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安在线-市场星报
一伙不法分子将普洱茶当作新股票“发行”,哄骗投资人高价买进,却暗中操纵价格涨落,骗取钱财,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燕某、王某、吴某等三人批捕。
像炒股票一样“炒茶叶”、“炒石油”,炒着炒着,投资客的钱却一点点变少……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陆先生等人陆续爆料,位于合肥的安徽藏典茗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称推出“新型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让投资者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茶叶等物资,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投资客。“投十几万、几十万进去,几个月后资金就所剩无几了!”陆先生说,他和其他投资人渐渐怀疑该公司涉嫌诈骗。
去年11月28日开始,记者数次深入安徽藏典茗茶公司暗访,其惊人黑幕让很多投资者目瞪口呆。近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警二队正式立案,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记者初探:公司员工“打鸡血”
2016年11月28日深夜,在受害人陆先生的指点下,记者来到省城新城国际C座写字楼,安徽藏典茗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藏典茗茶)就在这里。
“这个公司里的员工不知怎么的,拉起客户来就像打鸡血一样,疯狂得很,而且都是年轻人。把我‘引入门’的还是合肥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陆先生说,“这个公司如果你直接进去,是不会有员工接待你的。除非有‘领路人’,我现在就能够发展下线,可以把你引进去。”
来到该公司的大门口,陆先生一报自己的身份,果然很顺利地带着记者进入公司。虽然是深夜,公司内还有员工在打电话拉客户,也有一些员工在一个小房间内给一些白发苍苍的新投资人“讲课”。公司的墙上,贴满了“励志”标语。一位新进女员工写的是:“有梦的地方,就是你卖命的理由。别人说的话,随便听听,你自己做决定。”一名年轻男员工写的则是:“今天我开始新的生活,我是自然界最伟大的奇迹……”
记者正观看员工心得,一名自称能给投资者授课的“王老师”出现了。“这个公司的项目能实现人的财富梦想,所以大家都很拼,不但投资者投钱,连我们员工都投钱了!”“王老师”笑着说,“我们主要是吸引老年投资者投资,你这么年轻的还是很少的。”
这个公司到底在做什么?“王老师”向记者授课时说,安徽藏典茗茶是“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出现的一个非常特别的公司,它有独特的网络金融投资项目”。“王老师”说,原先该公司叫“安徽大家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大家银控股”设下安徽分公司,主要业务有电子商务以及农副产品交易。后来,该公司专门推出茶叶的“新兴金融炒作”,所以改名叫做安徽藏典茗茶。
为什么该公司宣称项目独特?“王老师”解释,因为该公司从事茶文化和茶金融等藏品现货交易,现在“推出自己的金融平台,能让投资者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普洱茶等名牌茶叶,从而让投资者获得巨大的收益”。
见记者听得有点糊涂,王老师将记者一行请进了VIP室,他打开了该公司设计的一个金融软件,上面需要填金融账号和密码。“这个滴滴云算盘的名字叫‘上石化’,你投资后,我们给你独特的金融账号和密码,你可以直接登陆,看到你投资的金融项目的走势。可以坐在家里面,像炒股一样炒茶叶,这样的项目你在哪见到过呢?”“王老师”说,普洱茶等品牌茶叶目前是节节攀升,投资者几乎是稳赚不赔。
看到“王老师”介绍得如此精彩,陆先生忍不住插话说,他在该公司已经投入了十几万,可几个月下来,资金已经所剩无几了。听了这话,“王老师”马上打开金融软件改口说:“我们做的普洱茶是一个全民推广的理财项目,可现在这个项目已经过时了,我们现在主推的是石油项目。人家80的老太太都比你懂,都赚了好多了。”
按照“王老师”介绍的情况,新兴网络金融公司——安徽典藏茗茶是针对品牌茶叶和石油,“开发”了不同的金融平台。可这些所谓的金融平台到底靠不靠谱?接下来几天,记者多次和该公司内部员工接触,公司员工渐渐放松了警惕,让记者可以随意在公司内参观。
在一名员工的办公区域,记者看到了该公司吸引顾客的完整“秘籍”。原来,该公司员工一般通过买来的电话号码信息,逐一打电话邀约客户。而且,在邀约过程中,公司一直要求员工注意“平复情绪”。当成功邀约一名客户后,该公司并不是把精力放在客户投资的真实收益上,而是针对不同的客户设置有不同的“包装方法”。
