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关于左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左x家属委托,并征得左x本人的同意,指派苏义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左x涉嫌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持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法律与事实针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左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左x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被告人左x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很好,且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需要挣钱养家,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左x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本案受害人韩x先动手打架具有一定过错,恳请法院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碰到被告人的车子,没有道歉,发生言语突出后,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所以被告人才予以还手。如果受害人当时能主动道歉,和平解决,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左x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韩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左x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对被告人左x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苏义飞
日期: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