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435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河东检三部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X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祁X在疫情期间,隐瞒没有口罩的事实,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售卖口罩信息,采用添加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天津河东、上海等地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40元、陆某人民币800元、李某1人民币800元、李某2人民币1630元,共计人民币3870元。赃款全部挥霍。
经被害人报警,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祁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祁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被告人祁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刘某、陆某、李某1、李某2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闲鱼、微信帐号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天津站区治安派出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号、闲鱼号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X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