“我们会想方设法打听客户的各种兴趣爱好,从这些爱好入手,让客户接纳投资。”一位员工告诉记者,有的员工就通过和老年人“认老乡”的办法,让老人投资20万以上的资金。而最重要的,是该公司的项目经常变换。如果有的客户喜欢茶,安徽典藏茗茶公司就让该客户投资炒茶叶,如果客户不喜欢茶,该公司就让客户炒作石油、贵金属。“公司确实是有一套像炒股一样的软件。”一名员工告诉记者,可这些软件到底真不真,连他们自己都没想过。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暗访时,安徽藏典茗茶公司的一名员工介绍,该公司的线上产品由湘商收藏品交易中心发售。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湘商收藏品交易中心,得知安徽藏典茗茶公司并非其加盟单位。也就是说,安徽藏典茗茶公司并不具有代其他公司进行网络金融交易的资格。
通过多次暗访,记者发现的这些惊人黑幕让很多投资者也是目瞪口呆。去年12月底,在记者提醒下,部分投资者选择了报警。
以高收益为诱饵,骗客户炒普洱茶
2016年7月初,合肥的傅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安徽典藏茗茶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问傅先生是否有投资理财的兴趣,得到肯定回复后,杨某劝其到公司来考察洽谈。傅先生来到该公司,公司总监吴某热情介绍该公司炒普洱茶业务,称他们是搞普洱茶网络交易的,形式跟股票一样,保证投资人稳赚不赔。只要傅先生参与投资就可以送普洱茶的原始股,多投多送。傅先生心动不已,就在银行开户,并在吴某指定的“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申请了一个账户,投入资金5万元。
2016年7月底左右,杨某和吴某先后打电话给傅先生,说该公司将推出新股了,要根据傅先生的资金量来配备新股,让其加大资金投入,到时会给他多配新股。傅先生一听,连忙打了50万到账户中。过了几天,吴某称利好消息来了,可以出手买股票了,一定要买某股票,让傅先生将账户中55万元资金全部购进该股。傅先生按照要求将全部资金购买了30000股该股。事后,吴某反复叮嘱,等他电话通知再卖。令傅先生始料不及的是,买完以后一开盘,该股票就开始暴跌,当天跌停10%。之后连续两周,每天都是10%跌停,想卖都卖不掉,最后跌到4元一股。
眼看自己投入的55万资金全部被套牢在里面了,傅先生心里着急,希望把损失赚回来,正好手上有点闲钱,紧接着又投入了4万元,想在其他股上赚回来。不仅如此,该公司的一位主管还帮傅先生把剩下的4万元购买了500股另一股票,称能挽回点损失。谁知买完以后又开始跌,一直跌到5元左右。后来,傅先生听别人说该公司是骗人的,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才发现自己59万元资金已打了水漂。
警方接到受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今年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燕某、王某、吴某等人抓获归案。至此,一个借炒普洱茶理财进行诈骗的团伙现出原形。
据了解,燕某的弟弟何某在上海大家银电子商务有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大家银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4月,何某说大家银公司是湘商商品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可以做普洱茶的电子盘交易,让燕某在合肥这边成立公司作为代理商,然后发展客户。
2016年5月,燕某和大家银公司投资成立安徽典藏茗茶有限公司。公司分为四个部门,分别为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部和市场部。燕某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王某负责行政部工作,吴某为市场部经理。
为骗钱财,燕某和手下业务员通常采取“三步连环计”:第一步,吸引客户。该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利用公司配发的电话卡和网上购买的客户联系方式,联系上客户后,就按照公司培训时教的话术与客户交流。有时还举办座谈会,让所谓专家上课,讲授股票市场走势。等客户上钩后,再让客户到湘商商品交易平台上去投资普洱茶。第二步,制造假象。等客户愿意到湘商商品交易平台上投资普洱茶后,大家银公司就会发行普洱茶新股,将70%控制在自己手中,另外30%分配给客户去投资,其他代理商也会通过盘子买进,从而实现新股短期内不断涨停的假象,但此时客户是买不到该新股的。第三步,幕后操作。新股不断涨停的时候,该公司业务员会让客户一直关注。看到普洱茶新股不断涨停,客户就会急不可待地想购买。等到新股的价格接近高点时,代理商们就会抛售手中先期购入的这些新股,此时业务员们也会鼓动客户大量买进这些新股。但是这些普洱茶新股已经脱离了原始价值,客户买进后就很少会有人接盘,之后该新股就会断崖式下跌,这时候客户想卖都卖不出去,直接跌到新股的原始价位。
就在客户欲哭无泪之时,业务员又会劝客户长期持有这些“不值钱”普洱茶新股,等待牛市再起;同时,再次向客户推荐公司发行的新股,吸引客户继续购买,从而导致客户越买越亏。
目前,警方核实到,安徽典藏茗茶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已骗取5名受害人钱财达150余万元。
苏义飞律师: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011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