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关于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的委托,指派苏义飞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哀悼,代表被告人向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受害人已经受伤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唐某某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应该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积极向受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事发后积极联系受害人家属,民事赔偿部分全部支付完毕,额外又向受害人家属支付16万表示道歉和悔罪。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以及被告人从投案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改过自新的决心大,适用缓刑后,绝对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使其更好地重新做人。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1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