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高法[2014]256号
全省各级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的问题,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8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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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2014年)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皖高法[2014]256号-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