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晋1129刑初85号
案件概述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检未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于上午6时20分许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钢源学校、钢源幼儿园附近路沿处,将车窗打开,坐于车内裸露下体自慰,通过向路过其车旁边的独自步行的四名女学生借用卫生纸为由,吸引女学生看其裸露的下体和自慰的动作来满足其性刺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被告人张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报案材料、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乔某、刘某、卫某、卫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XX、张某、段某、赵某、卫某、任XX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多次猥亵多名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时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建议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予认可。其辩称自己第一次只是在车里擦药,因车里没纸向路过的一个40多岁的男子借纸,男的没纸,又向一个女孩借纸,女孩给我拿纸,看到我的下体跑开。后面几次是因为在车里擦药后因手上有油,需要擦拭才向别人要纸,并没有在脱裤子的情况下要纸。自己没有文化,第一次进公安机关,因为害怕,也不知道当时说了什么。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和被害人身体接触的方式进行猥亵,主观上没有直接通过猥亵满足性刺激的故意,主客观不统一,不构成猥亵儿童罪。2、被告人也不构成“隔空猥亵”行为。3、被告人在自己封闭的车内手淫,向路人借了一下纸,只有两位被害人的陈述看见被告人裸露下体并转头就走,这个行为不能认定是猥亵行为。4、本案视听资料没有发现黑色轿车,更没有和路人说话,也没有发现在车内干什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人的供述与当庭不一致,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2日早上6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A×××**黑色大众牌轿车,来到中阳县钢源学校门口,逆行方向停在学校门口消防接水管处,被告人张某在主驾驶手淫,向路过的学生张某要卫生纸,张某看见被告人手放在自己裆部动,转过头摇头说没有,然后快步走开。同一时间段,学生段某路过被告人张某的车时,被告人摇下车玻璃叫住段某借卫生纸,段某看见被告人双手放在大腿根部动,说了句没有赶紧走开。
2023年4月的一天早上,中阳县钢源学校学生卫某上学走到学校消防接水管附近时,看见一辆黑色扁的车,停在学校消防接水管跟前,车里的男子将她叫住,问她有没有纸,卫某说没有,快走了两步,又被被告人张某叫住,然后走到车跟前,看见被告人张某裸露着下体,她害怕就赶紧跑开去了学校。
2023年4月19日早上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A×××**黑色大众牌轿车,来到中阳县钢源学校门口,其将车停在钢源幼儿园上行线跟前的公厕附近。被告人从车内主驾驶室跨到副驾驶,然后在车内开始手淫。其将车窗降下,学生赵某从车旁经过时,被告人对赵说“汝子,有没有卫生纸”,赵某从兜里把卫生纸拿出来要给被告人时,被告人又说“汝子,给我擦一下”,赵某走到车跟前看见被告人裸露着下体,随手扔下卫生纸就跑。
同时查明,案发时四名被害人张某、段某、卫某、赵某中,有三人未满14周岁,一人为14周岁学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23年4月25日中阳县钢源学校政教处主任刘某报案称:2023年4月19日,其学校初二年级3班的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2023年4月12日和4月19日早上6点25分左右,三位本学校的女学生在上学途中,走到距离学校大约100米的时候,有一名乘坐在黑色轿车副驾驶席上的中年男子向她们索要卫生纸,女学生们转头看时,发现该男子裸露下体,女学生们迅速离开事发地。
(2)报案材料,证明:4月19日上午,中阳县钢源学校初二年级3班的刘XX、赵某和张某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2023年4月12日和4月19日早上6点25分左右,上述三个女孩在上学途中,走到距离学校大约100米的时候,有一名乘坐在黑色轿车副驾驶席上的中年男子向她们索要卫生纸,女孩们转头看时,发现该男子裸露下体,女孩们随即转身小跑迅速离开事发地。学校接到该情况反映后,迅速组织专人,通过调取学校的监控、问询当事学生,指认发现了嫌疑车辆为黑色大众,车牌辨识度较低。
