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条款中的“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这一修改直接关系到入刑标准计算方式的改变。“销售金额”的数额一定是高于“违法所得”的数额,修改后的条文是明显是改变了入罪标准,并且更加合理。从销售金额看,同一批货,下游的销售金额通常比上游的销售金额高,但从社会危害性看,下游犯罪没有上游犯罪危害大。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后,以“销售金额”确定的量刑金额标准不能再毫无变化地适用。
苏义飞律师感谢当事人鼓励,感谢检察院不起诉,考虑是无罪案例,光明磊落,所以不打马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