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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2刑初46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4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464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起诉书、津津南检一部刑追诉[2020]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辉、书记员牛桂尧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腾奉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还迁小区还迁房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还迁房的能力,后通过张某2、宋某4、董某3等人,以可以办理龙瀚南园、惠众家园等还迁小区还迁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丛某、颜某、施某、陶某、刘某1、宋某1等70余人,上述被害人被骗后通过张某2向被告人金某交付购买还迁房意向金共计360余万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在部分被害人索要下,被告人金某通过张某2等人陆续退还部分被害人钱款,同时中介董某3、田某自行垫付部分被害人钱款共计79万元,剩下34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162万元人民币被被告人金某挥霍。

2.自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还迁小区还迁房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还迁房的能力,后通过张某3、赵某、宋某3、狄某2、王某3、程某等人,以可以办理龙瀚南园、惠众家园、隆成家园等小区还迁房为由,诈骗被害人侯某1、侯某2、齐某、狄某1、陈某、郭某1、周某1、殷某、刘某2、裴某、张某1、周某2、从某、王某1、王某2、董某1、董某2等58人,上述被害人被骗后通过张某3向被告人金某交付购买还迁房意向金共计34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金某将上述钱款挥霍。

3.2019年8月,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龙潮南园小区还迁房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能力,以可以办理龙潮南园小区还迁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宋某2人民币共计20万元,后被告人金某将上述钱款挥霍。

综上,被告人金某共计诈骗人民币5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后补充指控称自2018年,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相关小区房屋还迁等手续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能力,后通过张某3,以可以办理龙瀚南园、中环福镜等小区房屋相关手续为由,诈骗被害人宋某3、唐某,上述被害人被骗后通过张某3向被告人金某各交付购房意向金3万元,后被告人金某将上述钱款6万元挥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条、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本案缺乏部分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不准确。就量刑部分认为,被告人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始终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还迁小区还迁房资质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还迁房的能力,后通过张某2、宋某4、董某3等人,以可以办理龙瀚南园、惠众家园等还迁小区还迁房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某3、田某、孙某、丛某、刘某1、陶某、颜某、施某、宋某1、李某1等10人通过张某2向被告人金某交付购买还迁房意向金共计人民币47万元,后被告人金某将上述钱款挥霍。

2.自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还迁小区还迁房资质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还迁房的能力,后通过张某3、赵某、宋某3、狄某2、王某3、程某等人,以可以办理龙瀚南园、惠众家园、隆成家园等小区还迁房为由,诈骗被害人侯某1、侯某2、齐某、狄某1、陈某、郭某1、王某3、周某1、殷某、刘某2、裴某、张某1、周某2、王某4、从某、韩某、王某1、高某1、王某2、董某1、董某2、郭某2、杨某、蔡某、高某2、宋某3、唐某、康某等28人通过张某3向被告人金某交付购买还迁房意向金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后被告人金某将上述钱款挥霍。

3.2019年8月,被告人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办理龙潮南园小区还迁房资质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具有办理能力,以可以办理龙潮南园小区还迁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宋某2人民币共计20万元,后被告人金某将上述钱款挥霍。

综上,被告人金某共计诈骗人民币2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被害人董某3等人堵住后报警,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金某传唤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董某3报警案发,被告人金某于2019年9月23日在天津市河东区××路香格里拉对面海河边被董某3堵住后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金某传唤归案的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金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金某在给相关被害人办理还迁房过程中与介绍人张某3、张某2等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情况。

4.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金某名下银行卡流水交易明细及金某与介绍人张某2和张某3之间转账、张某3和张某2与田家勋等其他中间人、被害人之间转账的情况。

5.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害人孙某、丛某、侯某1等人与相关中介签订办理还迁房的协议及缴纳意向金的数额,后相关中介为被害人出具收条的情况。

6.金某出具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人金某对张某2介绍办理还迁房的人员名单、数额及收取张某2转给其意向金数额予以确认的情况。

7.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金某与张某3之间转账的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金某的下线张某2、张某3是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积极侦查中的情况;被告人金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暂未找到新的被害人的情况。

9.被害人董某3的陈述,证明其系二静房产信息服务部的经营者,2018年其通过中间人张某2了解金某能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房指标,从2018年开始到2019年5月份,其找了30多个客户找他买房,一共给了张某2200万元,但一直到2019年8月都没有办成,从2019年3月份开始金某陆续退钱了,之前一个叫张丽华的客户不想要了,其给了她5万元顶替了她的名额。到现在还有18个客户的钱没有退,因为客户一直闹,其就先把钱退还给客户了,金某和其签了一个退款协议,约定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但到现在还没有还。