(3)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张某,男,X族,公民身份证号××,户籍地中阳县宁乡镇南岔19排2号1户,住该址。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证明:2023年4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被中阳县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传唤到中阳县公安局。
(5)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劣迹。
(6)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分别在中阳县钢源幼儿园附近的上行线路边、中阳县钢源学校消防接水管处路边向路过台阶上的女学生要卫生纸。
2、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学校担任初中3班的班主任,2023年4月19日早上7时40分许我在学校走廊里碰到我们班的语文老师,语文老师跟我反映“班里的赵某在早上来学校的途中遇到一陌生男子,向其要卫生纸,并且让其给擦拭”,还跟我说班里还有两个女同学也遇到类似的事,我跟语文老师说“我抽个时间向赵某了解情况”。随后在早上10时课间操的时候我把赵某、刘XX、张某这三个同学叫到篮球场询问事情经过,并嘱咐以后遇到这种事要及时反映,之后就让这三个同学正常上课,后来我也就向校方反映了此事。就这件事我没有给学生专门开过班会,我是在上课的时候跟学生们引导性说的,毕竟学生们都小了,而且还是发生在女同学身上的事。
(2)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钢源学校的政教处主任。2023年4月19日上午,我们学校初二年级3班的刘XX、赵某和张某三位学生家长先找的老师,老师和校长反映,校长和我说了以后,让我调查此事。三位学生家长反映说2023年4月12日和4月19日早上6点25分左右,三个女孩在上学途中,走到距离学校大约100米的时候,有一名乘坐在黑色轿车副驾驶席上的中年男子向她们索要卫生纸,女孩们转头看时,发现该男子裸露下体,女孩们随即转身小跑迅速离开跟前前往学校。接到反映以后,我迅速通过调取学校的监控,发现该男子驾驶的车辆为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但是监控看不清车辆的车牌号。监控里发现2023年4月12日早上6点半到7点左右他把车停在学校校门南侧消防加水管附近,7点左右离开:还有一次是4月19日,在钢源幼儿园校门口6点半左右停下,离开的时间不确定,离得比较远。2023年4月12日监控里看不到该男子有什么行为,该男子在车内并未下车,但是能看到有四名女孩经过他车辆跟前时,朝他车内看了一眼。4月19日的监控离得比较远,看不清楚。除了这三名家长向学校反映以外,还有两名女学生是通过查看监控知道是哪个班的学生,然后我们学校找到这两名学生了解的情况。学校一共有6名女学生对这件事情有所了解,这6名女学生的情况学校清楚。
(3)证人卫某的证言,系赵某母亲。主要内容:2023年4月19日中午,我去学校接孩子放学回家的时候,孩子跟我说“妈妈,我早上来学校的时候碰到个人,他向我借卫生纸了,当我把卫生纸拿出来要给他的时候,那个人把车玻璃摇下,让我给他擦拭了,我看见他不穿裤子,扔下卫生纸就跑”;我听完孩子说的后,问孩子“那个人碰你了没有”,孩子说没有,把卫生纸扔下就赶紧跑去学校。我问孩子“那个人碰你了没有”就是担心那个人把孩子拽到车里然后发生其他事。发生这样的事孩子向家里人提出让家里人必须接送,她跟我说“妈妈,你必须每天接送我上下学,自从发生这件事后,我看见黑色大众桑塔纳4000的时候怕得不行,老是感觉还是那个跟我要纸的人”,孩子说完之后我就答应每天接送。
(4)证人卫某的证言,系学生卫某父亲。主要内容:2023年4月中旬的时候,孩子放自习回到家后跟我说“爸爸,我早上去学校的途中,有个开黑色车的人坐在车内向我索要卫生纸了”,我听后也没当回事,只是以为人家单纯的要借纸了,孩子也没跟我说那个人裸露下体之类的。发生这样的事我就是担心孩子精神上各方面有影响了,毕竟孩子还小了,发生这样的事对孩子打击不小。事后孩子说自己上学放学的时候不敢单独走,怕再次遇见那个人了,让家里人接送,我听后就说孩子不要怕,来爸爸接送你。
以上证人证言可以与报案材料等书证相互印证证明,案发后被害人赵某、卫某回家告诉了其家长案发经过,其母亲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在2023年4月12、19日早上6时以后,被告人张某在作案地点作案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XX的陈述。主要内容: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的早上6时20分许我和张某从妇幼站至钢源学校方向走了,快走到公厕的时候我和张某看见赵某跑了,张小雪叫了一声赵某,随后张就跑着去追赵某,我走到一辆黑色车(前面后面全是扁的)车头的时候,黑色车内的人把手放在窗户边跟我说“汝子,借一下卫生纸”,我在裤子兜里掏了一下,对他说我没有卫生纸,然后我就去追张某和赵某去。男子在车内副驾驶位置向我要的纸,我没有看见车牌,男子短发,脸色发黑,体型稍微有点胖,身穿黑色外衣。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09年3月25日生。主要内容: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早上6时35分左右,我从家里沿着腾飞苑至钢源学校方向走着了,快到学校门口的时候,在消防接水管跟前有一辆扁的黑色汽车车头向着学校大门方向停着,车内男子把头转过人行道方向把我叫住,说“汝子,你有纸没”,我看了他一眼,转过头摇了摇头说没有,看见车内男子手放在自己裆部动了,然后我就快步走了,我没有看见黑色车的车牌,车内男子圆脸、短发,体型稍微有点胖,见了本人我应该能认出来。
