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检办案真是扎实认真,让人佩服!”近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的办案人员拿到了该区检察院关于唐某某、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批准逮捕决定书。
2015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私自获取假冒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后,通过某网店购买假冒临时牌照,上面印有皖A车牌号段,背面空白。由唐某某将伪造的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在临牌上私自盖章后,通过犯罪嫌疑人徐某联系买家,买家将车辆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徐某,由其再转发给唐某某。唐某某制作好临牌后,对外直接邮寄给买家。
7月27日,该案报送瑶海区检察院审查批捕。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王清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定性存在疑点,民用机动车临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有待考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警用车辆号牌构成犯罪。而本案中,唐、徐两人伪造、买卖的属于民用机动车临时车辆号牌,不符合该罪的构罪要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称“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正式的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而本案涉及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能否比照正式民用机动车号牌认定,检察官持反对意见。正式车牌一般由文字、字母、数字组成,起标志车辆作用,方便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责。而临时行驶车号牌一付两张,每张两面,一面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相当于临时车牌,一面印有机动车所有人、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并有交管部门盖章,属于车辆的身份认证,且该认证由国家机关登记发放,具备临时行驶证的功能,牌证统一。因此,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比照行驶证,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唐、该徐批准逮捕。
(周颐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