10.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份,张某2找到董某3说可以办理还迁证并让其和董某3招揽购买还迁证的客户,其和董某3共招揽包括其和董某3在内共计40人购买还迁证,每人5万元,其中一个客户是4万元,后其和董某3将199万元交给张某2,张某2把钱给金某去办理还迁证,但是有部分客户觉得等的时间太长,就申请放弃办理,张某2和金某就退还了22名客户的意向金共计110万元,到2019年5月份,还有18个客户的意向金没有退,但客户追的紧,其就和董某3垫付了其他客户意向金,但金某他们不给其退款,就写了一个欠条,承认欠其和董某389万元,金某一直没有还款的诚意,其和董某3就报警了。

1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6日,其在浩然地产通过中介找张某2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房的还迁证,并和张某2签订了协议书,交给张某25万元订金,但是到现在拆迁证还没有办下来,订金也没有退还的情况。

12.被害人丛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14日,其通过朋友介绍张某2能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证,在河西区泗水道肯德基餐厅内其以母亲李某2的名义与张某2签订协议书,并给了张某25万元,张某2说三个月能办成,办不成退钱,但是到现在也没办成,钱也没有退的情况。

13.被害人颜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14日,其通过浩然地产中介找张某2办理龙瀚南园还迁房的还迁证,与张某2签订了协议书,交给张某25万元订金,但是到现在还迁证没有办下来,订金也没有退的情况。

14.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1月份,其通过中介宋某4购买龙瀚南园的房子,和宋某4签订了协议书,将5万元订金交给宋某4,但其后来发现选的房子已经有人在装修了,其问宋某4才得知被骗的情况。

15.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21日,其通过浩然地产中介找张某2办理龙瀚南园还迁房的还迁证,与张某2签订协议书,交给张某25万元订金,但后来其觉得时间太长,就联系中介退钱,经与张某2联系得知他上线专门办理还迁房业务的人被派出所逮捕了,其没有得到退款的情况。

16.被害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0日,其通过裕龙房产宋某4购买了一套龙瀚南园的还迁房,签了协议,交了5万元意向金,但是中介没有给其办成还迁房,钱也没有退,直到最近民警联系其,其才知道被骗了的情况。

17.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9月底,其通过中介宋某4购买了一套龙瀚南园的还迁房,交给中介4万元订金,但是中介没有给其办成还迁房还迁证,订金也没有退还给其的情况。

18.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明2018年7、8月份时,其想购买一套龙瀚南园的还迁房,通过朋友介绍张某3可以办理还迁房的还迁证,张某3说她有这方面的关系,需要交5万元意向金用于办理还迁证,还迁证办理完后再给她每套房子35万元的好处费就可以去房管局购买还迁房了,其觉得合适就办理了。2018年9月17日,其去张某3家中签订了协议书,给了张某35万元,张某3承诺如果办理不了就退款;2019年4月11日,其又找到张某3想再购买三套还迁房,签了三份协议书,给了张某315万元。其找张某3办理龙瀚南园的四套房子都是使用朋友王洪伟、齐建新、王朋、王庆恩的名义,因为一个人只能办理一套,其想要四套,但是直到现在还迁证也没有办下来,也没有给其退钱。

19.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明2018年8月份,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他姐姐张某3可以帮其买房子,其联系张某3,张某3带其看了惠众家园的房子,其给了张某35万元代办服务费,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子买成5万元折抵房款,买不成将钱退给其。后来其陆续介绍了周某1、谷芳娜等5人给张某3买龙瀚南园的还迁房,该5人和其签订的协议,且又和张某3签订了协议,每人给了张某35万元订金,但是预定的房子都被人装修入住了,其联系张某3,她说可以调换,但是到现在也没有买到房子,也没有退钱。

20.被害人侯某2、侯某1、齐某、狄某1、陈某、郭某1、殷某、刘某2、张某1、周某2的陈述,上述被害人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证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其都是通过中介狄某2了解张某3可以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房,并在狄某2的中介公司内与张某3签订了协议,都给张某35万元订金,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办理成功,张某3也没有退钱。

21.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4月14日,其通过中介了解到找张某3可以低于市场价购买龙瀚南园的房子,其就与张某3签订了协议,交给张某35万元意向金,但是到现在没有办成,5万元也没有退给其。

22.被告人韩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8、9月份,其通过房虫子通说张某3可以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证,其就和张某3签了四份协议,交给张某320万元,但后来还迁证一直没有办成,其追着张某3退钱,张某3退给其12万元,还有8万元没有退。

2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9月9日,其帮朋友王某2和程某签订了购买两套海雅园的房子,并转给程某10万元,协议签的是其名字;2019年9月12日、17日,其分两次与程某签订购买隆成家园的房子,并通过手机转账给程某10万元。但是到现在房子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

24.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2019年9月份,其通过朋友王某1办理购买海雅园小区还迁房的资格,并给了王某110万元,但是现在也没有办成,10万元也没有退还。

