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多润 蔡军)
2017年12月13日上午,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程某,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从安徽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7年4月,被任命为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三个月后当选合肥市公安局局长。2008年9月,被明确为副市长级,并于2011年4月担任合肥市副市长,兼任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8月,任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某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37.25万元、0.66万美元、0.4万欧元和价值人民币1175.79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20.56万元。在大肆受贿同时,程某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