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4刑初695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韩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李海博办理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辅警工作的事实,先后在武清区××镇等地以交服装费、培训费、保险费、办学历、送礼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海博人民币共计5700元,赃款均已挥霍消费。
被害人李海博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韩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收条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韩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赔偿谅解及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