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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促使最高院出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7-21   阅读:

       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迎来关键节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临沂中院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徐玉玉案是指2016年8月21日,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
       2017年7月19日,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临沂中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考录取新生被骗死亡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案发后,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应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立即组织山东、福建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经查明,此案为犯罪嫌疑人陈文辉、郑金锋、陈福地、熊超、郑贤聪、黄进春等人所为。

       公安部随即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上述嫌疑人,至2016年8月29日,该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2016年8月27日,主要犯罪嫌疑人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被抓获

       2016年8月28日下午,福建警方抓获其中一名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熊超。晚间,山东临沂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头号犯罪嫌疑人陈文辉自首。晚间,最后一名在逃的公安部A级通缉令嫌疑人郑贤聪向警方自首,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律师:主犯量刑或不低于7年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第一被告人是陈文辉,其余的被告人分别是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6人。谭长志说,这7人涉嫌的罪名不同,第一被告人涉嫌两种罪名,一个是涉嫌诈骗罪,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余6个被告涉嫌诈骗罪。他们交叉结伙在海南海口市、江西新余市、广西钦州市还有江西九江市这四个犯罪场所,通过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高考信息、购房信息,主要以高考学生为诈骗对象,冒充教育局、财政局,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还以购房补贴为名实施诈骗活动。该案涉及的诈骗金额特别大,高达56万余元。拨打的诈骗电话2.3万余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且造成一名高考大学生徐玉玉死亡,后果很严重。

       毫达(四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律师孙顺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徐玉玉案’的涉案金额才9900元,但它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且受害人后来死亡,所以量刑可能会比较重。

       至于是否会判死刑,孙律师认为,6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和1名犯罪嫌疑人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前,主观上是想实施诈骗获得不当利益,并不能推断实施诈骗后,会导致徐玉玉死亡,所以没有剥夺徐玉玉生命的主观故意。从这点来说,法院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他同时表示,依据该案造成的巨大恶劣影响,我个人推测,法院在对主犯判处时,量刑应该不会低于7年,甚至可能达8年。”

        苏义飞律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徐玉玉父亲:就想重判

       2017年6月27日,徐玉玉已经离开将近一年的时间了。

       如今,徐连彬仍未走出丧女之痛的阴影,“没心情(打工),一坐下来,满脑子都是玉玉。”春节至今5个月,徐连彬只打了一个月的零工。妻子一度一病不起;大女儿从新加坡辞职归来,至今全职陪护。他说:“只有等案子判了,我才能重新开始。不然心里一直悬着。”

       他说,在8名嫌疑人中,自己最痛恨倒卖玉玉信息的人,也就是当年18岁的四川宜宾"黑客"杜天禹,"没有他,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我好好的一个姑娘,被他们折腾没了。"

       明天,案子就要开庭,但徐连彬反而有些不安,他的内心挣扎,“让我判的话,死刑都不解恨。不过,法官说,是间接导致死亡,具体怎么判得按照法律来。但必须给玉玉还个公道”。

       “是上周五(23日)知道收到通知的。”徐连彬告诉记者,今天,他仍在家中,“没想什么,也不知道想什么。总之,就想重判”。

        徐父最痛恨的"黑客"另案处理

        不过,据最高检通报材料,在8名犯罪嫌疑中,暂被提起公诉的只有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等7名犯罪嫌疑人,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得知这一消息后,徐连彬直言,他此前对此并不知情,"在所有人(犯罪嫌疑人)中,我最痛恨的就是倒卖玉玉信息的那个人。如果没有他,怎么会有玉玉的死?我好好的一个姑娘,被他们折腾没了。"

       红星新闻联系上徐玉玉案的代理律师袁椿晖,对方婉拒了采访,表示"此案还没有公开审理,案件细节属于秘密,无法向您说明。这个案件社会意义重大,我们需要谨慎。"

       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教研室刘红博士分析认为,检方暂未公布具体信息,因此无法对此进行判断,"或许罪名不同,所以不同案处理。"

       18岁黑客母亲:没人教学法律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精准诈骗案中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泄露”环节,竟然出自一个同样只有18岁的四川宜宾少年杜天禹之手。

       杜天禹的母亲吴女士回忆,今年2月,杜天禹从北京回来后,在家里过了春节。他还鼓励表妹们好好读书,争取考上好的大学。“我们让他回学校读书,他却不愿意,一心只想从事电脑技术方面的工作。”吴女士告诉记者,春节后杜天禹又自己前往成都应聘。

        9月3日,杜天禹给母亲打电话,说要回家。此后一周,杜天禹没有回家,打电话也无法联系。9月9日,吴女士放心不下,前往成都找儿子,才得知儿子涉徐玉玉案已被警方带走。

       据了解,杜天禹成长于单亲家庭。在他5岁时,父母离异,杜天禹跟着母亲一起生活,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吴女士承认,儿子虽然在电脑技术方面有天赋和优势,但在法律知识方面完全是一片空白。“我们家没有人懂多少法律,平时也没人对他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

       有关行政机关以国家、社会安全为由,要求公民在众多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中提供个人信息;有关企业以安全监管和便利服务为由,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甚至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相应格式合同条款默认消费者同意将有关个人信息供其“使用”。这些掌握个人信息的源头,却出于获取不当利益的动机向他人提供本应由其保护的个人信息,这是造成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并滥用的根本因素。因此,在立法和执法时,对于此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惩处力度,并制定详尽的个人救济制度以便利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或者自力救济。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行政机关或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是因为内部工作人员泄露或者他人通过不法途径盗用了信息,因此这些行政机关或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无可否认,他们可能是基于合法目的或者正当理由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若他们不付出相应的代价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进而加大内部工作人员或他人泄露、获取信息的成本,则违背了他们收集个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或者理由(维护国家社会安全、服务公民或消费者),因为他们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使得公民信息、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到了损害。

       人们基于信任向这些行政机关和公司提供信息,或者辜负了人们的信任,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而且破坏了诚信社会赖以构建的秩序基础。所谓“能力所在,职责所在”,意味着有能力收集信息者,也不要推诿于其他原因而不承担相应的职责,而只享受获得个人信息带来的单方面便利。

       因此,不论是依据现有法律,还是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都应当加重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于未尽相应义务者应当施加更为严厉的处罚。此外,受害者在主张寻求救济时,应当默认地将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业作为连带责任人,并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而由后者主张其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对于普通个人和消费者而言,这些行政机关在人力、专业程度、财力上都处于强势地位,应当在现代社会承当与其能力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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