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前不久在该院开庭审理的“女律师遭丈夫家暴案”,被告人,即女律师的丈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林与被害人许红自2014年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曾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2月,被害人许红带其子、母亲被害人许翠搬至合肥市水岸茗都小区租房居住。
2016年3月2日,周林以看小孩为由,要求进入许红租住房内,遭许翠、许红拒绝后,周林强行入室并将大门反锁,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拿出一把羊角锤朝许翠头部砸去,许翠向厨房躲避,周林紧跟其后,并反锁厨房门,用锤子朝许翠头部连续砸击致其昏倒在地。
周林继续用锤子砸许翠时,锤子被许红夺下,周林又将厨房内一铁锅的锅柄砸断,准备用锅柄断裂处扎许翠,又被许红夺下。
周林遂用脚猛踹许翠肋部。接着,周林拿起厨房内的菜刀朝许翠的头部连续砍击,许红上前夺刀,周林用菜刀将许红的手部、头面部、脚部砍伤。菜刀被许红夺下后,周林又拿起羊角锤击打许翠。
在争夺羊角锤的过程中,周林头部被许红用菜盘砸伤,许红趁机打开厨房及大门后逃出。周林被听到呼救声的邻居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害人许翠、许红随即被送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许翠、许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锤、菜刀击打被害人许翠、许红头部等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周林庭审中辩解称其没有故意杀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林与被害人许红结婚后,家庭关系极为不睦,致案发前被害人与被告人分居异处;从被告人所持凶器及击打 部位、力度来看,被告人持羊角锤、菜刀、断裂的锅柄朝二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多次砸、砍,依据常人的认知能力,其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仍决意为之,证实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故对其行为,法院认为,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周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停止行凶非自动为之,而是客观不能,应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虽然只造成二名被告人轻伤,但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大。
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羊角锤、菜刀予以没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苏义飞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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