25.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6月,程某说她认识一个人,可以办理拆迁证,然后有资格购买海颂园和海康园的房子,其交给程某10万元意向金,购买两套房子,程某给其打了收条。2019年10月份,程某说办不了了,其才知道被骗了。

26.被害人从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8月份,其通过王某3介绍吕洪根找张某3购买龙瀚南园的房子,吕洪根签完协议后着急用房就在其他地方买房了,其就将王某3要张某3的电话说吕洪根的协议可不可以变更到其名下,张某3说可以,其就给吕洪根5万元并将协议书要了过来,但是现在房子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

27.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张某3联系其说能够办理还迁证,其和张某3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一份是替叔叔董明踪签的,内容是委托张某3办理龙瀚南园还迁房手续,支付张某35万元订金,如不能办理,退还订金。截止到现在,张某3也没有办成还迁房手续,10万元订金也没有退还。

28.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可以办理限价房的张某3,并且和张某3签订了购买惠众家园房子的协议,转给张某312万元,但是一年后听说惠众家园的房子卖完了,其联系张某3说可以换成龙瀚南园的房子,并带着其和家人去龙瀚南园看了房子,一直到最近张某3说房子的事出事了,其才知道被骗了。

2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其通过朋友认识可以办理限价房的张某3,并且和张某3签订了购买中环福镜房子的协议,转给张某315万元,后来张某3说中环福镜的房子办不了了,惠众家园的房子可以办理,其就让张某3继续办,之后张某3又说惠众家园的房子也办不了了,说可以换成龙瀚南园的房子,其又让张某3办龙瀚南园的房子,等了一年也没有办成,一直到最近张某3说房子的事出事了,其才知道被骗了。

30.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张某3给其电话联系说可以办理中环福镜的限价房,其就和张某3签订了协议,给了张某35万元订金,但现在限价房没有办下来,钱也没有退还。其还介绍赵某找张某3购买限价房了。

31.被害人高某2的陈述,证明2019年8、9月份,其看到程某发朋友圈说可以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房,其觉得合适,就给程某打电话办理,程某说需要交5万元订金,其当面给程某5万元订金,程某给其出具了收条。2019年10月份,程某告诉其办不了了,其才知道被骗了,钱也没有退还。

32.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份,其去河东区房管局申请公租房,金某问用不用他帮忙跑公租房的手续,说认识房管局的人,金某找其要了35000元服务费,如果办不下来退还给其,最后没有办成,就将钱退了。2019年8月初,其找金某问能否办理河西区龙瀚南园的还迁房,金某说能办理,当时其想办理两套,金某说需要20万元服务费,其认为有点贵,金某承诺给其办理四套龙瀚南园的还迁房,其就将20万元现金交给了金某,但到现在还迁房没有办下来,钱也没有退还。

3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初,其通过朋友介绍说张某2可以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房的购房指标,其就以父亲李某3的名义和张某2签订了协议书,交给张某23万元意向金,但是到现在房子没有办下来,钱也没有退。

34.被害人宋某3的陈述,证明2018年8月份开始,其介绍客户找张某3购买龙瀚南园的还迁房,需要先拿钱办理还迁证,客户将钱给其,其与张某3签订协议书,并给客户打收条,其本人也找张某3办理了一套,并给张某33万元订金,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办成,也没有退钱。

35.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4月,其听张某3说可以办理还迁房和公租房,其想办理中环福镜的房子就找张某3进行办理,并给张某33万元订金,签署了协议,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还。

36.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7、8月份,其去宋某3的中介店内,宋某3说认识可以办理龙瀚南园还迁房的人,其也想办理,宋某3就说要交3万元订金,但是到现在没有办理成功,钱也没有退还。

37.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市河西区宜居安房建设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龙瀚南园是其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该小区面向的是河西区拆迁户,价格是政府定价,8500元左右一平米,拆迁居民持河西区住建委出具的天津市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拆迁协议才能到其公司选房并签订预购书,这样就成功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是在交房之前不能交易或转让。

3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中旬,金某说其可以做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龙瀚南园的房子,意思就是让其帮忙找客户,客户给他5万元,他可以负责办理拆迁证和购房前的一切手续,每个客户给其3000元提成,其同意后联系田家勋、董某3、宋某4等中介,他们都同意帮其找客户,在2018年9月初至2019年3月份,其介绍给金某客户共计60多人,给金某300多万元意向金,客户和中介之间签合同,每名客户交钱后其和中介也签合同,金某收到钱后给其打收条,到2019年5月底时,其发现龙瀚南园的房子向外出售,预定的房间号已经被人选走了,其找金某,金某说可以调换,6月中旬后,有的客户一看没信,就要退意向金,其联系金某后,金某就退了客户的意向金。后来再有退款的,金某就说钱已经交到房管局了,退款的话要手续,但一直等到现在还没有退款。后田家勋联系其说找到金某了,让其去派出所,其在派出所见到金某了。

