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津0104刑初82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戴品峰,被害人杜某1、刘某、温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刷单为由,许诺给予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杜某甲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杜某甲的身份信息在“点点”、“玖富万卡”、“小赢卡贷”、“友信信贷”、“原子贷”、“丫丫信用”、“维信卡卡贷”、“招联金融”、“快贷”、“你我贷”、“分期乐”、“拍拍贷”、“微粒贷”、“支付宝借呗”、“支付宝花呗”、“新网银行”等十余个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信息,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杜某甲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63607.19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向被害人杜某甲谎称还清贷款并清除其不良信息需要征信度高的人作为担保人,自杜某甲处骗得杜某甲妹妹杜某乙的身份信息、支付宝用户名、登陆密码、人脸识别视频,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杜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宝借呗”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使用被害人杜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宝花呗”网络贷款平台上透支消费,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截止案发,以被害人杜某乙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34824元。
三、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帮忙刷单为由,许诺给予每月400元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宜人贷”、“白领贷”、“小赢卡贷”、“马上金融”、“现金借贷”、“有钱花”、“中原消费金融”、“玖富万卡”、“包银消费”、“借呗”、“招联金融”、“维信卡卡贷”、“你我贷”、“新浪卡贷”等十余个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并以为刘某某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为由,使用被害人刘某某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银行、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刘某某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93061.43元。
四、自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帮忙“凑人头”充当会员人数为由,许诺给予提成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温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拍拍贷”、“招联金融”、“钱米信用”、“你我贷”、“小黑鱼”、“卡卡贷”、“微粒贷”、“中银消费金融”、“维信金科”等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并使用被害人温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银行、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温某某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29843.41元。
五、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帮忙刷单为由,许诺给予每月400元佣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伙同他人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金融”、“你我贷”、“荔枝闪贷”、“大王贷款”、“快贷”、“支付宝花呗”、“支付宝借呗”等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截止案发,以被害人张某某名义借贷的款项尚未还款金额累计为人民币27288.83元。
2019年2月28日,经被害人杜某甲报警,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2.被告人虽有前科,系累犯,但被告人自2016年9月刑满释放后至案发前表现良好,有一定改造基础。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刷单为由,许诺给予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杜某1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而后使用被害人杜某1的身份信息在“点点”、“玖富万卡”、“小赢卡贷”、“友信信贷”、“原子贷”、“丫丫信用”、“维信卡卡贷”、“招联金融”、“快贷”、“你我贷”、“分期乐”、“拍拍贷”、“微粒贷”、“支付宝借呗”、“支付宝花呗”、“新网银行”等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信息,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
经被害人核对,截至案发被告人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方式转走未归还金额共计205240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向被害人杜某1谎称还清贷款并清除其不良信息需要征信度高的人作为担保人,自杜某1处骗得杜某1妹妹杜某2的身份信息、支付宝用户名、登陆密码、人脸识别视频,使用被害人杜某2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宝借呗”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使用被害人杜某2的身份信息在“支付宝花呗”网络贷款平台上透支消费,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借贷已由被害人自行还清。
经被害人核对,截至案发,被告人消费支出金额8842元,以被害人杜某2名义借贷的款项本息合计26396.4元,共计给被害人杜某2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5238.4元。
三、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帮忙刷单为由,许诺给予每月400元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后使用被害人刘某的身份信息在“宜人贷”、“白领贷”、“小赢卡贷”、“马上金融”、“现金借贷”、“有钱花”、“中原消费金融”、“玖富万卡”、“包银消费”、“借呗”、“招联金融”、“维信卡卡贷”、“你我贷”、“新浪卡贷”等十余个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并以为刘某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为由,使用被害人刘某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银行、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
经被害人核对,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从被害人刘某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转走或消费的未归还金额累计271839.56元。
四、自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帮忙“凑人头”充当会员人数为由,许诺给予提成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温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使用被害人温某的身份信息在“拍拍贷”、“招联金融”、“钱米信用”、“你我贷”、“小黑鱼”、“卡卡贷”、“微粒贷”、“中银消费金融”、“维信金科”等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并使用被害人温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或提现,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银行、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或中断联系,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
经被害人核对,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从被害人温某银行账户、支付宝等转走未归还金额累计为人民币91744.79元。
五、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以合伙经营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帮忙刷单为由,许诺给予每月400元佣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人脸验证信息、验证码,使用被害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金融”、“你我贷”、“荔枝闪贷”、“大王贷款”、“快贷”、“支付宝花呗”、“支付宝借呗”等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现金贷款后将款项转至自己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害人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程某某向被害人承诺贷款无需本人偿还,由自己负责按时还本付息、清偿贷款,并利用偿还部分款项的手段,继续蒙蔽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应付并推脱还款,导致被害人在网贷平台造成贷款逾期并产生高额利息。借贷已由被害人自行还清。
经被害人核对,截至案发被告热程某某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9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某某诈骗金额共计630561.75元。2019年2月28日,经被害人杜某1报警,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身份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程某某银行流水,杜某1提交银行账户、支付宝流水、借条,苏某提交手机截图,杜某2提交手机截图、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程某某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刘某提交银行交易流水,温某提交交易流水,张某提交交易流水,被害人杜某1、杜某2、刘某、温某、张某陈述,证人苏某证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被害人杜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05240元、被害人杜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5238.4元、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39.56元、被害人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1744.79元、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 孙兰菊
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