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上海市国税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查处洪翀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查实,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洪翀假借他人不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商品,以上海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同时伙同林旨升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累计骗取出口退税1500余万元。目前,该案主犯洪翀、林旨升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11年。
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洪x与上海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约定,该公司以自营为名实际代理洪介绍的货物出口业务,收取代理费用并代为申请出口退税,报关手续由洪负责,洪由此获得a公司空白报关委托材料供他人出口申报时使用。嗣后,洪x伙同被告人林xx套用出口数据,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北京a有限公司、北京b有限公司、顺平县c有限公司、奉新县d有限公司、江西e有限公司、单县f有限公司、临沂g有限公司、青岛h有限公司等8家开票单位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6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通过各自控制的关联账户循环使用资金,造成货款结算的假象。洪x、林xx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506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199万余元。
苏义飞律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 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