39.证人宋某4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份,其通过张某2了解金某处可以办理还迁房的指标,就介绍了8个客户并交了定金给张某2,后在2019年7、8月份时,客户定的房子被别人领了钥匙,张某2说可以就近调换楼层,后有客户要求退钱,其联系张某2后将钱退给了客户,但后来没有办成,剩余7个客户的钱也没有退的情况。

40.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河西区浩然地产工作人员,2018年6、7月份,其一个客户想买还迁房,其当时在地产群里看到王哥发了龙瀚南园的还迁房,其联系王哥后,王哥带着张某2来到中介公司,张某2说他认识房管局的人,交5万元定金先办理还迁证后可以购买还迁房,其一共给张某2找了4个客户,每人交了5万元,客户还和张某2签了协议。

4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其是田某的母亲,其听田某说以其名义交了5万元意向金办理龙瀚南园的还迁证,并签订了协议,但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成功,也没有退钱的情况。

4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份,金某打电话称认识市房管局的高管,可以办理还迁房的还迁证,让其联系中介给他介绍客户,截止到2019年9月,其通过六家中介和一个朋友给金某介绍了约70个客户,大部分客户交5万元,两个客户交3万元,两个客户交4万元,有的客户直接和其签合同,大部分客户和中介直接签合同,客户和中介交给其的订金都转给了金某,前期有客户不办了要求退钱,其联系金某后将钱退了,但是到2019年9月份,客户要求退钱,金某就退不出来钱了,9月底金某彻底失联了,现在还有67个客户的钱没有退款。

43.证人狄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份,有客户想办龙瀚南园的还迁证,其通过王某3联系张某3,张某3声称可以办理,然后客户就在其店里与张某3签订了协议,交给张某35万元订金,截止到2019年9月份,其陆续给张某3介绍想办理龙瀚南园还迁证的客户共计11个,每名客户都是5万元订金,10月8日,张某3给其打电话称她上线姓金的出事了,其也没有钱退,10月20日,张某3说在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其也前往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了。

4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其通过朋友蔡某认识张某3,张某3说其认识房管局的局长,可以办理龙瀚南园等地的还迁房,其给张某3介绍了19个客户购买龙瀚南园、隆成家园等地的还迁房,每办一个,其和张某3签了协议书,并给张某399万元,后来张某3一套房子也没有办下来,其就让张某3退钱,张某3一直不退钱。

4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底,其通过赵某和张某3联系,后来直接联系张某3,给张某3介绍8名客户购买龙瀚南园、隆成家园、海颂园等地的房子9套,每套房子交5万元订金,其和张某3签订协议,并将客户交的钱都给张某3,但是直到现在张某3也没有办成,也没有退款给客户。

46.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周某1的姐姐,2018年时,其弟弟周某1想换套三居室的房子,其在微信里看到“二姐”说可以办理房子,其就将周某1介绍给“二姐”,后其和周某1一起与“二姐”谈妥并转账了5万元订金,约定购买龙瀚南园7号楼2404号的房子,但是后来一直没有拿到房子,周某1的妻子得了癌症急用钱治病,其催促“二姐”要么退钱要么买房子,“二姐”说已经将钱转给中间人张某3了,但是一直没有退钱,后来“二姐”报警了,其和“二姐”一起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了。

47.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14日,其和裴某一起在姓黎的中介处与张某3签订协议,并给了张某35万元购买龙瀚南园的房子,但是到现在房子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

4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通过宋某4认识的张某2,宋某4给张某2找客户办龙瀚南园的房子,张某2也是托关系办理,其帮忙代办手续,客户交的意向金都是宋某4直接交给张某2,没有经过其手。后来出事了,其才知道张某2的上线姓金。

49.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通过张某3、张某2谎称能够办理龙瀚南园等地还迁房购房指标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后,骗取钱财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金某诈骗数额的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金某在没有办理还迁房资质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办理还迁房指标,诈骗被害人宋某2人民币20万元,并通过张某2、张某3诈骗包括董某3等38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31万元,该部分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协议书、收条、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金某其他犯罪数额,虽被告人金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予以认可,但无被害人陈述予以佐证,无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指控被告人金某该部分犯罪数额,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告人金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51万元。

2.关于被告人金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金某实施诈骗犯罪以后,在被害人及相关中介的多次联系要求返还钱款的情况下,采取躲藏、拒接电话等方式拒不退还诈骗钱款。2019年9月23日,在天津市河东区××路香格里拉对面海河边董某3将被告人金某堵住后报警,后被告人金某才归案接受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金某不具备归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依法退赔被害人董某3等39人共计人民币251万元。(详见附件明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永博

审 判 员  张 诚

人民陪审员  陈虹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远昭

书 记 员  王艾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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