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一些个人和单位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对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三、四款还分别对单位犯罪、数罪竞合、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力量,研究起草配套司法解释,重点打击严重危害诉讼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诉讼行为。经广泛调研,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
解释稿从司法实际出发,主要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捏造事实”、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