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图片上面的广告语了吧,“官司不赢,分文不收!拥有广泛社会资源”。这广告语简直是犯规啊,谁受得了这么诱惑!特别是那种欠钱不还的,贼讨厌,分分钟用法律的武器制裁你好吗?
森耀就是用这样的广告语,铺天盖地的做广告,电视啊,报纸啊,户外显示屏啊,小卡片啊,传单啊等等等等。反正满大街都是他们的广告。
森耀在收取高额律师费后,雇佣无证或实习律师以各种方式推脱搪塞,不立案不打官司,推脱一年甚至两年,绝大多数官司被拖过诉讼时效,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算你不想打官司了,想退钱,森耀也不给!反正就是不给退钱!
整个就是一套路!交了诉讼费就拖着不打官司,还不给退钱,这不是诈骗吗?
从7月5日开始,哈尔滨南直街每天都被数百上千的维权者堵的水泄不通,过往车辆都没法走。
道外公安分局通报情况:
一、侦办进展情况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侦办案件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上网追逃三人,目前还有三人在逃,四名主犯宋立国、宋立辉、周云贺、李明已移送起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现正在庭前调查阶段。其余犯罪嫌疑人我局已移送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二、追赃挽损工作
为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专案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辗转全国多地进行追赃挽损工作,经多方不懈努力,截至目前专案组冻结、查封、追缴相关嫌疑人、涉案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扣押涉案车辆七台;查封涉案房产三处。目前专案组正派员前往北京、上海两地对之前查封的嫌疑人孙可欣名下10,077,718.00元基金及600万元冻结的定期存单办理解封、赎回工作,之后专案组将把该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内。
三、报案人信息核实查询工作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经市公安局同意,我局森耀专案组对经审计部门核实的森耀案件报案人5013人以短信形式进行了告知。自2017年8月至今以发送短信的形式通知森耀案件报案人总数:4871人次,回复人数:2487人,未回复人数:1856人。其中没留电话号码5人,电话号码错误117人,固定电话20人。
经与市司法局提供的报案人比对有1452人未到公安机关取证,对上述人员专案组通过电话通知截止目前已从各地公安机关收取制作的笔录738份,未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498份,电话核实各类问题216份(其中退款、结案、不办理27人、关机38人、空号61人、停机24人、号码错误9人、无人接听44人、找不到人或不是本人13人)。
针对上述情况,请森耀案件的报案人及时到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对通知缺少相关材料的报案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另外没有收到短信通知的报案人我局专案组开设了两步固定查询电话:0451-87663736,0451-87663746可拨打该电话进行查询。
注明:短信告知及电话查询仅证明关于森耀案件您在公安机关已经报案且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不做为认定被害人及返款的依据。
四、下步工作方向。
森耀专案是我省首例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我局和道外分局相关部门抽调的精兵强将已经连续加班加点工作了一年的时间。所取得的巨大工作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下一步,专案组将全力加快办案进程,进一步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把此案办成“铁案”。一是抢抓时间,放弃一切节假日休息,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走完诉讼程序,让此案尽快进入审判阶段,审判完毕后,即可按照相关部署,进入到返赃阶段。二是继续加大对此案其他涉案人员特别是3名在逃人员的追捕力度,力争尽快将其抓捕到案。三是继续加大涉案资产的追缴扣押力度,只要有线索的就坚决一查到底,能多追回一分是一分,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
哈尔滨市法院通报情况:
我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立国、宋立辉、李明、周云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因侦查机关未提供追缴赃款情况的完整材料,目前本案追缴赃款的情况尚不清楚,公诉机关于9月8日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期限至10月8日,本案尚在补查阶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我院正在有序地进行。待本案恢复审理后,我院将视补充侦查的情况确定开庭的日程。
道外区检察院通报:
孙远海、温忠明等数十名犯罪嫌疑人的“森耀”系列诈骗案件,是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审查起诉的,我院受理案件后,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从全院抽调业务能力强的四名员额检察官与公诉科部分干警组成“森耀”案件公诉组,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工作。由于案件中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公诉组的办案人员审阅了案件的200余册卷宗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对案件已经进行了补查,并对每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犯罪数额进行了审计,现已基本补查完毕,我院现在正在加班加点工作,近日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哈尔滨市司法局通报情况:
关于提出的因“因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力,使投诉人造成损失,如不能全额退费要求国家给予补偿”的问题。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国家不能给予补偿。如需赔偿只能是向森耀律师事务所提出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