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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法院民事枉法裁判导致朱先锋家属喝农药自杀(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4-22   阅读:

      案情:
      朱先锋驾驶机动车在允许掉头指示牌指引下慢速掉头,遇到殷勇无证驾驶、占用超车道、超速驾驶三轮车,殷勇在指示牌附近突然靠边打方向盘撞向绿化带导致车上2人死亡,交警队认定朱先锋和殷勇驾驶的两车没有接触,考虑死者赔偿问题,朱先锋保险齐全,认定朱先锋承担次要责任。朱先锋不服,申请复核,交警支队以死者家属已经起诉,不予受理复核。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决朱先锋赔偿25万元,殷勇赔偿75万元(殷勇赔偿不起的,朱先锋连带赔偿75万元)。一审法官口头承诺朱先锋,不会执行朱先锋财产,朱先锋承担的25万元走保险公司赔偿,所以朱先锋没有上诉。
       法院实际执行中,殷勇一分钱没给,法院要求100万元都是朱先锋赔偿,2015年11月24日强制拍卖了朱先锋一套房屋,并告知,如果不能推翻原判决,剩余房产仍然要拍卖。
  
                          跪求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先锋 电话:13705694626
       因申请再审人朱xx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裁定中止对(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被告殷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家x、朱雅x、李x、凌x323017.8元,朱xx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
       (一)原审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确定民事赔偿比例,事故次要责任方只需要承担30%左右民事赔偿部分即可。
        1、 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分别实施”,显然就是各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根据这一规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相应比例的责任。该条规定解决的是不满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条件、不按共同侵权处理的侵害结果混同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对该情形立法首先考虑责任自负原则,在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各担其责,在不能明确各自责任大小的情况下,要求各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即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又兼顾了公平的理念。此情况下的侵权结果混同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
       2、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确定民事赔偿比例。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朱先锋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申请人朱先锋承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2009年《侵权责任法》以及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明确规定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比例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次要责任人朱先锋对主要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院错误。 
      (二)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连带赔偿101万元,但没有判决申请人商业险不计免赔50万全赔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车辆投保商业险不计免赔50万,原审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255786.4元明显不合理。申请人连带赔偿101万元,已经超保,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额赔偿,剩余商业险244213.6元没有承担,明显不合理。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朱xx驾驶的皖A59501号车辆在允许掉头的指示牌引导下掉头,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与殷勇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发生碰撞,因此朱xx在本次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车检【2012】车检字第1202号)检验意见:无号牌赤兔马牌正三轮摩托车与皖A59501号车,未见有相互对应的碰撞痕迹。
朱xx在事故认定书下来后立即申请复核,由于对方起诉,交警支队停止复核,告知事故责任可以由法院重新认定。一审判决书下来后,主审法官告知朱xx:“你有保险公司承担了你的次要赔偿,不会执行你的财产”。至此没有委托律师的朱xx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交警和法官都向朱xx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让你承担次要责任是因为你有保险,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部分赔偿,缓解社会矛盾”。
       三、合肥地区相同重大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同是合肥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52号判决的案例【见证据三】,与我们的案件是相同的,重大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划分,次要责任方曾现传承担的30%民事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判决曾xx连带承担主要责任方民事赔偿部分。
       这就说明本案判决书与(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52号判决书,肯定有一个是错误的,必须有一个需要再审,需要拨乱反正,以正视听,彰显法律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朱xx名下三套住房已经全部被查封,其中一套留给朱xx父母居住的房产近日被法院强制拍卖,导致朱xx父母与法院执行庭发生激烈冲突,朱xx父母喝农药自杀(未遂),原审错误判决严重侵犯了朱xx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朱先锋    电话:13705694626
                                                        日期:2015.11.27

       网友朱先锋1、法官在民事案件中枉法裁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2、跪求大家研究一下我的案例是不是冤案?
       苏义飞律师:如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枉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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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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