年11月25日失去联系,其听马某2称陈某某被拘留,故报警。

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陈某某曾向其借款160万元,借款到期后,在陈某某的劝说下,其同意将160万元款项委托陈某某在平安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其陆续给付陈某某52.73万、165万元、以房屋抵押贷款的112万元。

2017年7月、2018年5月,其同事王某1、朋友王宏川分转给陈某某35万元、50万元,用于购买其名下的理财,陈某某上述钱款退还韩某。

2018年1月,陈某某称为完成平安银行业绩,让其去平安银行贷款10万元,陈某某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且给其3000元好处费,后其至平安银行贷款,扣除手续费收到9.67万元以微信方式给付陈某某。

2018年9月,陈某某称因理财不能赎回将面临诉讼,其担心自己理财会被查封,故向陈某某朋友陈某借款并办理抵押房产手续,后收到陈某转款共计55万元,除利息外均转给陈某某。

2018年11月,陈某某以同样理由再次要求其借款。其爱人张某1至农商银行办理贷款78万元,均转给陈某某。

2019年2月,陈某某称抵押房屋申请贷款偿还对其欠款,但需清除该房贷款,其爱人张某1从建设银行贷款26.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陈某某。

2019年3月22日,陈某某称将其中信郡台房屋在陈某处的抵押清除,陈某某再利用该房屋在平安银行进行贷款,由陈某某归还利息,后陈某某要求其向王某2借款75万元并操作其手机,转给陈某58.5万元,转给陈某某16.5万元。后陈某某只偿还利息,本金未还。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陈某某向其提到私募基金可赚钱,项目为中国融创和新能源,年利率分别为40%、30%。其共计给付陈某某300万用于投资项目。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返利。

2017年11月5日,陈某某向向其转账12.35万元,6月12日及6月19日投资的100万元,原本和陈某某做其它项目,项目名称忘记,12.35万元是陈某某给其的利息钱。之后投资融创项目和新能源项目,陈某某称该100万元直接投进个融创和新能源项目。

2018年10月5日至11月30日,陈某某共给其转过4笔钱,2018年10月5日是38736.6元,2018年10月30日是19865元,2018年11月5日是19868元,2018年11月30日是35762.4元,该款均系之前其帮陈某某刷信用卡的还款。

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中旬,陈某某称其现在是平安银行副行长,有内部理财收益不错。后其陆续给付陈某某2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陈某某每月返利直到2018年12月,返利约5万元。

6.被害人车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初,其表嫂陈某某提出平安银行内部员工理财项目,年利率能达到14%,后其自2014年6月份至2017年3月份共计给陈某某转账50万元,其中有其朋友张某215万元。至2018年11月陈某某陆续返息共计59951元,将张某2的15万元退回。

7.被害人路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份其听同事称和陈某某一起投资平安银行的理财产品,其同事将钱都给陈某某,由陈某某负责此事。其找到陈某某并商定投资5万元,年利率是8.5%,后其向陈某某转款。2017年4月份其又继续投资10万元,陈某某承诺10%的年利率。该私募基金项目并不存在,是虚假项目。其实际损失是9.875万元。

8.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陈某某向其介绍平安银行私人银行的理财产品,利率能达到9%左右。其陆续向陈某某转款297万元,2018年底其向陈某某索要本金,陈某某以银行大额系统故障为由推脱,最后退还36.469万元。陈某某于2019年4月为其书写296.5万元的欠条。其损失共计255.531万元,用其投资总数减去退出本金和所收利息、存款计算。陈某某共计退还其61.1492万元。

9.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陈某某提出平安银行内部员工的理财项目,短期年利率能达到8.69%,长期理财年利率能达到10%,其陆续给付陈某某4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至2019年3月,陈某某陆续给其返息共计5.9234万元。后陈某某不再付息,经其催要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将殷某、白某、姜某、邓某等人的钱并未做理财使用。其以理财名义收取殷某约370万元、白某250万元、姜某400万元、邓某67万元、刘某25万元、车某50万元、路某15万元、汪某300万元、马某40万元,以借款名义收取赵某300万元。殷某、白某、姜某给其90万元购买理财了,但该笔款项出来后,和其它的钱都未买理财,这些钱其用于还账、还信用卡、还给孩子交学费、日常开销、偿还本金利息,还投资茶楼、美容院、比特币等各种项目,均投资失败,其并未向被害人告知将钱款用于投资。投资失败后继续让他们投资理财是因为其欠账太多,无法偿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用时间换空间。

韩某一共给其591万元,其用于买房、做生意及还账。有大约300万元左右以投资理财为名收取,利息10%,该300万没有用于做理财,其余的钱按银行大约7%左右支付利息。其还给韩某约400万左右,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只有338万元。尚欠韩某大约200万元左右。

另其供述:其认可通过银行交易流水姜某共给其转款624.855万元人民币,给姜某回款232.2265万元的数额。后其给姜某转账14万元,将河西区潭江道第六田园1-1502的房子在河西房管局给姜某作抵押30万元。

另其供述:其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通过私行购买日添利的理财产品,一部分钱是殷某等人的。日添利的年利率是是3.659-4.05%。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及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中没有扣除陈某某在案发前还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涉案时间跨度较长、被告人陈某某与部分被害人资金往来较为频繁,因此应结合在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数额综合予以认定,故对该项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与殷某、姜某、白某的转账记录中有部分转款系贷款绩效,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不能准确陈述与上述三被害人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辩护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至今未能弥补,均应酌情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34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殷某168万元、白某192.51万元、姜某345.1万元、邓某32.3万元、韩某253万元、赵某287.65万元、刘某19.5万元、车某35.01万元、路某9.875万元、汪某189.72万元、马某33.8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骞

人民陪审员 崔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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