(3)被害人段某的陈述,2010年6月23日生。主要内容:我在上学途中有人两次向我要卫生纸,第一次是在2023年4月12日早上6时40分许,第二次具体日期记不清。2023年4月12日早上6时35分我从家中路过腾飞苑到学校,走的快到学校门口的时候,有一男子在黑色、扁的汽车里,玻璃摇下把我喊住“汝子,有纸了没有”我转过头看了一眼,看见该男子双手放在大腿根部动了,我说了句没有,就赶紧走了;第二次也是在相同的位置,还是该男子把我叫住说“汝子,有纸了没有”我说没有,然后就去了学校。车辆当时紧挨学校门口路边的方向,车头朝北,我没有看见车牌。车内男子上身穿黑色外衣、短发,在车里主驾驶位置向我要卫生纸。发生事情后我跟我妈说了一下。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09年5月14日生。主要内容:2023年4月19日早上6时20分我从妇幼站家中去学校的途中,6时25分许走到钢源幼儿园附近的时候,在钢源幼儿园大门和公厕之间路边停有一辆黑色轿车,有一男子让我为其擦拭隐私部位。车内男子对我说“汝子,有没有卫生纸了”,然后我从衣服兜里把卫生纸拿出来要给其的时候,那男子又对我说“汝子,给我擦一下”,我走到跟前的时候看见其裸露着下体,我随手把卫生纸扔下就跑。车是黑色的扁的车,跟我爸开的桑塔纳4000的样子相似。当时车内男子在副驾驶位置坐着,车内没有其他人,我没有看见车牌号。那个男子头发很短,感觉年龄和我爸差不多三十六七左右,体型稍微有点胖,身穿黑色外衣,中阳口音,我见了这个人能认出来。发生事情后我跟我妈、还有我们班主任乔某说过。我知道我们班的张某、刘XX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我在教室里跟乔老师说这件事的时候,张某和刘XX也在跟前,她们俩也跟老师反映那个人向她们俩也要过卫生纸。
(5)被害人卫某的陈述,2010年10月25日生。主要内容:在上个礼拜的某一天早上6时30分许,我从家里上学的时候走到钢源学校门口消防接水管附近的时候,有一辆黑色扁的车,停在消防接水管跟前,车里的男子把我叫住,问我“汝子,你有没有纸”,然后我说“我没有”我快走了两步后,该男子又把我叫住,然后我就到了车跟前,看见该男子裸露下体,我怕的就赶紧跑开去学校。之前我敢单独上下学了,事后我怕的都不敢自已上学,让家里人送、要不就和同学相跟上才敢走。在2023年4月12日的早上的时候,我又在接水管附近看见一辆黑色的扁的车,车窗也是摇下来的,吓得我都绕路到路对面跑着去了学校。我没有看见车牌。男子短发、圆脸、体型偏胖、黑色外套。见了该男子我能认出来。该男子是在车上主驾驶的位置。
(6)被害人任XX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在上学途中遇到一名陌生男子向我索要卫生纸。主要内容:上上个礼拜二、三早上6时40分许,我从中阳县宁乡镇南岔27排荣盛苑家中走到腾飞苑这边,然后往学校方向走,走到消防接水管跟前的时候我看见我们班的同学了,我准备去追同学了,消防接水管跟前有一辆扁的车顶是个平的黑色汽车,车头向学校大门方向停着,车内男子把头转过人行道方向把我叫住,说“汝子,你有没有卫生纸”我转过头跟他说没有,然后我就去学校。我没有看见黑色车的车牌,车内男子上身穿黑色外衣、短发,车内男子在主驾驶位置。
以上被害人陈述可以与书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案发后被害人赵某、卫某回家告诉了其家长案发经过,其家长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在2023年4月12日、19日早上6时以后,被告人张某在作案地点分别向三名未满14周岁儿童和一名14周岁女学生手淫时裸露下体猥亵被害人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23年3月底到4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准备上班去了,我从家里开车到了钢源学校附近的消防接水管处,把车停在上行线方向,车头向钢源学校方向,我在车内主驾驶给我的阴茎抹甲硝唑消炎药,抹药抹的阴茎就勃起了,然后我就在车内开始手淫,过来个上学的男学生,我就问“老伴用上张纸,有没有卫生纸了”,该男生说没有,转头就走,后来我手淫弄出来后,我就把弄出来的精液抹在车内的彩票上,用车内的毛巾擦拭了阴茎,然后我就上班去。
2023年4月中旬的一天早上6时30分左右,我还是跟第一次的时候一样,把车开到钢源学校附近的消防接水管处在上行线方向停下车,车头向钢源学校门口方向我坐在车内主驾驶位置把裤子褪到膝盖处然后手淫,过来个上学的学生我就问“汝子,有没有卫生纸了”,该汝子说没有,转头就走,过了一会又向一个汝子问要卫生纸了,也说没有,又过了一分钟左右又有个汝子经过车跟前的时候我又问要卫生纸了,也是说没有,不记得是问第二个女的要的时候我射精的还是第三个女的要之后出来的,反正射精之后我就把弄出来的精液抹在车内的彩票上用车内的毛巾擦拭了一下阴茎然后我就上班去。
