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胡某某在合肥经营一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了扩大招生规模,胡某某从短信推广公司处,获取12万余条合肥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交给公司各校区负责人,用于电话营销。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胡某某等人于近日被移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胡某某开始经营安徽尚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扩大招生规模、增加公司营收,胡某某从短信推广公司获取大量合肥市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然后,将这些信息交给下属付某、刘某等人。为提高业绩获取提成,二人明知胡某某提供的个人信息为非法渠道所获,仍收受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梳理、筛选,拷贝给下属各校区负责人。再将个人信息打印出来,要求所在校区的市场部门营销人员,逐条拨打相应学生家长电话进行推广、营销活动。
仅2016年10月,胡某某就从短信推广公司获取当年合肥市中小学在校学生、家长个人信息共计123393条,包含学生姓名、班级、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提供给付某、刘某二人,二人又各自将信息分发给下属校区负责人姜某、经某等人用于各校区电话营销。
近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胡某某等5人于近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提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苏义飞律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