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树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政治信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毫无道德底线,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收受礼品、礼金,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陈树隆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攀附、经济上贪婪、道德上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树隆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苏义飞律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树隆,男,汉族,1962年11月生,安徽巢湖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工业财务与会计专业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兼辅导员
1989年4月起历任省财政厅综合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1993年8月任省国债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4年6月任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正处级)
1998年1月任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厅级)、党委副书记,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省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兼任安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年5月至1998年2月兼任安泰期货公司董事长)
2000年12月任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年3月任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正厅级)
2002年9月任合肥市副市长(2003年2月兼任合肥市委工交企业工委书记;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3年12月任芜湖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6年4月任芜湖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年7月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年6月任芜湖市委书记、市长
2008年7月任芜湖市委书记
2011年10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芜湖市委书记
2011年1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2年6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6年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6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中共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