2023年4月20日左右上午6时30分的时候,我开车到达钢源幼儿园附近的公厕那块,我开车调头把车停在公厕跟前的上行线上,我从车内主驾驶跨到副驾驶室,我在车内把裤子褪到膝盖处然后手淫,我把副驾驶车玻璃摇下一半,在快手淫出来的时候,我把车玻璃全部降下,然后向上学的一个女学生说“哎,汝子有纸了没有,来我用上张纸”,这次这个汝子在兜里掏了一下,眼睛看了一下我,我说“好不好了,来我擦拭一下”,说完这个汝子赶紧就跑开,又过来一个汝子的时候我还是问“汝子,有纸了没有”该汝子说没有,就转头走了,后来我把弄出来的精液又用车内的毛巾擦拭然后之后我就上班去了.
2023年4月24日早上6时45分许,我还是和第三次一样把车停在钢源幼儿园附近公厕跟前,车停在上行线路边,车头还是向钢源学校方向,我还是从车内主驾驶跨到副驾驶的,然后把裤子褪下开始手淫,过来一个学生我还是问“汝子,有纸了没”,该汝子说没有,我继续手淫,又过来一个后我还是问其有没有卫生纸,也没有要到,我看时间也不早
了也就停止手淫,赶紧开车去上班。我开的车是大众桑塔纳4000,黑色,车牌号:晋A981**,车内有卫生纸。选取作案对象是随机的,没有固定目标,只要看见有单独步行经过我车跟前的我就问。选择要纸的是学生,基本穿的都是校服,问这些女孩的时候附近也有人,但是我车跟前没有。第一次的时候是我问他们真正的借卫生纸,后面三次的时候借卫生纸只是个借口,我的目的是引起她们的注意看我自慰。将车玻璃摇下来就是让他们能看见我,因为学校跟前的人行道和我停车的边上有个台阶,只要她们一转头看我就能看见。因为第一次我擦完药以后自慰发现很舒服,看见那些学生们看我自慰我很兴奋,让她们看一下,我就想射一下。向那些女生要卫生纸选我自慰的时候还有快射的时候。用来擦拭阴茎的毛巾现在应该还在车内。我上的常白班,早上6点多起床要上班来,所以每次都是早上6时左右。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认现场笔录,主要内容:1、2023年4月20日早上6时30分时被告人张某指认其将车辆停放在钢源幼儿园公厕跟前的上行线上,从车内主驾驶跨到副驾驶室,把裤子褪到膝盖处开始手淫,把副驾驶车玻璃摇下来,然后问路边台阶上路过的女学生询问有纸没有,让女学生给其擦拭。2、2023年4月12日早上6时3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指认其将车辆停放在钢源学校附近的消防接水管处,把车停在路边台阶旁边,车头向北,其在车内开始手淫,然后把车窗摇下来,询问台阶上路过的女学生要卫生纸。
辨认笔录:辨认人刘XX指出10号照片就是猥亵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辨认人张某指出9号照片就是猥亵自已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辨认人段某指出2号照片就是猥亵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辨认人赵某指出1号照片就是猥亵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辨认人卫某指出3号照片就是猥亵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张某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监控显示2023年4月12、19日、4月中旬一天早上6时以后,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停于中阳县钢源幼儿园附近的上行线路边、中阳县钢源学校消防接水管处路边,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可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张某分别在2023年4月12日、19日、4月中旬一天的早上6时以后,驾驶黑色车在作案地点手淫时向三名未满14周岁儿童和一名14周岁女学生裸露下体猥亵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虽然翻供,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稳定,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案件事实,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事实方面的辩解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客观上没有采用和被害人身体接触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最多是性骚扰。经查,被告人以向儿童要纸等借口,将儿童叫到近前向儿童裸露其下体并让儿童看见被告人手淫等行为系与性相关的行为,其虽然未与儿童进行过身体的接触,但具有性的意义,对具有一定意识的儿童实施以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认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征平
人民陪审员邢姝婧
人民陪审员杨国珍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乔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