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唐x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律师。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唐x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 唐x 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其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唐x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恳请贵局(院)对唐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唐x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院)申请对唐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贵局(院)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日期:2016.9.14
调解协议书
甲方:杜xx
乙方:唐xx
代理人:苏义飞
2016年5月13日唐xx驾驶皖AT1Txx小型轿车沿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门路交口人行横道时与史恒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史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唐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在民事赔偿范围之外额外支付甲方16万元补偿金,此款不作为赔偿款,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
二、乙方及其保险公司民事赔偿共计649167元,已经赔偿完毕。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司法机关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杜xx 乙方:唐xx
日期:201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