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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13岁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4-13   阅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之八:刘某猥亵儿童案-利用互联网“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家中通过交友软件结识了被害人小花(化名,13岁),后二人进行QQ视频通话,在得知小花实际年龄未满14岁后,仍在QQ视频通话时诱导小花裸聊,并暴露自己隐私部位对其猥亵。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引诱幼女进行裸聊,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刘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使用群体逐渐低龄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对陌生事物、性知识的好奇,利用微信、QQ等诱导未成年人进行视频祼聊,通过观看未成年人隐私部位、向未成年人暴露自己隐私部位等方式实施“隔空猥亵”。这种方式虽未直接接触未成年人身体,但“隔空猥亵”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与接触式猥亵具有同等社会危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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