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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11岁儿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4-13   阅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少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被告人蔡某某猥亵儿童案——依法打击“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11岁),后二人发展为网恋关系。2022年1月,蔡某某通过快手、QQ等聊天软件要求刘某某拍摄下体隐私照片和视频,发送给蔡某某观看。公安人员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于2022年6月20日在外省某宾馆将蔡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要求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拍摄并发送隐私视频、照片,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蔡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蔡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的弱点,通过互联网实施猥亵行为,严重摧残儿童身心健康,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付出应有代价。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和法律的特殊保护。除家庭、学校加强日常教育引导外,依法打击猥亵儿童犯罪,也是防范此类犯罪、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一项必要措施。全社会要清楚认识此种犯罪方式和规律特征,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最有效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此类犯罪侵害。只有人人行动起来,才能织密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天网”,使他们顺利成长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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