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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刑初77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777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巧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与被告人张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在北京市密云区承包绿化养护工程的事实,骗取赵某信任,以送礼、购买设备、给工人租房等需要钱款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人民币4600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公园承包绿化养护工程的事实,用伪造工程合同、协议及日常开支账目的手段骗取赵某的信任,以给工人发工资、租用发电机及日常开支等需要钱款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人民币63500元。

2020年6月4日至12日,被告人张某退还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共计47000元。2020年6月27日,因被害人赵某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又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21000元,并取得赵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及收款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合同、转收账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微信号截图、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谅解协议书,光盘,证人苏某、吴某、刘某、陈某等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崔军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龙

书记员姚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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