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生、张某亮徇私舞弊减刑案优案评析
一审
(2020)桂0204刑初408号
二审
(2021)桂02刑终180号
争议点:二被告人徇私舞弊减刑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大案件标准(试行)》第九条中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重大案件包括:(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重大案件多指犯罪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罚。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旦符合“情节严重”,起刑点就升为有期徒刑三年。因此,当徇私舞弊减刑行为中符合第九条中两种“重大”,当属“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江(原柳城监狱八监区原监区长)受人请托伙同被告人张某亮(原监狱八监区副监区长),违规操作让罪犯蓝某军因获评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在减刑时可以多减三个月;后来二被告人又明知蓝某军存在违纪违规、计分考核不实、不应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不符合呈报减刑条件等事实,仍同意蓝某军减刑申报,并编造蓝某军患有胸膜炎疾病、为之出具虚假的《疾病证明书》。最终,蓝某军获得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七天,蓝某军于2011年9月28日减刑出狱(原刑满日期为2013年9月4日)。
罪犯蓝某军违规获减刑出狱后又继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被减刑释放后于2012年2月份即组织他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4日(蓝某军被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七天)期间,罪犯蓝某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敲诈勒索1起、非法持有枪支4起、开设赌场3起、威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1起。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18日,罪犯蓝某军共组织他人实施2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故意伤害、4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强迫交易、1起合同诈骗、1起滥伐林木、2起妨害公务、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采矿、12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法院判决认定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罪犯蓝某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蓝某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河池市宜州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重视并重点督办本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黎某生、张某亮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的减刑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生、张某亮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都辩解自己的行为罪行较轻,辩护人也提出二被告人行为较轻、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提出:本罪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特重大案件标准(试行)》第九条中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重大案件包括: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大案件包括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黎某生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而不属于情节严重。
经审查查明,罪犯蓝某军于2009年4月2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年5月11日被投入广西柳城监狱服刑。
被告人黎江(原柳城监狱八监区原监区长)受人请托伙同被告人张某亮(原监狱八监区副监区长),违规操作让罪犯蓝某军因获评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在减刑时可以多减三个月;后来二被告人又明知蓝某军存在违纪违规、计分考核不实、不应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不符合呈报减刑条件等事实,仍同意蓝某军减刑申报,并编造蓝某军患有胸膜炎疾病、为之出具虚假的《疾病证明书》。最终,蓝某军获得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七天,蓝某军于2011年9月28日减刑出狱(原刑满日期为2013年9月4日)。
蓝某军提前出狱期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敲诈勒索1起、非法持有枪支4起、开设赌场3起、威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1起。2011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18日,蓝某军共组织他人实施2起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故意伤害、4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强迫交易、1起合同诈骗、1起滥伐林木、2起妨害公务、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采矿、12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法院判决认定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蓝某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结果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0)桂0204刑初408号判决:一、被告人黎某生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张某亮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桂02刑终180号裁定: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黎某生、张某亮违法为蓝某军获得减刑,致使蓝某军提前出狱并不断犯罪,且在当地形成了黑社会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且情节严重。张某亮积极参与违法为蓝某军减刑的犯罪活动,单位讨论研究中负责具体介绍报蓝某军减刑的相关情况,并编造、出具有关疾病证明等,为蓝某军能顺利获得减刑起重要作用。故,在与黎某生的共同犯罪中张某亮不是从犯,但相比黎某生,其作用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