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苏主任您好,请问律师会见时能否让当事人签其他民事案件委托书带出来给家属?
苏义飞律师:绝对不能。我为此特地浏览合肥律协公众号,找到5起刑事律师办案过程被处分典型案例,现在我转载这5起典型案例,希望同行引以为戒。
(一)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1.风险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尤其是案件未正式移送起诉前),不得随意替犯罪嫌疑人传话,不得将有关案卷材料信息,透露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信息告知嫌疑人亲属及他人,防止委托人或家属在知道不利内容后与同案犯进行串供,或出现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或损毁、转移、消灭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影响案件侦查办理。
2.典型案例:律师许某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向嫌疑人家属、其他律师透露案情,嫌疑人家属毁灭了部分证据,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许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许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传递信息、物品
1.风险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私自为其与亲友、利害关系人之间传递信件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与案件有关的不可转达。
2.典型案例:律师王某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私自带出若干份委托书,被嫌疑人家属用转移财产。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王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王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人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或误导性宣传、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1.风险提示: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时,要谨言慎行,依法依规履行律师职责。在案件审理判决前,不得擅自将案件的具体信息上传至网络,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虚假性宣传。
2.典型案例:律师李某接受委托代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的审判阶段,李某擅自将案件部分信息上传至个人微博并对案件部分内容进行不实评论。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李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李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1.风险提示: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其领导者、组织者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势力,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经常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其同伙代其担责。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不仅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防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2.典型案例:律师杨某担任辩护人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诱导,且放任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调查取证前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谈话,后依据该证人证言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杨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李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律师李某当年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称职”。
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1.风险提示:律师在承办涉黑涉恶案件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如与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是朋友关系,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见面时应避免谈论所承办案件具体情况,否则便有违规会见的风险。
2.典型案例:律师程某在担任辩护人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检察官。查实后,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程某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律师程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